Re: [新聞] 論文抄襲官司戰開打 林智堅律師反批「是
蕭律師的部落格有放答辯狀
簡單來說他的主張是余的論文基於未充分授權的民調而發展成立
於法律上余並無完整的著作權可以主張
著作權的保護基於專用的法規與慣例
與學術倫理審議使用的概念並不相同
因此學倫會的審議結果無法直接適用在著作權的抄襲認定
老實說,這切入點蠻刁鑽的,余的律師需要再想想
https://blog.udn.com/mobile/2010hsiao/178060652
有關余正煌自訴前新竹市長林智堅違反著作權法,2023年1月11日在台北地方法院第7法庭開庭,辯護人的答辯(一)及(二)狀共兩萬餘字,簡單說明意旨如下:
一、本件自訴人所以提起自訴,而不提告訴,且在自訴前開召開記者會,係在利用網路、媒體、立委,炒作新聞,對法院作高度施壓,以影響審判,恫嚇被告。自訴程序之提起,必須以案件為「有罪判決之高度可能」為要件,由目前自訴人之舉証,及被告之答辯,顯然本件被告犯罪嫌疑不足,應以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3項規定裁定駁回自訴。
二、本件自訴人之碩士論文共89頁,其中附錄22頁係複製貼上被告與民調單位共同創作的民調問卷,而內文中有27頁的表格係改作自上開民調,而其他文字亦係就上開民調加以發展而成。易言之,整本自訴人的碩士論文,係改作自被告與民調單位共有著作權的民調語文著作,係上開民調同質內容之異種變現呈現,捨該民調報告,自訴人之論文即無所附麗而失去存在基礎。而上開改作,未得被告與民調單位共同同意,依法係侵害被告與民調單位的著作權。依目前法院實務通說見解,未經合法授權而改作他人著作,該改作完成的著作,無著作權。因此,自訴人該碩士論文,係侵害他人改作權的著作,亦是無著作權的著作,自訴人依法無權對被告主張權利,提出自訴。
三、台大學倫會的審定報告,並非本案的鑑定報告,依法無證據能力。況學倫會的認定程序係採匿名審查,且不審查文件的證據能力,與刑事訴訟採公開審理程序,且係採嚴格證據主義不同。況學倫關於抄襲之標準係保護思想和創意,而著作權不保護思想,僅保護表達,且有合理使用制度,兩者係兩套完全不同程序,台大學倫會的認定,在本案完全不能適用。本案的審理,應另由自訴人舉證,重新依著作權法抄襲標準認定有無抄襲,被告不同意本案調取台大學倫報告,徒增認定標準的混亂。
四、被告在答辯狀已充份舉證,被告與自訴人著作重複之處,如果不是係經公証2016年2月1日被告較早完成的初稿,即為自訴人該段落來自2016年1月5日陳明通教授客製化給自訴人參考的論文草稿。即使雷同的論文摘要,亦不例外。台大學倫會認定雙方論文重複率達40%,係因雙方論文有幾十頁重複的民調資料。如果就自訴人自訴狀舉証的抄襲對照表,扣除台大公版的論文計劃、陳明通教授客製化給自訴人參考的文字,以及被告2016年2月1日在前的論文計劃文字,雙方幾乎沒有什麼文字重複。即使有非常少數的類似文字,亦係因類似主題和民調而產生的著作權法上的「思想與表達合致」的文字,無著作權侵害可言。自訴人指訴被告涉嫌侵害其著作權犯行,自無依據。其他更詳細辯護理由,敬請
鈞院詳閱刑事答辯(一)及(二)狀所載。
--
雙標的失智柯粉,挺酒駕?
回錯篇?
為什麼綠粉要問a答b
聽說蕭律師是著作權權威耶?
二創任天堂的東西,任天堂可以說侵權
如果要以這論點贏了官司一樣流失中間選
民,打一場不論結果都是輸的官司。
任天堂不能說,二創的東西都是任天堂的
果然是著作權權威 很會詭辯
真的很狡詐
白癡 就算沒有“完整”著作權 你只
要抄到他有著作權的“部分”也是抄
啊
從律師角度,替當事人贏官司就是任務達成
當事人會不會因此失去更多,那是當事人的
事
對,小智有抄襲,但沒有違反著作權喔
揪咪
法律有法律的玩法,意思是這樣嗎?
本來著作權法與學術倫理就是不同規範體係
違反學術倫理還真的不等於侵害著作權
打到最後就會了解律師的玩法
沒差啊 反正有違反學術倫理已是事
實 他要另開戰場是他家的事
不,最可怕的是一旦小智贏了,他會無限
上綱到他沒抄襲,他沒錯。
接下來會如何,我不敢想像
顛倒是非也不能改變太陽從東邊出來
我忽然想看到小智官司打贏
那會很有趣
就看法官判決書怎麼作文了
惡例一開 以後寫論文很有趣囉
我個人覺得內容有些見解是有問題的啦...
未引註就有侵害人格權問題 又不是財產權
還要授權 不像財產權授權是大爭點
主張畢竟只是主張,法官採用與否尚不可知 但至少他能找到一個還算能自圓其說的見解,已經比之前那些搞笑的專業多了
※ 編輯: rainnawind (111.240.189.146 臺灣), 01/11/2023 20:02:04沒有著作權所以我抄來當自己論文沒問題?
這樣能凹成功也真的是神了
這成立有到處引用的論文可以隨便抄
到時候同一間實驗室都要小心同學或
學長姐抄自己寫一半的論文了
民調著作權? 哄堂大笑
著作權所保護的概念表達原創性
和被告主張的原創不同
是說沒著作權的地方也該是民調原檔 後
續分析論述沒抄就算是原創吧
雖然是硬拗,還拗的蠻像回事的。
民調如果有著作權 該當屬於:1. 民調
公司 2. 委託者 3. 林智堅?
再請林智堅提出當初契約來看看如何歸
屬阿
說個笑話:民調是著作
民調是事實不是著作,制式表格甚至也不
是著作,蕭老師是不是忘記著作權法第9
民調當然是啊,一堆做問卷的論文都不
條不受保護著作權法的客體舉例就寫「表
是著作喔
格」(著作權法第9條第3項)頁115
他自己的書怎麼寫都忘記了喔
民調有沒有著作權有判例可查
*判決打錯
他先解釋兩個人錯字都一樣的問題吧
那麼多錯別字一樣可不是用非常少數
的類似文字就可以混過去
所以說他要走 我抄了 但你沒著作權 所以我沒
違反著作權法 這樣嗎XD 勝訴以後再洗新聞說
我贏了=我沒抄
「扣除…陳明通教授客製化給自訴人參考的
論文草稿」欸欸 現在是為了打著作權官司
學倫的部分直接放爛了唷?
余只要拿蕭雄琳的書打臉蕭雄琳就好
了 智堅快認罪吧
說余沒有"完整"著作權 就是承認侵權
了啦有夠智障
1
每次看新聞講一堆藉口說自己沒抄襲,一直模糊焦點很煩, 問一個就好 兩個人內容錯字一樣, 一個可以指出錯字的來源,一個不行,誰抄襲? 以上,請護航2
就律師說「依目前法院實務通說見解,未經合法授權而改作他人著作,該改作完成的 著作,無著作權」這點,最高法院是這麼說的: 106年度台上字第290號民事判決:「按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固專有將其 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之權利,惟就該衍生著作,係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對原著作之 著作權不生影響。此觀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二十八條前段、第六條等規定即明。且特4
哇肏 蕭雄淋耶 不知道會不會對法官說: 「你著作權法課用的就是我寫的書。」 好啦4
其實 我覺得林的律師滿聰明的 是這樣子 在法院上 邏輯才是重點 事實是: 余論文在前 林論文在後 而林的論文與余的論文多處雷同 爭論: 多處雷同不代表林抄襲 兩造爭論是否抄襲 已存在的事實: 台大判定林論文抄襲(對與否大家慢慢吵 但台大判定是已經發生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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