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為百萬將乾弟當「豬仔」拐到柬埔寨賣器官
※ 引述《ha3810996 (微八嘎囧)》之銘言:
: 為百萬將乾弟當「豬仔」拐到柬埔寨賣器官 詐團3嫌下場出爐
: 自由時報
: 〔記者余瑞仁/桃園報導〕從事詐騙的桃園市31歲男子謝慶輝為了百萬元利益,與27歲男
: 子蔡松斌、25歲女子林 妘合謀,把黃姓乾弟弟當成「豬仔」拐賣到柬埔寨談妥摘取心、
等等 這裡已經寫談妥了!
一般人類常識 加上綜合柬埔寨醫術
不可能給被害人上維生系統(假設有這種東西)
人 沒有心臟 就會S 這就如同非洲一分鐘有60秒過去
的真理
可以說具備主觀的殺人故意了吧
: 肝、腎臟器官「全拆」牟利,後因柬埔寨買家取消交易、黃男才逃出鬼門關;案經檢察官
: 起訴,桃園地院今審結依違反人口販運法「意圖營利以詐術摘取他人器官未遂罪」,判處
: 謝男5年6月有期徒刑,蔡男、林女均處2年4月徒刑。可上訴。
: 檢警調查,謝男與黃男為拜把兄弟關係,謝從網路上得知柬埔寨有器官買賣,為了百萬利
: 益而出賣黃男,對黃誆稱出國從事行政工作可月入6、7萬元,透過蔡男與林女搭上線,由
: 林女負責尋找柬埔寨掮客和買家,蔡、王2人負責辦理出國相關事宜及接送,將黃男騙到
: 柬埔寨。
: 林女透過手機通訊軟體TELEGRAM與柬埔寨掮客「葉謹言」聯繫「賣豬仔全拆」,對方稱「
: 人接到、驗貨完,保底一百,不論配對率」,雙方談定酬金後,去年7月底將黃男送出國
雙方已經達成意思合致
並將被害人騙至自己實力支配之下
客觀上來說已經實行(即著手)
但是人還沒拆 未達既遂
釋字109來看 他們就是一個分工行為
這對男女雖然沒有下手殺人
但是109號寫:「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
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
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
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
: ,後因柬埔寨方面稱「原本的貨主另外找到配對人,所以沒要,你這個人,豬商自己接走
: 」,
: 摘心未遂判五年半,
也就是兩位應該是殺人罪的共同正犯+貨主不要
造成障礙未遂無法減刑
該當殺人未遂,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到這裡應該很合理吧
這樣用就可以爽爽十年起跳
有疑問的是:
新聞這樣寫
有沒有判例規定一定要論摘器官罪的
主觀上他們一開始即確定被害人必死
客觀上是被害人運氣好
他們並非己意中止的
: 果然換臉A片比較可惡!
這樣考司法特考一題配分25分中可以拿幾分?
--
1分
一般用這罪名應該是那種摘腎的吧
說器官全拆根本不可能受害者摘完活著
不是用殺人未遂真的很奇怪
沒用啦 這邊是台灣,黃某不是政要之子
1
蓄意謀殺被害者沒死在英國是life sentence,美國是9年,在它媽的台灣是兩年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1
2016年以前,從來沒聽過什麼詐騙園區, 現在卻到處都是這種新聞,各種詐騙欺騙, 還把人給殺了,卻只要關個兩三年就可以出來自由 是司法已死了嗎,搞國民法官也沒用吧 路上隨機殺人捅死,隨便就把店員眼睛戳瞎,X
這段看不懂 難道,錢賺不到後,騙子就良心發現'能不害人就不害人' 那這次事件後,以後騙子在被退貨後,也不會去接人,不會告知實情了吧.. 因為被害人只要死在當地,這件事就結束了啊 還讓被害人回台灣爆出來幹麻?6
原因很簡單 就算主觀上有 但因為客觀上還沒著手 頂多算殺人的預備 殺人的預備又太輕,兩年以下
9
Re: [新聞] 男大生信義區撿屍正妹草叢性侵 3友法律小學堂來囉 前言:本案涉及共同正犯及共犯認定的問題,外行人常常把共同正犯說成是共犯,這在法律用語上是很大的錯誤 依刑法第 28 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首先說說什麼是共同正犯,共同正犯在學說及實務上有不同的認定方式 學說主要採犯罪支配理論,在本案中比較有可能的是行為支配7
Re: [問卦] 酒駕刑期怎麼定大家才滿意?----------------------------------------------------------------- Q:可否改成:「酒駕=殺人未遂」? A:不行 ----------------------------------------------------------------- 一、為什麼酒駕不構成殺人未遂?6
Re: [閒聊] 為啥微笑棺木的人沒有被法律制裁?其實從正共犯的定義應該就能判別了 先說結論,我認為不會被法律制裁 刑法上最廣義的共犯,分別有「共同正犯」、「教唆犯」跟「幫助犯」 而共同正犯其實就等於正犯,教唆犯跟幫助犯才是狹義的共犯 正犯跟共犯的區別就在於,共犯會受到的刑責會比正犯還輕4
Re: [請益] 刑法中迷信犯之問題求解大三期末考週被民訴跟公司法殺得體無完膚, 趁著休閒時間滑一下批踢踢,剛好在國考版發現sorter大前陣子的這疑問。 雖然討論這問題可能不是期末考週該做的事情... 不過還是來發表一下自己的想法與意見, 還請各位大大們多多指教QQ3
Re: [考題] 刑法第27條中止未遂的題目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7 條1
Re: [問卦] 有請鍵盤法律專家解釋殺人未遂都是不能未遂 別分那麼細 : 4)主觀認識錯誤 錯誤主要影響的是故意 除了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會有既遂未遂的差別 : 5)能犯的未遂 這是中止未遂?還真沒印象有能犯的未遂這個詞1
Re: [問卦] 為什麼殺人判這麼輕啊?故意的不法內涵能不能包含過失,這在刑法學上是個大哉問 其他很多像是殺人故意包不包含傷害故意、既遂包不包含未遂等等都是 先說結論 晚近通說開始接受不法層升關係,也就是故意包含過失在內,但實務還沒有廣泛接受 這個跟刑度差在哪裡呢?基於不同事物應為不同對待的平等原則以及罪刑相當此二法治國基本原則,如果故意不能包含過失,那麼故意犯跟過失犯刑度不可能重疊,甚至連相近都不可能 比如271十年起跳,276就是五年以下,修法前甚至是兩年以下- 這一題是在考─乙本想對A說「想不到會有今天吧」─這句話刑法上的意義是什麼? 依照題意甲乙顯然是出於侵害A生命法益的故意,對A說「想不到會有今天吧」是侵害生命法益的行為嗎? 依照經驗法則實在難以想像這句話本身可以對生命法益產生侵害。 所以乙本來想要說這句話的行為,並不是犯罪行為─並未產生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因此乙的這句話,並不是甲乙殺人計畫的一環,也就不會被評價為殺人罪構成要件之要件事實。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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