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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立委涉公費助理案判有罪第一人 高虹安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立委涉公費助理案判有罪第一人 高虹安作者
BlueBird5566
(賴粉-青鳥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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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第6條


跟 立法院組織法 第32條


寫得差不多


結果縣市議員、民意代表常常被判貪污

立法委員從來沒被判過


結果現在要拿高虹安當第一個開刀的

這種事我幹不下去


如果要我判高虹安貪污

那 卸任的、現任的 還有未來的立法委員 幹一樣的事的也要判貪污

不要搞雙標 還要害我們一起雙標

所以麻煩大法官說明一下


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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