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欸!頭腦要炸了啦
我們不要管那些智障媒體白癡立委啦
每個都有自己的顏色鬼才要看
政治腦嘻嘻
直接看法條寫甚麼好咪
在殺人罪增訂第272條之一,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第271條之罪者。加重其刑1/2;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方式處第271條第1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二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286條,新增「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
272-1都有在推 都同意 好些年了
至於286民進黨有意見
他們說法是「過失」比「故意」重
我不知道這個法條大家怎麼解釋
我是這樣看的啦
故意虐待故意致死 跟故意虐待過失致死
結果都是致死且有虐待
經過今天修法兩者量刑差不多
重點應該放在「怎麼判定是否故意」
再來
如果是後者的情況
我今天一片肉一片肉割下來
但就是不讓你死 不小心今天失手了 死了!
這個情況下量刑應該比前者輕還重
他是「不小心」是定義上的「過失」
出軌不小心被發現跟被發現有何區別
事實上凌虐這件事本就其心可誅
故不故意就是看手法罷了
各位綠蛆、小草、憨粉各位政治腦就別來討論了
腦中只有顏色真噁心
歡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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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黨證的,都是不小心的
沒黨證的,都是故意的
就過失致死跟傷人致死 水泥嗎
虐待還有不小心的?喔,脫罪用的
顏色對了 沒事喔!你別太氣
故意虐待而不讓對方死 比故意虐待害死對方
還可怕吧 活在恐懼之中
這也只有你想的出來
比如説將小孩關在小黑屋 一種是不給吃喝活
活餓死 一種是給吃給喝但在臨死邊緣 這種
過失致死可以比故意就死輕罪嗎?
我不知道砍頭會死 跟我知道砍頭會死!
看這內容覺得頭腦要炸了
故意殺人本來就能判死,現有法律對幼童
本來就加重其刑,愷愷案可以用犯意來決
定適用故意殺人加重,但凌虐致死就是沒
故意殺人才用這條,在國際刑度原則是判
不到死刑的而且多此一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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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虐童修法推動感謝原PO 以下是我的疑問~如果有錯請指正,感謝 1、虐兒至死,比殺人罪罰的還輕? 刑法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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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台南幼童遭虐 生母及伴侶二審仍各判9月針對這次修法 推文裡很多人討論很多了 我只是針對我看到的新聞內容整理了一下 這篇新聞裡寫到了本次修法 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殺人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Re: [新聞] 台南幼童遭虐 生母及伴侶二審仍各判9月 Re: [新聞] 台南幼童遭虐 生母及伴侶二審仍各判9月](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8313/e8313457.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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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藍白又亂立法! 沈伯洋:棄保潛逃罪前2條按照沈立委的邏輯來說: : 第一,無保潛逃不罰:按照藍白條文邏輯,反而變成疏漏; 「無保潛逃」是因為法院認定被告不會逃避審判,所以才會放人回去,只不過這種情況確 實相對罕見 但這也不代表當事人不需要擔負到庭應訊責任11
[討論] 刑法第286條修法沿革。資料來源: 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修正(西元2012年) 第 286 條 (妨害幼童發育罪)![[討論] 刑法第286條修法沿革。 [討論] 刑法第286條修法沿革。](https://i.imgur.com/dyrPmK2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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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虐童修法是不是釣出一堆法盲青鳥?看到一堆青鳥在那說這樣修, 以後直接殺孩童比虐殺致死還輕, 等於間接鼓勵大家直接殺小孩, 說真的,我嚴重懷疑青鳥根本沒有腦, 1:8
Re: [新聞] 保母虐死1歲童 國民法官判9年3月 母喊昨天才從黃國昌的質詢看到這個離奇的邏輯 今天馬上就出現實證了 裁判書的確是依照兒少法112條+刑法277條去判的 ------------------------------------------------------------- 兒少法112條4
Re: [問卦] 林智群律師:虐童致死比較不嚴重新聞裡寫到了本次修法 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殺人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先不看針對未滿18歲或7歲的部分![Re: [問卦] 林智群律師:虐童致死比較不嚴重 Re: [問卦] 林智群律師:虐童致死比較不嚴重](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8313/e8313457.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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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兩個人虐死嬰兒,死刑機率有幾%?看一下新聞起訴的法條 應該是這條 刑§286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3
Re: [轉錄] 徐巧芯fb 出席司法你正義嗎?你禮貌嗎研討我別的不談 專談剴剴案 徐巧芯滿嘴謊言 1.剴剴案 檢方是以刑法第286條第1項、第3項 凌虐兒童致死來起訴的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6 條 1.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X
Re: [新聞] 喊話法官「勇敢判下去」!檢求處無期徒刑主要是想談下面這段: : 今上午傾盆大雨,仍有數十位民眾排隊等候旁聽,全案即將辯論終結,濕涼襯托出法庭裡 : 壓抑情緒。檢方用感性口吻先說結論,建請判處劉彩萱無期徒刑、劉若琳16年到18年徒刑 : ,強調姊妹倆罪惡滿盈,但所涉凌虐兒童妨害身心發展致死等3大罪,法定最重均為無期 : 徒刑,依法不能求處2人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