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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毒嫌無罪全因做筆錄「遭上銬」 法官判決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毒嫌無罪全因做筆錄「遭上銬」 法官判決作者
ilw4e
(可以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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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用這當理由才是莫名其妙啦

這邊講美國的例子,美國警探在質詢的時
候通常是不上銬的,除非是有攻擊性或是
一些特殊情況。但這純粹是警方自己的考
量,跟你貼的台灣警察的規定那邊差不多

因為質詢的時候警探希望嫌疑人講越多話
越好,所以不上銬只為了降低嫌犯戒心讓
他放輕鬆。也就是不上銬只是為了警察能
方便取供,但從來沒有所謂「上銬那嫌疑
人供詞就不被採用」這種事啦,因為上銬
這件事完全不影響取供的合法性

另外美國有很明確規定就是要宣讀被訊問
者的權利,嫌疑人可以拒答,也可以要求
要律師,一旦提出要見律師美國警察就會
完全停止訊問。鬼島這部分我記得沒這麼
講人權

也就是上不上銬就只是警察自己的規定跟
為了取供的考量而已,法官跑去管這個根
本就住海邊。鬼島應該也不存在所謂「上
銬時取供供詞就沒有法律效用」這種荒謬
規定,完全就法官自己過度解釋同時越權

※ 引述《CuLiZn5566 (同理心5566)》之銘言:
: 看新聞不如看判決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原訴字第 10 號刑事判決
: 節錄判決理由
: ...手銬為司法程序中之戒具,在本質上為戒護之保護措施,並非懲罰犯罪嫌疑人
: 或被告之工具,施用戒具之目的應僅在於維護秩序及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執法人員之安全

: 又按被告在庭時,不得拘束其身體,刑事訴訟法第282條前段亦有明文,其立法目的在
: 保障被告於應訊時之心志為自由未受脅迫狀態,此項規定制定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 章第三節之「審判」部分,係針對法院開庭時之規範,至於被告於警詢時是否亦有前開: 條文之適用,亦即是否可用上手銬之方式拘束接受警詢時之被告,刑事訴訟法固然尚無: 明文,然考量被告於警詢中已係孤立處在陌生環境,若再以上銬之方式進行詢問,恐有: 無形中增強「必須服從詢問者」之心理壓力之虞,蓋被告遭上手銬與未上手銬之情形相: 較,前者之身心狀態自較後者受到壓迫。
: 是以,縱使向來有實務認為,警詢時及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被告時,因並無準用刑事訴訟: 法第282條前段規定,應不受此規定之拘束,然本院認不能因法規之不備,即將此等不

: 益歸於被告。基於遏止偵查人員違法取得證據之排除法則、確保實施刑事訴訟法程序公: 務員遵守法律、及人性尊嚴維護與刑事訴訟程序正當合法,應認偵查中若無正當理由以: 手銬或腳鐐等方式拘束被告身體,此種情況下取得之被告自白即屬刑事訴訟法第156條: 第1項之「不正方法」,應無證據能力,否則無異於鼓勵員警以「方便管理」為由,即: 可一律對犯罪嫌疑人上銬詢問,侵害人性尊嚴與基本人身自由甚為嚴重。
: 簡單來說啦
: 警察能不能在做筆錄的時候上銬
: 法律沒有規定啦
: 所以以前就是警察怎麼方便怎麼來
: 但是上銬就會給人壓迫 傷害人性尊嚴
: 你如果無腦就同意警察對嫌犯上銬
: 這個就是變相的鼓勵警察侵害人性尊嚴
: 好啦
: 所以來看警察到底有沒有正當理由對嫌犯上銬呢?
: ...得例外對接受警詢之被告上手銬之情形包含:被告抗拒、有抗拒之可能性或意圖逃

: 時、有攻擊執法人員之情形時及有自傷或自殺之虞時,且應依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綜: 合考量被告之年齡、體力與現場警力相對情勢,始可決定可否對被告施以手銬戒具,以: 保障人性尊嚴並兼顧偵查機關戒護人犯之安全性
: ...由上揭法律規定可知,若被告係於受手銬或腳鐐等戒具之環境下接受訊問並取得其

: 白,偵查機關負有說明被告具有何等必須維護詢(訊)問人員安全或防免被告脫逃等情: 形,而必須讓被告於遭施加戒具之情況下接受詢(訊)問之義務
: 規定上是說
: 如果有被告抗拒或是意圖逃亡
: 或自傷自殺的可能性
: 你還需要考慮到對方的年齡跟警力優勢
: 才能決定要不要上銬
: 你如果真的要讓嫌犯在上銬狀況下做筆錄
: 你最好要有一個很好的理由
: 然後來看看警察這裏的說法是甚麼?
: 證人即製作本案被告警詢筆錄之員警甲○○於本院證稱:我擔任員警30幾年,製作犯罪

: 疑人之警詢筆錄是我的日常工作,對於已經被當場拘捕並進行權利告知之犯罪嫌疑人,
: 常警方就會將他上銬並帶到留置室,尤其是毒品犯,因為比較會有無法預期的狀況發生
: 例如先前曾經有毒品犯毒癮發作跳樓摔死,所以我們遇到涉嫌毒品犯罪的嫌疑人都會比
: 小心,不只是押解的過程中,在製作筆錄的時候全部都會上手銬,我們從以前都一直這
: 做,原則上不管什麼罪名,只要是現行犯到案,一律上手銬接受詢問,從來沒有聽過長
: 或警察局這邊跟我們說有合法性的疑義,也不是只有我才這麼做,大部分的員警都是這
: 做的,這是一種常態,筆錄上也不用特別記載本案有什麼情形導致我們認為犯罪嫌疑人
: 帶回派出所後仍須持續上銬...
: 因為完成人犯逮捕後,我們有防免人犯脫逃的義務,而在詢問過程中因為人力不足,所

: 雖然被告並未表現出想要自殘或有攻擊員警的行為,但我在製作筆錄過程中依然沒有卸
: 被告之手銬,而本案被告對於被上手銬這件事情亦未表示意見,他也沒有因為被上了手
: ,陳述的自由意志就受到壓抑,被告針對不同購毒者還是會自主表達承認或否認...
: 看起來警察的理由是
: 以前大家都這麼做
: 所以我也就這麼做
: 只要是毒品相關大家都上銬
: 雖然看起來沒有自殘或是攻擊行為
: 但是我怕他逃跑
: 所以只能夠上銬
: ...這是三小理由
: 人家都這樣所以我也這麼做
: 這個理由也吞的下去
: 兩岸一家親?
: 而且法官也不是只是從上銬來判定無罪
: 節錄就懶惰
: 要看的判決都貼給你了自己去查
: 簡單來說關鍵證人有兩個
: 一個盧 一個程
: 證人盧xx一下說是跟被告買的
: 一下子說沒有跟被告親手交易
: 證人程xx一開始說他不記得甚麼時候用毒品
: 後來又說是盧xx5/30送他喝的
: 他放到6/1才被警察抓到
: 後來再說其實他是5/31陳xx給他喝的
: 又後來才變成5/23號被告過來
: 盧xx叫他拿3500下去拿10包毒品咖啡包
: 盧xx給他喝一包
: 所以從證人的部分來看
: 被告來說有沒有直接賣毒品給盧xx不確定
: 因為盧xx後來有說沒有直接交易
: 那程xx的證詞一下說不記得
: 一下說有陳xx
: 後來才變成盧xx叫他去跟被告拿毒品
: 到底誰跟被告買毒品
: 到底買賣的毒品是什麼
: 根本都不清不楚
: 你沒理由對嫌犯上銬
: 自白失去效力
: 你證人說詞前後矛盾
: 自然也沒啥證據力
: 這樣弄下來被告就無罪
: 很奇怪嗎??
: 真的要問的問題是
: 如果被告真的是毒販
: 為啥警察跟檢察官的法律素養那麼低落
: 可以把好好的毒販這樣放跑?
: 如果被告不是毒販
: 那麼你用方便或是大家都這樣的理由
: 就能把你塑造成毒販抓去關
: 這是台灣的民主法治嗎???
: 有這種法官應該算是台灣的希望
: 結果看到一堆人在罵恐龍法官
: 世界跟不上台灣??
: ※ 引述《assassinASHE (幹古專用帳號)》之銘言:
: : 這個問題是說
: : 你要怎麼說李是現行犯??
: : 這新聞是說抓到盧男吸毒 盧男供稱是李提供 警察才去抓李
: : 然後
: : 這個叫現行犯??
: : 你連是不是李提供毒品都還搞不清楚
: : 沒有任何證據
: : 你直接給李戴上現行犯的帽子 然後說明上銬的正當性
: : 這樣對嗎??
: : 除非你去抓李 在李身上搜出毒品
: : 如果是這樣 也不會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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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0.3.72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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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x8759121 08/14 03:56法官:不服氣自己來考,嘻嘻

orze04 08/14 08:06他連現行犯都不是,連逮捕的理由都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