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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廢除強制手術??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問卦] 廢除強制手術??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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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ttnec (123)》之銘言:
: 今天好像什麼跨性別大遊行
: 我看他們好像在呼籲
: 換證不要以強制手術為前提
: 是這個意思嗎??
: 如果不強制手術 那不就當男當女都可以??
: 我也進去女廁參觀啊

目前的問題是,行政訴訟(尤其是涉及「戶政」事件)中,已經有很多次撤銷、命令准予變更性別的前例了,這難道能說不危險?

舉例:

一、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一一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三號判決

爭訟概要:

原告以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戶籍變更登記申請書檢附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中文診斷證明書及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中興分院診斷證明書等資料,向被告申請變更性別登記為男性(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變更)。嗣被告依內政部九十七年十一月三日內授中戶字第**********號令釋意旨,申請由女變男之變性者,除須持經二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外,尚需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女性性器官,包括乳房、子宮、卵巢之手術完成診斷書;被告審認原告未依上開令釋意旨,檢附手術完成診斷書,不符戶政機關受理性別變更登記之認定要件,乃以一一三年七月三日北市信戶登字第**********號函不予受理原告之申請。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結果: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被告應依原告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之申請,作成准予原告性別變更登記為男性之行政處分。

理由:(節錄)

(三)戶籍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有變更時應為變更登記之戶籍登記事項,包括性別變更在內,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十三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時,應提出證明文件正本,業如前述。至申請性別變更登記所應提出之證明文件為何,戶籍法及其施行細則均未有明文,被告均同現行戶政實務,依據輔助參加人九十七年十一月三日令釋,要求申請人必須提出「二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及「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女性性器官,包括乳房、子宮、卵巢(女變男);或男性性器官,包括陰莖及睪丸(男變女)』手術完成診斷書」。然按人民之健康權,亦為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旨在保障人民生理及心理機能之完整性,不受任意侵害,且國家對人民身心健康亦負一定照顧義務(司法院釋字第七八五號解釋參照)。又憲法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各種自由及權利,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條件下,得以法律限制之。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司法院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理由參照)。是行政機關依職權發布之命令,僅得就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予以規範,不得對人民自由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或干預。輔助參加人九十七年十一月三日令釋,性質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為協助下級機關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而訂定之行政規則,其第一款、第二款要求變性者,必須施行摘除性器官之變性手術後,始得行使戶籍法第二十一條所定性別變更登記請求權部分,對於性別變更登記之申請,增加法律所未規定之義務,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且違反比例原則而嚴重侵害性別變更登記申請人之身體權、健康權、人性尊嚴及人格權(憲法法庭一一二年憲裁字第四號由詹森林大法官提出之協同意見書,最高行政法院一一零年度上字第五五八號判決參照),因而,本院拒絕適用

(四)另參酌最高行政法院一一零年度上字第五五八號判決意旨,鑑於性別認定為男或女,涉及是否有服兵役義務,核與重大公共利益攸關,性別認定並影響公共社會生活層面甚廣,舉凡著男或女之制服、男廁女廁之使用、男舍女舍與男監女監之管理、男女保險費用之差異等事項,均有重大影響,為求平衡兼顧變更性別者受憲法保障之性別自主權,及避免任意變更性別之案例發生,對上述公共利益造成危害,並基於性別歸屬變更涉及個人隱私,相關資料皆在申請人所得支配之範圍,如未經其提出,戶政機關調查不易,應認為受理性別變更登記案件之戶政機關,得要求申請人提出一定事證。故而,本院認因性別認同與出生時登記之性別不合,而申請性別變更登記者,申請人應提出不只一份由專精於性別不安、變性領域之執業醫師,或精神、心理學領域之專家學者,出具之鑑定報告或診斷證明書,以資證明申請人因生理性徵與自己認同之性別不符,而有性別不安、焦慮等情形,且此現象已長期存在等事項。此等性別變更登記申請事件,應審查之重點在於申請人本於自主性別認知而對外展現之性別樣貌,具有相當持續性,得認此性別歸屬趨於穩定(也可參照行政院委託世新大學陳宜倩教授研究,行政院一一一年研究案報告頁一百七十七至一百七十八、頁二百零五至二百零八)。

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一一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五號判決

爭訟概要:

原告於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一日檢附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嘉義長庚紀念醫院精神科專科醫生之診斷證明書等資料向被告申請辦理性別變更登記,因未提具國內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男性性器官手術完成之診斷書,經被告以其證明文件不齊全為由,開立一次告知單請其補正後再行辦理。原告即委託守諺法律事務所以一一二年九月一日(一一二)遠法字第**********號函就被告否准其申請案提出異議,經被告以一一二年九月七日嘉市東戶行字第**********號函復(下稱原處分)略以:依內政部九十七年十一月三日內授中戶字第**********號令釋意旨,申請男變女之變性者,除須持經二位精神科專科醫生評估鑑定之診斷書外,尚須提具檢附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拆除男性性器官(包括陰莖及睪丸)手術完成之診斷書,原告因欠缺後項完成拆除性器官之手術診斷書,與上開令釋之要件不符,礙難同意辦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結果:(同上)

理由:(節錄,除前述之外補充)

(三)性別變更登記涉及憲法保障之性別自主決定權

個人之性別歸屬,為其人格自由發展得以完整之基礎,故個人持續自我的性別認同,應為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人性尊嚴、人格自由發展及人格權之保障範圍(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五、六零三號、第六八九號等解釋參照)。個人性別歸屬不僅得依其出生時的外部生理性別特徵來判斷,而且本質上還取決於其心理認知及自我性別認同。如果個人自身的性別認同與其依法就外部生理性別所決定之性別存在持久矛盾,則基於保障人性尊嚴、人格自由發展及人格權,憲法要求應將人民之性別自主決定權納入立法考量範圍。換言之,立法者有責任設計法律制度以滿足這些要求,特別是對於性別歸屬的法規範不能設定不合理的條件。戶籍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並未設定不合理的條件,解釋上為了盡可能避免生物學與法律之間的分歧,且基於性別對於權利和義務的分配具有決定性作用,應認為在有合理事由的情況下才准許性別歸屬變更,行政機關可以要求依據客觀標準來提供證據,當事人得證明目前登記的性別與其自我認同相矛盾實際上是長期性的,且對其具有重要意義。但行政機關不能增加法律所無之其他不合理限制,以法規命令或函釋的方式侵害人民的性別自主決定權。故當個人本於內在自我之理解與認識,展現於外之性別傾向,與法律上之歸屬不一致時,國家就人民自主決定性別之自由權利,於不妨害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之前提下,應予尊重,承認個人得透過性別自主決定權之外在發展實踐,變更其性別歸屬,並得適用戶籍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變更戶籍登記上之性別。由前揭規定可知,戶籍法雖未將性別登記明定為戶籍登記項目之一,惟依同法第六條規定,在國內出生未滿十二歲之國民,均有為出生登記之義務,且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時,應依戶籍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行為時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其中第二碼即為性別碼,可見出生登記所登載之事項包括性別在內,另性別亦為戶籍法規定用以辨識個人身分之國民身分證應登載事項。從而,戶籍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於變更時應申請變更登記之戶籍登記事項,應包括性別變更在內,依該規定申請性別變更登記者,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十三款規定,應提出證明文件正本。



綜合這些,難道不覺得可怕?

審查法律的權限,已經變成「推翻」了,這時還得寸進尺,顯示再不亡羊補牢的話,麻煩是很大的,要留意啊...



附帶一提,英國廣播公司的部分採訪內容,供參:

監察委員紀惠容:

近年接獲多起跨性別者針對性別變更制度的陳情,並指出內政部對相關訴求的回應「進度似乎緩慢」。她目前已就此案展開調查,預計將於十一月公布調查報告,內容將引用國際人權公約、各國制度進展與學術研究,釐清現行制度是否符合人權保障原則。

內政部:

性別變更議題涉及醫療專業與多個部會權責,攸關重大公共利益。自二零二零年起,行政院委託世新大學進行法制化研究,並於二零二二年完成報告,政府已召開多場跨部會會議,研商換證條件、程序與配套措施。在法制化作業尚未完成前,將持續推動跨性別友善措施,包括性別友善廁所、公廁改善、大專院校住宿協助指標增列,以及LGBT+ 醫療照護指引,以改善跨性別者生活與醫療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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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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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aptic (180.74.69.160 馬來西亞), 10/25/2025 21:1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