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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吳乃仁與檢察官吃6萬星級日料店曝光 5名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吳乃仁與檢察官吃6萬星級日料店曝光 5名作者
jacky07130
(jacky07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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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司法考試
大概就兩種人 一種是天才型 一下子就考上司法官
一種是寒窗苦讀N年 總算考上了

前者就是幾乎沒出過社會 出學校之後就進入司法官訓練所
然後一路都在院檢體系工作
一開始會覺得自己超強 天選之人
但是過十幾二十年後 當時的同學混得好的 基本上都是有點名氣的律師
或是上市公司的高層法務主管 甚至從政
收入是"清廉"的司法官不能比的 這時候它們會開始心裡不平衡
覺得當年那個咖根本成績不如我 怎麼現在過那麼爽
就會開始想要接觸一些社會人士 但是又因為社會經驗很淺
就很容易走歪 或是被設局 這樣會留下把柄 之後只能聽那些社會大咖的

另外一種苦讀N年終於考上
就參考范進中舉吧 然後當上之後 當然是開始把怨氣都發洩給民眾跟社會
你說要收攏他們還難嗎??




※ 引述《wild2012 (噹噹噹噹噹)》之銘言:
: 笑死
: 居然有憨角 以為 這樣不犯法
: 該多名公務人員違反 公務人員服務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刑法貪汙圖利罪
: 第 6 條
: 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 第 7 條
: 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 第 8 條
: 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 以上這些是操守部分
: 以下就是犯法的了
: 第 17 條
: 公務員不得餽贈長官財物或於所辦事件收受任何餽贈。
: 第 18 條
: 公務員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接受招待或餽贈。
: 第 19 條
: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親(家)屬之利害關係者,應依法迴避。
: 第 23 條
: 公務員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戒或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 各該法令處罰。
: 第 24 條
: 離職公務員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 25 條
: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戒或懲處。
: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 第7點 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
: 第8點 公務員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
: 不得涉足不妥當之場所。
: 基本上 這幾位通通觸犯了 貪汙圖利罪
: 還有那幾位去去過88會館的 高官跟警官
: 但誰叫他們是聽話的鷹犬呢! 所以才輕輕放下 調職處分而已。
: 把刑法貪汙圖利罪當塗鴉,根本笑死人
: 有時候貪汙圖利的標的,並不一定是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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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t77 01/09 09:25那醫學生呢?

eternal5429 01/09 09:26醫學生不是救人,就是當側翼

醫學生喔 現在都是一股腦去做醫美 真正想要救人的好醫生可遇不可求了

※ 編輯: jacky07130 (42.73.120.211 臺灣), 01/09/2025 09:28:36

hihimen 01/09 09:27法官那些人沒進過社會才會做那些反人性判

hihimen 01/09 09:27

jacky07130 01/09 09:31這件事情 我認為是被設局....

jacky07130 01/09 09:31那些檢察官以後只能聽某些人的話

hsuhsinjen 01/09 10:25您真內行。不過還是有一些把持得住的

jovi8401 01/09 11:16這些事情不是今天才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