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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學生情侶「愛愛聲」吵整樓 學長錄音PO網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學生情侶「愛愛聲」吵整樓 學長錄音PO網作者
Glamsight
(安穩殘憶)
時間推噓 6 推:7 噓:1 →:43

中華民國刑法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十八 章 妨害秘密罪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所謂「非公開之活動」是指活動者主觀上具有隱密進行其活動而不欲公開之期待或意願(即主觀之隱密性期待),且在客觀上已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足資確保其活動之隱密性者(即客觀之隱密性環境)而言(例如在私人住宅、公共廁所、租用之「KTV」包廂、旅館房間或露營之帳篷內,進行不欲公開之更衣、如廁、歌唱、談判或睡眠等活動均屬之)。

https://www.legis-pedia.com/QA/question/2711

那巨蛋演唱會規定現場不能錄音錄影的

(真的有這種規定,見 [1])

新聞報導拍說場外都聽得到太吵

這算不算妨礙秘密啊?


然後像是檢舉鄰居在家裡抽菸是不是也不行啊

好比說我陽台加個隔板,就符合採取適當設備,足資確保其活動之隱密性


有沒有鍵盤律師能解釋一下 @.@

偶看不懂捏~~~


額外參考資料

[1] 偷拍Jolin演唱會遭請出!演唱會為甚麼不能錄影?

https://www.chaohsin.com/lists_01.php?id=9080

[2] 鄰居在陽台1小時抽4支菸,二手菸味飄樓上...他「靠2物」蒐證告贏了:你一直抽就 一直罰

https://shorturl.at/hJO38

※ 引述《emperor (派蘿派蘿得第一)》之銘言:
: 媒體來源:中時
: 記者署名:戴志揚
: 完整新聞標題:學生情侶「愛愛聲」吵整樓 學長錄音PO網「50秒時射了」下場慘
: 完整新聞內文:
: 南部某大學一名男大生,因不堪同樓層一對情侶晚上「叫春」太大聲,偷錄愛愛呻吟聲音: ,在2021年5月更放上社群媒體,並留言指出,「一開門就聽到整條走廊叫得到處都是」: 、「50秒時男的射了」,這對情侶氣得報警,事後遭妨害風化、妨害秘密罪偵辦。法院審: 理後,認為男大生已觸犯妨害秘密罪,被判處3個月徒刑,但告訴人事後原諒,法官宣告: 緩刑,可上訴。
: 這對情侶是大學班對,2人於校外學生宿舍租房,2021年5月,男方滑手機時意外發現社群: 媒體上有1段男女做愛時的音檔,加上宿舍房門號,底下不少網友留言討論,但男生仔細: 一聽才發現,自己竟然成為主角,才驚覺遭偷錄音。
: 男方報警後,警方循線找到po文的廖姓學長,雙方在事發後都已搬離租屋處,女方更因此: 出現適應障礙及憂鬱情緒。且雙方和解未果,最終訴諸法律行動,
: 警方表示,接獲報案後已請相關當事人完成筆錄,全案將依違反妨害秘密及妨害風化罪嫌: 偵辦,校方則找來男同學並送校方性平會,同時告誡他不應再出現類似行為。
: 法院審理後認定,男大生將竊錄影音內容上傳至網路供人觀覽,加註貶低告訴人社會評價: 的文字,嚴重侵害個人隱私及名譽,考量他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取得原諒,: 依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處拘役50日,又犯散布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內容罪,處有: 期徒刑3個月,均得易科罰金,宣告緩刑2年。
: 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30607001118-260402?chdtv
: 備註: 再吵N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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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重財賄,俗輕仁義,嫁娶無禮,尊卑無次,婦言是用,男位居下。

風俗澆訛。多行詭詐。大抵貪求。父子計利。財多為貴。良賤無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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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5.138.175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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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buasua 06/07 22:02無故

怎樣算無故 我那個演唱會例子就是覺得太吵 與原新聞的案例相同吧?

andy199113 06/07 22:02法官說了算

※ 編輯: Glamsight (118.165.138.175 臺灣), 06/07/2023 22:03:16

trywish 06/07 22:03當初火車開趴事件,有鎖門就被當非公開,

trywish 06/07 22:04除非他們在做的時候,有刻意採取各種降音

TokiwaKurumi 06/07 22:04場外公共場所錄影不算

trywish 06/07 22:04手段,依然無效,還勉強能算"非公開"吧。

milkBK 06/07 22:05做愛當然要在錄音室做愛隔音才好 主觀上

milkBK 06/07 22:05在那邊就是做愛給大家聽不是嗎

trywish 06/07 22:06正常人其實會顧忌(叫太大聲)這件事,所以

trywish 06/07 22:06正常做法是"跑去旅館"。如果對方只是"在

trywish 06/07 22:07家",那也該採取措施。例如有些人會拉窗

trywish 06/07 22:08、關燈,就是防止"被偷窺"。

演唱會沒有讓未持票者自由進出 且會場也有隔/降音設備 看起來就是同樣狀況 然後 "場外公共場所錄影不算" 是指錄發生地於公共場所?還是錄製者於公共場所? 以本案與我提的演唱會案例都是錄製者於公共場所錄製非公共場所的活動內容 也就是說都是違法的?

※ 編輯: Glamsight (118.165.138.175 臺灣), 06/07/2023 22:13:23

kabuasua 06/07 22:10演唱會例子哪裡有提到太吵

我那個參考資料是指有明確給出規定 至於太吵這個,你隨便 Google 都一堆吧... 台北小巨蛋震動擾鄰 里長喊:停租給演唱會

https://news.ttv.com.tw/news/11206070029600N

dosoleil 06/07 22:11合理隱私期待

dosoleil 06/07 22:11所以萬人演唱會&爛隔音都不該有絕對隱私

dosoleil 06/07 22:11

所以萬人發表會禁止錄音錄影等於無效條文!? 人夠多就不能期待嘛~~

※ 編輯: Glamsight (118.165.138.175 臺灣), 06/07/2023 22:16:02

FT6034 06/07 22:16你舉個在會場外錄音侵權的例子來看看?

我以為我的語意是 我覺得演唱會那樣場外錄音合法 那這個新聞案例怎麼會違法!?

※ 編輯: Glamsight (118.165.138.175 臺灣), 06/07/2023 22:17:44

FT6034 06/07 22:19偷拍遭工作人員請出場

FT6034 06/07 22:19請出場,不就代表原本在場內

你是不是沒看懂我中文 我說:(真的有這種規定,見 [1]) 意思是:我舉例說明確實有這種規定。

※ 編輯: Glamsight (118.165.138.175 臺灣), 06/07/2023 22:20:38

Qaaaa 06/07 22:19對ㄚ 好其 聲音整棟都知然後錄音違法?

FT6034 06/07 22:26在客觀上已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

顯然演唱會現場已滿足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吧?

loom0et0bust 06/07 22:33我覺得這方面的模糊,大概就是法官

loom0et0bust 06/07 22:33自由心證的空間,然後外加考量這種

loom0et0bust 06/07 22:33公開他人影音紀錄行為是否用做公益

loom0et0bust 06/07 22:33或其他可阻卻違法事由用途吧?

新聞媒體 OK 個人 NG 或者是演唱會漏音人人都想聽,非常有公益價值!?

※ 編輯: Glamsight (118.165.138.175 臺灣), 06/07/2023 22:36:14

kaichun 06/07 22:37我在我房間錄隔壁水泥牆外的叫床聲公開在

kaichun 06/07 22:37網路上,哪個法官敢判我有罪我就揍哪個法

kaichun 06/07 22:37

U w U

※ 編輯: Glamsight (118.165.138.175 臺灣), 06/07/2023 22:38:28

kurtsgm 06/07 22:39演唱會都公開售票了 有"隱密進行不欲公開

kurtsgm 06/07 22:40之期待"?

kurtsgm 06/07 22:40錄音錄影違反的是著作權法 不是這條吧...

如果你覺得演唱會例子不好的話 脫口秀如何 很多段子都是一次性的,很顯然地要求 "隱密進行不欲公開"。 而且你這樣說 性專區哪天建了之後 愛怎麼錄就怎麼錄,484

※ 編輯: Glamsight (118.165.138.175 臺灣), 06/07/2023 22:43:31

kabuasua 06/07 23:02法條不會窮盡不公開的場所 什麼場所是

kabuasua 06/07 23:02隱密 不公開 你盯著刑法法條不會找到答

kabuasua 06/07 23:02案 而是依據風俗習慣跟一般常識 你翻字

kabuasua 06/07 23:02典查隱密不公開的定義是徒勞 演唱會 脫

kabuasua 06/07 23:02口秀是心血創作 買票才能進場是因為要

kabuasua 06/07 23:02收錢 關在表演廳表演給數百數千人看 不

kabuasua 06/07 23:03叫做隱密不公開 只是為了區隔沒付錢的

kabuasua 06/07 23:03人 在演唱會上偷拍 不是妨害秘密 而是

kabuasua 06/07 23:03著作權法 創作者有公開的意圖 要表演給

kabuasua 06/07 23:03人看才有錢賺 你難道認為一本漫畫有塑

kabuasua 06/07 23:03膠膜包住 不付錢不能拆 是因為裡面有隱

kabuasua 06/07 23:03密不公開吧

對沒付錢的人隱密不公開 原文案例也是對未符合某條件者隱密不公開 也就是說,這是花不花錢的問題? 可是也有那種給老顧客的小場活動 (不是花錢買票的,好比之後說之前買 BD 的可參加 [非售前約定,不能說是為了收錢]) 民眾怎麼區分? 你要說公序良俗,是要回到民眾日常認知? 可是原新聞底下可是一堆人「震驚」啊!(包含我) 我非常人,他非常人,但法官跟你是常人 這樣!? (啊,確實前面推文有說「法官自由心證」) 你要說「看命」 我好像也確實不能不同意 確實法官判的,但民眾會無所適從吧!?

※ 編輯: Glamsight (118.165.138.175 臺灣), 06/07/2023 23:17:17

yueayase 06/08 00:13他如果拿去報警,而不是PO上網公審,就

yueayase 06/08 00:13是換對方涉嫌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噪音了吧

yueayase 06/08 00:13

妨礙秘密 315-1 與是否散播無關 錄製本身就是違法 報警 = 自首 或者,可這樣說 為了證明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噪音蒐證行為,是否會觸犯妨礙秘密?

※ 編輯: Glamsight (118.165.138.175 臺灣), 06/08/2023 00:58:24

ePaper 06/08 10:00第二點的"無故" 這是妨礙到我的安寧

ePaper 06/08 10:01所以我錄音自保不算無故

neilisme 06/08 10:03所以我在家裡裝潢 環保局的來錄音犯法嗎

baiya 06/08 10:14好了拉 這叫各自解釋法律 大家都自由心證

magamanzero 06/08 10:50所以說法官最大阿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