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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品冠旅遊出包!搞丟團員護照 一家4口花15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品冠旅遊出包!搞丟團員護照 一家4口花15作者
t21
(t21)
時間推噓 X 推:0 噓:1 →:2

※ 引述《ttnakafzcm (tt大)》之銘言:
: 這個Case的時間序是這樣的
: 2/18報名
: 2/20付訂金
: 因為小孩護照過期花錢請旅行社代辦
: 3/6將護照及相關資料寄出
: 3/30跟旅行社確認 旅行社說護照已到高雄
: 4/1出團當天卻說護照根本還沒到
: 我只能說這個包太大
: 除了退團費之外再賠一倍是契約明定的 這個賴不掉
: 不過你已經出包了 客人請你協助代訂住宿 業務居然說人員都在休假
: 要什麼沒什麼 客人爆氣的原因應該在這邊
: 我以為旅行社這種行業會有假日留守人員?????
: 而且這個衍伸住宿費用及交通應全額賠而不是酌已賠償吧???

定型化旅遊契約寫的很明白呀,

你講的那些住宿或交通費用,
其實就是包含在旅行社所賠償一倍的金額內。

想要多賠償,就是自己要再加買保險。

當然如果你不爽,覺得旅行社賠得太少,
可以上法院告旅行社。

但是應該很少有人會這麼做


第十一條(因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無法成行)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旅遊活動無法成行者,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甲方且說明其事由,並退還甲方已繳之旅遊費用。前項情形,乙方怠於通知者,應賠償甲方依旅遊費用之全部計算之違約金。

乙方已為第一項通知者,則按通知到達甲方時,距出發日期時間之長短,依下列規定計算其應賠償甲方之違約金:
一、 q知於出發日前第四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二、 q知於出發日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三、 q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四、 q知於出發日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五、 q知於出發日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六、 q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甲方如能證明其所損害超過前項各款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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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blog 04/07 20:01前篇是說要協助訂,又不是要旅行社出錢。

pablog 04/07 20:01你是不是誤會了?

lpbrother 04/08 07:01旅遊不便險會賠這種情況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