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沒事路上遇到警察可以不出示證件?
以前還在割闌尾行動的時候
不知道大家還記不記得有一個叫做V day的行動
就是在地方首長選舉投票那天 在投開票所附近擺攤收罷免連署書 那次行動可以說是大成功 最少也有讓我們通過第一階段的連署
小弟也有參加V day 當時要割淡水區的吳育昇
在街上收連署書的時候
有警察跑來叫我給他看身分證
我那時害怕 正要給他看的時候
有個阿姨 也是割闌尾志工 跑過來阻止 很兇罵警察 說誰要給你看 才不給你看
警察就很乾脆的放棄了 也沒刁難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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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阿姨漂亮嗎
推
請問樓上還想努力嗎?
11
你想多了 只要被detention 你就必須給資料 而且就算沒有被detention 美國警察這種要求盤查鳥事情也是一堆22
在美國 非法盤查 是會被告到脫褲子的 牽扯到憲法的 上聯邦法院 州政府賠個幾千萬都不易外 州政府怕都怕死了 拜託你和解 給你個幾百萬 台灣鴿子 你不要跟他玩 他們廢到沒事幹 可以跟你耗 雖然說 你可以問他原因 理由不充分 你可以不配合爆
一句話 「你形跡可疑」 就是一個合理理由了 你不配合調查 就說你妨礙公務10
乳內文 額四內文 四 john der la 出示個鳥啊 誰沒事出門會隨身攜帶證件阿3
不出示證件已經過時了 現在都嘛要你報身分證號 或是講名字跟生日 查證完就沒了 --3
前幾天,一個退休警察 他一個人在蔡英文的總統車隊 經過嘉義縣水上鄉路段準備接近的馬路邊 揮國旗,歡迎總統 就被警察逮捕了5
律師鄭光婷指出,警員在公共場所進行臨檢時,需先出示證件並告知受檢事由,且只能針 對民眾身分進行查證,不可任意搜身或要求出示私人物品;若民眾認為警察行使職權不當 ,可當場提出異議,若異議無效,事後也可循訴願、行政訴訟管道救濟,也可請求國賠。 --21
不用討論了,直接看法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7
這個問題真的莫名其妙 除非你是在逃通緝 不然為什麼不給看 不然證件給警察看 了不起,三分鐘五分鐘8
站在人權立場 警察的確不能隨便要求看你的證件 可是站在治安的立場 如果讓警察覺得做什麼都綁手綁腳時 有沒有可能乾脆選擇不做 或者是策略性擺爛 到頭來吃虧的是誰 不是別人 還是那些奉公守法的老百姓 警界中害群之馬的新聞看多了之後 對警察的印象真的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