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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高市醫護拒接種恐開罰引熱議 衛生局:依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高市醫護拒接種恐開罰引熱議 衛生局:依作者
mina6602
(米娜)
時間推噓 5 推:5 噓:0 →:8

※ 引述《A6 (短ID真好)》之銘言:
: 高市醫護拒接種恐開罰引熱議 衛生局:依法要求
: 2021-06-11 13:39 聯合報 / 記者陳玫伶、王昭月、袁志豪/ 高雄即時報導
: 高市加大力道要求醫護注防疫苗,但是否開罰引起熱議。圖/翻攝自皫tt
: 網上流傳高雄市政府一紙6月9日發出的公告,要求醫院若20日前經造冊預訂施打疫苗的醫: 護無法提出不能接種疫苗的診斷證明,將依傳染病防治法開罰,此一公文被轉貼網路引發: 熱議,被網友批評「國外是獎勵、高雄卻是懲罰」,高雄市衛生局表示,高市醫護接種作: 業已屆最後一哩路,市府是依法要求,至於是否開罰或怎麼罰,相關疑義需由主管機關釋: 疑。
: 下周起將再執行新一波疫苗施打作業,高雄市政府由原先的「勸導」加大力道,9日發文: 給各醫院及衛生局(所),15日前針對還未施打疫苗者進行造冊、通報,並須於20日前提: 出不能施打的相關診斷證明,否則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及第70條第1項第2款規定開罰
^^^^^^^^^^^^^^^^^^ ^^^^^^^^^^^^^^^^
: ,可處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


傳染病防治法

第36條
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
預防接種其他防疫、檢疫措施

第70條第1項第2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
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定檢查、治療或其他
防疫、檢疫措施



罰則的「構成要件」不包括「預防接種」,既然第36條有列舉「預防接種」、
第70條第1項第2款未列舉,依文義及體系解釋,顯然是立法者有意排除。
況且接種疫苗是「侵入性醫療行為」,可以強制實施不經過當事人同意嗎?
行政機關對法規解釋恐有誤解。

作個比較:

刑事訴訟法
第205-1條第1項
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採取分泌
物、排泄物、血液、毛髮或其他出自或附著身體之物
,並得採取指紋、腳
印、聲調、筆跡、照相或其他相類之行為。

為刑事被告作具有侵入性的採樣或檢查,尚且需要法官(相對)保留,
為人民注射疫苗可以不經過當事人同意、由「行政機關」說了算嗎?
法源依據在哪裡?

中華民國到底是不是「法治」國家?


--以下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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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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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n0803 06/11 15:00是,只是法是DPP來解釋的

DPP48 06/11 15:01阿北都說由不得你了

anniejou 06/11 15:02中央朝令夕改,不意外

abbjesper 06/11 15:03有沒有違法要看黨證

A6 06/11 15:03你聽過朝三暮四嗎?

magamanzero 06/11 15:06所以如果政府發高端給你打...?

※ 編輯: mina6602 (223.136.152.44 臺灣), 06/11/2021 15:07:45

richard85 06/11 15:29傳染病防治法70條1項2款,將36條內容寫

richard85 06/11 15:29了一遍並將“預防接種“刪除,立法者

richard85 06/11 15:30有意排除”預防接種”的裁罰。行政機

richard85 06/11 15:30關施予裁罰性行政處分不能逾越法律授權

richard85 06/11 15:30範圍啊。這是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及互

richard85 06/11 15:30相尊重。

a6444long 06/11 16:44党的命令大於憲法,你以為是笑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