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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郝龍斌、楊志良聲請停止高端疫苗EUA 法院駁回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郝龍斌、楊志良聲請停止高端疫苗EUA 法院駁回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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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rogba11 (德羅球球球球球)》之銘言:
: 郝龍斌、楊志良聲請停止高端疫苗EUA 法院這理由駁回

附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停字第83號」行政裁定部分摘要內容,以供參考:

一、裁定主文要旨:

聲請駁回。

三、理由要旨:

(一)聲請人非屬本案適格當事人:

1、本件聲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規定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惟查,藥事法第48條之2規定之目的係授權主管機關在緊急公共衛生事件,綜合評估藥品(含疫苗)之安全性及有效性,允許例外不受平時藥品審查許可法律條件之限制,限定特定時間、範圍,給予專案製造及輸入之許可,以暫時性地因應此緊急公衛事件之需求,是此制度乃涉及面臨突發緊急公共衛生事件對於特定藥品(疫苗)迫切需要之公益考量,故降低法定審查程序之要求,課予主管機關本諸其行政專業依專案核准方式,迅速且彈性因應此緊急事態之義務,且由於此等事件具有高度之專業性及時效性,該制度之目的在於賦予行政機關本諸責任政治之原理,對此等緊急事件之挑戰迅速作出最終決策之權力,以帶領國人渡過難關,故相關法令規定均未設計有公眾參與之機制,從而,藥事法第48條之2及特定藥物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等規定均係以公共利益保障為目標,從法律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及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等因素判斷,難認聲請人為原處分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人。

2、國人是否施打疫苗及選擇施打何種疫苗,係由個人本於自由意志自行決定,主管機關並未強制施打,且不論個人選擇施打或不施打,均不會有任何有利或不利之法律效果產生。又關於新冠肺炎疫苗緊急使用授權(EUA),相對人於110年7月18日召開新冠肺炎疫苗專家審查會議後,始作成決議,同意依藥事法第48條之2規定建議有條件通過高端疫苗之專案製造,依據相對人於110年8月2日公告該次審查會會議紀錄,其中即包括關於高端疫苗安全性及潛在有效性、已知及未知利弊分析,及現有科學證據之風險評估等專業討論訊息,足見相對人已公開關於高端疫苗EUA審查過程之相關決策資訊,縱未全面公開相關技術性資料及研究數據結果,但輔以媒體對其他廠牌疫苗接種後所提供保護力及不良反應之報導,已足使國人綜合各種廠牌疫苗接種風險之利弊得失而為完整之考量,以進行是否施打及選擇何種類疫苗施打之合理決定,在此等事實前提下,聲請人對於高端疫苗之安全性及有效性固仍有質疑,惟在相關政府資訊已公開,且有其他疫苗種類可供選擇之情況下,原處分至多僅是在AZ、莫德納或BNT等廠牌之疫苗外,提供另外一種疫苗之替代選擇方案,無礙聲請人作成最終之決定,反有助促成其疫苗選擇之多樣性,自未造成其個人權利之損害甚明,聲請人主張其生命及身體健康可能因原處分受到侵害云云,既未據其釋明,亦難認其所稱之侵害係直接由相對人核准高端公司製造高端疫苗所致,自屬無據,故聲請人聲請停止原處分執行,實不具當事人適格。

(二)原處分之執行是否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而應予停止執行:

聲請停止原處分的執行,是為提起撤銷訴訟之權利保護目的,所指原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屬私益之損害而非公益之損害,殊不得以原處分之執行將發生公益上難於回復之損害為由,聲請停止執行,此有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意旨可參。足見聲請人為避免日後縱使獲勝訴判決,因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所生損害已難回復而聲請停止執行,所主張者必須是自己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如係主張他人的損害或公益的損害,即難認與停止執行要件相符。本件聲請人主張因原處分之執行將造成群體免疫之假象,進而形成防疫之破口及另一波大流行云云,核屬公益維護的問題,依前開意旨,與聲請人提起本案撤銷訴訟的權利保護目的不符,聲請人以此為由聲請停止執行,即有未合。

四、結論:

原處分專案核准高端公司製造高端疫苗,至多使聲請人接種疫苗時多一種選擇,並不會造成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到侵害,且藥事法第48條之2關於緊急使用授權之規定,目的在因應突發緊急公共衛生事件對於特定藥品(疫苗)迫切需要之公益考量,並非保障特定人個別權益之規範,故聲請人既非原處分之相對人,亦非原處分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人,其所提起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為當事人不適格,且與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規定聲請停止執行之要件不合,應予駁回。



來源:https://tpb.judicial.gov.tw/tw/cp-2000-433005-8100a-061.html



只能說,想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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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波不過橫塘路,但目送、芳塵去。錦瑟年華誰與度?
月橋花院、瑣窗朱戶,只有春知處。
飛雲冉冉蘅皋暮,彩筆新題斷腸句。若問閒情都幾許?
一川煙草、滿城風絮,梅子黃時雨。
                  ——【北宋】賀鑄《青玉案・凌波不過橫塘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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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a41110 08/20 19:41凸( ゚д゚)凸給菸粉多種選擇請快打

pat1006 08/20 19:47這樣解釋行政機關想幹嘛就幹嘛

pat1006 08/20 19:47要法院幹什麼 笑死

chris731201 08/20 20:28所以誰能當適格當事人?

swgun 08/20 20:50其實只有輸入商適格 連郭董都不適格

swgun 08/20 20:51其實本來就亂告 告資訊公開還有點搞頭

hanghking 08/20 23:13覺得告得成律師不知道在想什麼

bbalabababa 08/21 16:10拿錢辦事就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