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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為當兒子榜樣 宜監受刑人獄中苦讀考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為當兒子榜樣 宜監受刑人獄中苦讀考作者
a09651238
(可口美味好滋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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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查了一下發現這個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235064

殺人犯許弘緯遭處無期徒刑,2003年12月9日入獄服刑至今,他認為判決定讞前被羈押985天,卻因刑法第77條第3項規定,讓他聲請假釋的已執行期間無法完全扣除985天,只能扣620天;許聲明異議遭駁,聲請釋憲。大法官今作出釋字第801號解釋,指條文有關裁判確定前未逾1年的羈押日數不算入無期徒刑假釋的已執行期間違憲。

許弘緯2001年在早餐店與鍾姓男子因占位互瞪,他認為對方打電話給朋友還語出挑釁,回到樓上住處拿水果刀,回現場互毆時殺死鍾。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依殺人罪判許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2003年駁回上訴定讞。

刑法第77條第3項規定「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許主張他在判決確定前,自2001年3月11日起至2003年11月20日止遭押985日,卻因這條規定致他羈押日數須扣除1年(365日)後所得的620日才能算入同條第1項的假釋已執行期間,並不合理。

大法官認為,有關裁判確定前未逾1年的羈押日數不算入無期徒刑假釋的已執行期間內部分,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今日起失效。

刑法第37條之2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1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1日……。」
1997年11月修正公布的刑法第77條第1項前段規定「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15年、累犯逾20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同條第2項明定「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1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前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依條文來看,無期徒刑與有期徒刑受刑人間,因羈押日數是否折抵或算入假釋的執行期間,有差別待遇。大法官認為,這樣的差別待遇是要維護兩制度的性質不同,算是重大公共利益,不算違憲。但大法官認為無期徒刑受刑人仍須服刑相當長期間才得報請假釋,法條規定裁判確定前未逾1年部分的羈押日數不算入無期徒刑假釋的已執行期間內,不符合憲法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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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應該是同一個阿緯

簡單來說他成功讓刑法77-3失效

他被羈押985天 被關天數應該就加上985天

2003/12/9開始服刑的話 算上25年就是 到2028/12/9

然後減少985天 就是2026/3/30

老實說現在2021 就算套用釋憲之後規則 也接近4年半

根本也沒辦法假釋阿...

而且學籍可以保留那麼久嗎???

他還沒入學兒子就畢業了欸

不過可以釋憲直接讓刑法無效化 這位阿緯也是很厲害就是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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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7.255.44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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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09651238 (114.137.255.44 臺灣), 09/04/2021 21:23:44

DASHOCK 09/04 21:25這種殺意這麼大的放出來也沒什麼用...

wade6510 09/04 21:29對方打電話給朋友還語出挑釁 都差不多啦

YouthSouth 09/04 21:38他的假釋門檻是15年還是25年啊?

g80123 09/04 21:39兇成這樣 寫的那麼偉大

newking761 09/04 21:42幹你娘,假釋三小,垃圾7414

wwwcom71 09/04 22:10吃個早餐就能殺人…放出來安全嗎?

K0RVER 09/04 22:20搶選修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