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快訊/竹縣消防員判死葬儀社收屍「復活」
當場判斷死亡叫葬儀社這應該多少都有聽過吧?但剛剛還是查了一下
救護人員是否有權判斷傷病患死亡而不送醫?目前是依消防署97年1月9日消署護字第
0970000516號函闡明現場死亡定義:「人體達到屍腐、屍僵、屍體焦黑、無首、內臟外溢、軀幹斷體的狀態之一者,且無意識、無呼吸、無脈搏之情形稱之」
若救護人員判斷為屍體未予送醫,不需受罰。不過,憲法保障人民的生存權,生存權凌駕其他權利之上,所以救護人員在判斷患者已明顯死亡不需送醫時,需用最嚴厲的標準來看待。因此若家屬在現場,則救護人員必須將患者目前無意識、無脈搏、無呼吸的生命徵象及已出現的死亡生理表徵告知家屬,由家屬判斷患者是否需要送醫
所以看了一下大概就是可以判斷是否當場死亡不用送醫,但要用最嚴厲的標準
如果家屬提告證明消防員判斷錯誤(也就是現場判斷時並沒有上面的死亡特徵)
可能就要掰了
以上有錯請指正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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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送醫 也得請檢察官開死亡證明
那應該也是後面的事了吧
※ 編輯: sars7125889 (106.1.116.32 臺灣), 10/26/2021 13:05:260800080128
總結還是送醫方便阿
明顯死亡的定義很清楚,正常都會送啦
說不定有符合但沒死啊
一定掰囉
葬儀社人員都看得出來那表示不用儀器
葬儀社來他有呼吸脈搏,所以就不符合上述
生跟死這麼重大的事情 不要隨便判斷
就能判定,離明顯死亡肯定有一段差距
消防員不賠個幾百萬說不過去吧
現在就只能看屍僵這點夠不夠明顯而已
還屍僵咧,都有呼吸心跳管你僵不僵
照新聞說的話消防員在判斷時也沒呼吸心跳了阿 現在應該問題就是當場判斷時的情況是不是真的
可能真的是死而復活,上帝的問題。
送醫都還能進行手術..離明顯死亡差距很大
那就是判斷錯誤呀,看要賠多少
猜有人便宜行事
沒呼吸心跳 只能算OHCA吧
現在大概就監視器有拍到他們有做確認頸動脈
動作,甚至拿聽筒器聽心音肺音,這樣才可能
完全無責
講個秘密,有的老一輩消防員急救不太行
,但救火是很猛
看八卦漲知識 :p
還完全無責,是有多天真?
確認頸動脈、聽筒器聽心音肺音,能代表
什麼?代表你判斷錯誤啦
你也太氣
※ 編輯: sars7125889 (106.1.116.32 臺灣), 10/26/2021 13:35:11如果消防員有把他的判斷跟家屬講 要
家屬決定要不要送 就無責的樣子
人就是還活者阿,講什麼表徵都是多說的
還有呼吸心跳就不可能認定死亡啊,又不是
只有一個消防員,現場有三個
消防員檢查後還是要報警 警察也會來做
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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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恕刪 看到這篇那麼熱鬧我想我下午那天應該選在晚上才回的 看了一下推文我想有幾點要解釋一下的 1.在台灣,119救護人員=消防人員 2.以現行的做法,1
目前EMT處理OHCA的流程 接觸病患-病患無意識-手指測量頸動脈-頸動脈摸不到-判定OHCA-進入CPR急救程序 醫生在給我們上課的時候說過 國外有做實驗讓EMTP對頸動脈微弱的安妮用手指測量 結果成功率高達20%1
弱弱問一下 看到非警察人員非醫護專業的消防隊判定死亡後 下一部就直接送葬儀社了 中間都不需要經過鑑識人員或法醫官驗屍 可是我漂亮老婆石原さとみ不是這麼說的阿6
臺灣119救護車的人員是由消防隊人員擔任 (到現在還是有很多民眾不知道) 能跑救護任務的隊員(也可能有 替代役 義消) 至少得有EMT-1(初級救護技術員)的證照 基本的訓練就包含了判斷患者有無呼吸和心跳11
弱弱的EMT來解答一下 如果是臥病在床過世的案件 因為EMT本來就沒有判死的權力 所以通常遇到現場死亡的案件都會聯絡勤區到場交接後才離去 如果家屬對患者的死沒有意見 那走的就是行政程序(行政相驗)1
不少ptt網友在說,消防員沒有權利判定死亡啦! 真的是這樣嗎? 警急醫療救護法第18條規定: 救護車於救護傷病患及運送病人時,應有救護人員二名以上出勤;加護救護車出勤之救 護人員,至少應有一名為醫師、護理人員或中級以上救護技術員。9
來個案例教育 ,曾有個消防員碰到有人工地掉落頭破掉~腦漿流出 他直接認定是明顯死亡~ 不肯送醫 事後被告國賠~ 檢察官問她明顯死亡的定義哪一條有"頭破掉~腦漿流出" 該消防員說不出話來~俯首認罪 現場死亡定義:「人體達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