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縱火燒死一家6口判免死 檢察總長不服!提非常上訴遭駁
https://tps.judicial.gov.tw/tw/cp-1025-373883-38dd3-011.html
三、本院從湯景華犯罪情節事項與個人屬性事項翔實審酌後,認:
(1)湯景華僅因為小小糾紛,就心生忿恨而計劃放火燒機車報復,並預見將可能導致住宅燒燬、住戶死亡的嚴重後果,也不違背其本意,仍用汽油、報紙助燃縱火,終致延燒本案住宅及燒死住戶的結果。湯景華的動機、目的自私,手段惡劣,且輕視他人居住安寧及生命法益,殃及無辜,奪走翁○緣等6人的寶貴生命,造成永遠無法回復的損害,倖存的翁○智及其他親屬則家庭破碎,天人永隔,承受巨大恐懼、苦痛,並危害公共安全及社會秩序至深且鉅,其犯罪情節事項極為嚴重。(不利的量刑因素)。
(2)湯景華犯後並無絲毫愧疚,更無悔悟遷善的具體表現,個性自私且不負責任,犯後態度惡劣。(不利的量刑因素)
(3)湯景華生活狀況雖然偶有不順,但與一般人生命歷程亦偶會遭逢之困頓,並無特殊差異或顯然不利。而且品行並非端正,智識程度並未較一般人弱化,均無從作為減輕量刑或同情的因素。(並非有利的量刑因素)
※ 引述 《CREA (人間不信)》 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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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指出,關於《兩公約》「情節最重大之罪」的詮釋,原文所謂「
: intentional」(故意的)雖不宜翻譯為「直接故意」,但根據該公約認為必須在
: 最特殊情況、最嚴格限制下才適用死刑的精神,應該將殺人犯行限縮於「直接
: 故意」才算是情節最重大之罪,因此駁回非常上訴。
(4)綜合審酌上開量刑情狀,湯景華本件罪行在公政公約的拘束下,既不能判處死刑,其罪責最重上限是無期徒刑,而無期徒刑依法執行逾25年,且有悔改實據,始得假釋出獄,依他的情形,如果可以假釋時,已逾75歲年邁的人。本院認為對於湯景華量處無期徒刑,使他在監獄中長期隔離並施以矯正,即與罪責相當。
雖然很可惡、毫無悔意也不值得同情,但不是直接故意,根據兩公約不能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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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服 怎麼弄大家知道了吧
我放火可是不知道會燒死人
我酒駕,可是從沒想過要撞人或車
台灣又不是聯合國成員遵守兩公約幹嘛
6個也不行了?60個才會死刑嗎
蛤 要用林北繳的稅養殺人犯喔
讚啦 關一輩子
燒死至親都沒事有夠棒
好屌!放火害死6人不用死刑
台灣無期沒有關一輩子這種事,年限到了
都嘛能出去
真的覺得好可怕
幾年後的社會會是怎樣?
間接故意不能死刑在前面 燒死幾個人
都不能超過
什麼狗屁公約?法條爛不改 法條叫你
食屎你就乖乖吃嗎?
![圖 縱火燒死一家6口判免死 檢察總長不服!提非常上訴遭駁](https://i.imgur.com/hhIaIp2.jpg?e=1674147003&s=ZwTrxmPdLSqcJSMcXFvZ-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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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縱火燒死一家6口判免死 檢察總長不服!提非常上訴遭駁](https://i.imgur.com/BvXKFmC.jpg?e=1674126357&s=tr2P_kftlIpCWvJ1PQ3w2Q)
![圖 縱火燒死一家6口判免死 檢察總長不服!提非常上訴遭駁](https://i.imgur.com/BnRjRoC.jpg?e=1674166944&s=TeQPY918iUcpyOWG6dxXtw)
可以預見卻非直接故意?這邏輯怎麼順的
啊?
看不懂 講一堆就是不敢判死刑
在台灣 放火殺人屬於間接殺人 有沒有悔意
都免死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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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484判太重了? 應該判過失致死才對阿! 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我沒有要殺人阿 只是喝醉了 控制不住 手滑了一下 誰知道就燒起來了!!!5
我怎麼感覺 法官的意思是 要他比死還慘啊? 法官明確指出 讓他出來時 已經是75歲人 屬於罪責相當 法官意思根本是 要他去過比死還慘的生活6
在這邊向大家道歉,對不起! Orz 長久以來我都在ptt宣稱台灣殺人不會判死但 放火燒死人一定判死,我以為這是法律的底線 結果從今年開始我不斷被打臉... 2016翁仁賢案,死者6人,翁2020年伏法5
75歲出來,沒有工作就可以申請低收入戶 一個月補助1萬5千多,租屋有補貼,看病有補助 搭車什麼的都有補助,根本爽到爆炸阿 太多受刑人出來,立刻就申請低收 然後繼續給國家養的一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