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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年輕女作業員工傷「右腿沒了」老闆娘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年輕女作業員工傷「右腿沒了」老闆娘作者
jobintan
(Robin Artemste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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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來轉下勞基法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之前的情況很明顯,自己受傷或者受到損害,臺灣老闆是絕對不可能會負責的,所以了,假設職場上,如果上司要求自己去做可能會害自己受傷害或損害的,記得,買好高檔些而且收音好些的錄音筆,去跟上司談,如果上司執意要你去做這些事,就直接閃辭了吧,反正工作再找就有,再不然去當四大連鎖超商店員,或是三大平臺的外送員,這些都是國際大企業,比這些小作坊好要有保障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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