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勞動契約中約定煽動罷工即解僱有無違法
請問一下,雇主在定型化勞動契約中載明約定:
「勞工於服務期間煽動怠工、罷工,致影響雇主營運,雇主得立即終止勞動契約」。
這樣的約定,是否有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雇主不得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的規定。
又,若雇主真的因為勞工鼓動其他勞工罷工而以此解僱,則此時依同條第2項「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的規定,是否解僱無效?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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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工會,你不在工會裡面,就不受工會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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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公司有工會的少之又少,所以工會保障幾乎可以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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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倒是很多,一堆產業公會,一樣都是同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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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罷工要由公會發起吧?個人那叫曠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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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說的都很對,但我想問的是“煽動罷工”這點。換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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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入職加入工會後,如果後來對雇主勞動條件不滿,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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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在工會內部發言連署鼓吹工會應進行罷工行動,這樣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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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罷工”嗎?會構成契約裡的當然解僱事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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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雇主這樣的定型化勞動契約,有沒有成立不當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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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的疑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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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覺得勞動契約可以凌駕法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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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裡面也是有層級之分的好嗎?不然怎會有工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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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代表倡議罷工是合理,一般工會成員可以提案並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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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但要是沒通過,還一直要人家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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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參加的是假工會吧?工會頭子是資方的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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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必違法,有點複雜的感覺,建議找專業律師,只查到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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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不知道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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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怎麼覺得重點不是煽動罷工,是後面那句影響雇主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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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罷工基本就等同影響營運 保護資方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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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有說到重點,罷工只能在協調無效後由工會發起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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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員工能做的就是投票,不能煽動鼓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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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55條、勞資爭議處理法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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