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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國發所也是有質量皆具的論文吧?

看板Gossiping標題[問卦] 國發所也是有質量皆具的論文吧?作者
EOMing
(低卡兒)
時間推噓 2 推:8 噓:6 →:9

論文名稱:論離職後競業禁止契約之獨立性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國立臺灣大學
系所名稱:國家發展研究所
論文出版年:2014
語文別:中文論文
頁數:187

論文摘要
實務上很少有爭議如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般,在最高法院明確表達立場後,尚有為數甚
夥的下級審,引用民法第72條、第247-1條等「創造」各種審查標準;即使經最高法院多次發回,仍積極審查其有效性。然法院較積極審查者約僅半數。若案件在訴訟上能有半
數以上勝算,從雇主角度以觀,起訴本身對勞工即為干擾、且具事實上威脅性。實務上
多數認為,雇主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無須給付代償、或以在職給付為代償,此將誘使
資方無論是否需要,皆先要求員工離職後不競業。

此可謂民事法律爭議中意見最多元、且無統一見解可恃者。本文認為導因於未先釐清離
職後競業禁止的法律性質。以民法第72條、第247-1條為有效性判準,判斷對象為何?法條承載之價值如「公序良俗」、「顯失公平」、「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責
任」、「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若未判斷客體為何、兩造各有何權利及義務,上開
法律的價值,如何能判斷?又該如何判定顯失公平?

本文以離職後競業禁止法律性質為核心,解答「離職後競業禁止與勞動契約關係為何?
是勞動契約一部分或本身即契約?」前者命名為「勞動契約一部說」,後者稱「獨立契
約說」。本文將證明勞動契約一部說不可採,只能採獨立契約說。兩說之糾葛,主要係
因實務誤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義務,是勞動契約之附隨義務。本文以探討契約義務是否
應有附隨義務之分類為始,試圖說明民法學界未能定義的附隨義務及其內涵,證明離職
後競業禁止義務,並非是勞動契約的附隨義務、離職後保守營業秘密義務才是。利用上
述論證,說明離職後競業禁止義務內涵及與營業秘密的關係:雇主要求員工離職後禁止
競業,是保護營業秘密的前置手段,雖為保護營業秘密而存在,競業禁止卻不等於營業
秘密,義務內容也全然不相同。兩者的辯證中,可推論出競業禁止之定義、內涵,並導
出有效性判斷的應然標準。

方法上以民法契約理論,推導出邏輯命題,以探知躲匿於判決或學說等文字後的法律意
識。以此為基礎反面論證「離職後競業禁止不能與勞動契約視為同一」並發現離職後競
業禁止,本身即為勞動契約外的另一契約,係以離職為停止條件。最終以導出之法律性
質,論述離職後競業禁止契約之定義、內容、效力及其實益。本文雖不以離職後競業禁
止有效性判斷標準為核心,為說明法律性質論之實益,仍以導出結論,論證五標準說的
正確解讀,並將實然的五標準之內容導回至應然。

本文研究方法係以基本理則形成邏輯命題。將法律行為基本原理套入命題,得出斷言句
(Assertion),並進一步整理判決及學說所用之文字,以所推論出的斷言句,可知實務及學說對離職後競業禁止法律性質尚乏認識以致於經常矛盾。經分析後可知,實務及學
說經常擺盪於二者之間。接著,再以契約之基本原理,「破」除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為
勞動契約之一部的可能,然後「立」證該約定、只可能為獨立契約。換言之,先「破」
勞動契約一部說,再「立」證獨立契約說。

本文主要目的係證明離職後競業禁止非勞動契約之一部,而係獨立之契約。民法第72條
及第247-1條規定之判斷客體非勞動契約而係離職後競業禁止契約。並證明:離職後競業禁止義務之內容、時限、代償措施、違約金等若無對價性,無法通過上開法律檢驗,而
得出離職後競業禁止必為有償且雙務之契約的結論。藉由「離職」為競業禁止的停止條
件此一發現,以解決訂約與生效時間差之疑義。而擬制條件之不成就理論,可為「違法
解僱」不應負競業禁止義務之法律依據。釐清離職後競業禁止性質之過程,尚可得出離
職後競業禁止之有效性判斷標準。學說上於競業禁止的爭議問題,除上述的雇主違法解
雇是否仍有競業禁止義務、代償如何認定為要件外,尚可解決如:競業禁止義務是不是
勞動契約的附隨義務?競業禁止與營業秘密的關係為何?工作規則可否為離職後競業禁
止義務的依據?

本文雖然最終以獨立契約說作為結論,然而思考問題的起點,仍為勞動契約。當事人若
未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是否仍有相同的義務?若勞動契約有此一義務,即無訂立必要,
雖答案應為否定。然欲回答問題,須探討勞動契約附隨義務為何?而得知勞動契約終止
後,無論有無約定,離職後仍有保守雇主營業秘密之義務。若為預防員工離職後競業而
可能洩露營業秘密,將保守營業秘密義務提前保護,即須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可知競
業禁止義務雖與營業秘密相關,卻並非相同。

為解雇主之不當誘因,須說服法院能從嚴審查。不依法理僅憑說理難達目的。本文不隨
眾整理有效性要件,而認為只有「法律性質」論,方為解決本爭議之要!


關鍵字:離職後競業禁止約款、營業秘密、競業禁止有效性判斷標準、五標準說、定型
化契約、附隨義務、獨立契約說。


https://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801311

本書以作者學位論文:《論離職後競業禁止契約之獨立性》為主體,輔以因應新勞動基
準法第9條之1修正及其施行細則,新著之二篇論文。體系完整,實用性佳。本論文提出
後,受勞動部引用為政策,解決違法解僱時之離職後競業禁止適用、及在職期間之給付
不視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補償等問題。

  離職後競業禁止契約之獨立性,係作者於十五年間,細讀六百多件相關判決及台灣
、日本等地相關文獻。發現當事人之真意,雖於在職期間簽立,卻以「離職」作為「停
止條件」、獨立於勞動契約外的另一契約。本書為所有研究勞動法、人資工作者、勞資
爭議調解委員、高科技從業員所必備之案頭書。


這麽一本擲地有聲的論文
竟然是出自臺大國發所

所以還是要 case by case
不可一竿子打翻整船人



丙受僱於位在臺北市東區由丁經營之個人美髮工作室,並接受丁之指導學藝。丙、丁約
定「丙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獨立從事美髮工作。如有違反,丙應賠償丁新臺幣 50萬元」。未料丙學藝完成離職後,第二年即自行於高雄開設個人美髮工作室,知悉此情之丁乃以
丙違反前述約定,請求丙賠償 50 萬元。丁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103年高考一
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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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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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732 07/07 21:19樓下噓質量

david3809 07/07 21:20太長

pionaero 07/07 21:20複製貼上?

grant790110 07/07 21:20幾百頁 很重啊 具有相當質量

Linlosehow 07/07 21:22文組論文摘要真的看不下去…

allen501pc 07/07 21:22重量?

tananadishow 07/07 21:23F=ma

Ariettina 07/07 21:24這甚麼狗屁摘要,沒被退回重寫根本奇蹟

tamama000 07/07 21:24還行 但我國勞拳低落奴性重 才有今日經

tamama000 07/07 21:24濟發展 所以沒人在乎

changjc 07/07 21:28水金!質量?

cck525 07/07 21:30不要偷打書

wuyiulin 07/07 21:34到底在宮傻笑

wuyiulin 07/07 21:34為什麼這個摘要我看不懂

Ensanguine 07/07 21:35「為數甚夥」?不會是前幾行就打錯字

Ensanguine 07/07 21:35

EOMing 07/07 21:37夥就是多,語感抓不到的,可能還没受過法

EOMing 07/07 21:37律學習的洗禮吧。

aigle 07/07 21:53是國發所還是法研所

basslife 07/07 22:08文組寫的文章真的有夠難讀

g1254501 07/07 22:48大便裡頭也有沒消化的金針菇

vaiking0120 07/08 02:07我猜他指導教授是張鈞甯她爸

vaiking0120 07/08 02:07猜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