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T推薦

Re: [問題] 教練離職後課程解約

看板MuscleBeach標題Re: [問題] 教練離職後課程解約作者
ejrq5785
(問問哥)
時間推噓14 推:14 噓:0 →:2

※ 引述《webrose (UK)》之銘言:
: 最近上課的教練要離職了,店方建議我換另一個教練來帶,繼續完成剩下的12堂課程,不: 過,我提出想解約,店方不意外地一直找我聊這件事,說解約要扣20%之類的不划算啦!: 我去查了一下定型化契約及當初簽的合約,其中有提到非歸咎於消費者因素下的解約,不: 僅不須扣錢,消費者還可以主張賠償,我也把這件事告訴店方,我不想找麻煩,只是想拿: 回應拿的費用,我也喜歡那邊環境,不過就是要把事情清楚解決。
: 現在,店方換個說法,當初的是一次購買多堂的折扣價,所以你現在沒上完,得用原價來: 算,所以還是要扣掉一些費用…
: 我還沒查到對方這主張是否合法,想請問各位有遇過類似狀況嗎?有沒有什麼法源依據?: 謝謝

那麼好查你不會查喔?建議你多去跟健身房簽契約久了你就會查了

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07年度豐小字第546號

是本件主要爭點,在於原告剩餘37堂課程之退費 金額,應係依原
告主張以每堂優惠價 1,200元乘以剩餘堂數 37堂計算而得之44,400元(1,200元×37堂
= 44,400元),
抑或依被告抗辯按系XXX個人教練契約書 第7條規定
以每堂原價2,500元計算已使用堂數23堂後之餘額 14,500元(72,000元-2,500元×23堂
=14,500元)。

觀諸原告與被告簽立之系爭XXX個人教練契約書第 7條關於契約終止退
費方 式「依每堂課程原價新臺幣2500元計算使用堂數後之餘額為 退費金額」之規定,明顯違反前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健身 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依消費者 保護法第17條第3項之規定,系爭個人教練契約書第7條應屬 無效,是原告既因教練辭職之不可歸責事由而終止系爭契約 ,則剩餘37堂個人教練課程之退費金額,應依健身中心定型 化契約應記載第7點第2項第 3款之規定,依簽約時單堂課程 費用1,200元乘以實際使用堂數23堂計算,而非以原價2,500 元為計算基準

--

※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28.2.129 (臺灣)
PTT 網址

webrose03/23 11:46非常感謝

https://tinyurl.com/ycx8nxfu

※ 編輯: ejrq5785 (125.228.2.129 臺灣), 03/23/2022 11:52:06

ryo92303/23 11:52

arebear03/23 12:55

jesuscries03/23 14:20

fuct03/23 16:31推民法課

loom0et0bust03/23 18:05

appogge03/23 22:28應該m一下

ppc03/24 00:36這真的該m 練肌肉還要修民法

kkkppp03/24 00:39另外今年起購買健身教練得看"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

kkkppp03/24 00:39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tenorlan03/24 10:22m起來

ejrq578503/24 10:24噗...我有空打一篇啦

shawncarter03/24 10:44推這篇

peter072603/24 14:05實用好文 推一個

pasa329903/24 17:23當初有過類似經驗也參考過這則判決,最後也是退全額

clemon08/06 1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