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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恐怖情人訂「性愛行事曆」逼教師女友陽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恐怖情人訂「性愛行事曆」逼教師女友陽作者
oblivionion
(Shorwe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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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11,原侵上訴,9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等
【裁判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侵上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信恩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
上列上訴人因家庭暴力之妨害性自主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原侵訴字第2號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17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民國109年9月底某日凌晨零時許之強制性交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前開撤銷部分,乙○○被訴犯強制性交部分無罪。
其餘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乙○○與代號AE000-A109501之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以下簡稱甲 )原為同居之男女朋友,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詎乙○○懷疑甲 曾在陽台對其他男子進行口交行為,心生不滿,要求甲 亦須在陽台對其口交,為甲 所拒,於民國109年10月初某日凌晨0時許,乙○○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在苗栗縣○○市○○路0000
號5樓之1乙○○之租屋處,在甲 表達身體不舒服不願意性交之情形下,乙○○因此與甲 發
生爭執,先對甲 掌摑2巴掌,並掐住甲 脖子,甲 因心生畏懼,不敢掙扎,只能順從乙○○之指示,先到陽台為乙○○口交,過程中乙○○接續將甲 頭部按住為其口交,因乙○○無
法射精,甲 只好再回房間為乙○○口交並打手槍直至乙○○射精,以此強暴之方式對A女強
制性交得逞。
二、甲 於109年11月1日提出分手,翌日並搬離乙○○上開租屋處後,乙○○心生不滿,為
求復合,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故意,於109年11月3日,以電子郵件寄送內容:「我死了也不可能放過妳」、「但復仇的我只想毀了你就像你毀我一樣,而且一定做得到哪怕是吃牢飯」等加害生命、身體之恐嚇訊息予甲 ,致甲 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三、案經甲 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

 ㈡關於強制性交部分
 ⒈此部分已經甲 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證述明確,茲摘要其歷次筆錄內容如下:
 ⑴110年2月23日偵查中證稱:109年10月初那次,在中華路1400號5樓我們同居住處,當天被告先徒手打我兩巴掌,並掐我的脖子,之後被告要求我幫他口交,我因為被毆打心生畏懼,我認為我逃不掉了,只能哭著替他口交,口交時,我想要掙脫,但被告壓住我的頭,不讓我離開,被告當時還有錄影,但我不確定他是否還有留存影片,我是在過了2、3天後,有在電話中告訴我姊姊(見110偵509卷第57、58頁)。
 ⑵於110年10月5日偵查中證稱:我只能事後大約推斷上開發生的時間,日期無法精確,109年10月初動粗,因為我不想要,我們發生爭執,被告一步一步把我逼到牆邊,我抵在牆壁上時,他打我一巴掌,他打很用力,我嘴角有點血,我就抿嘴唇,他看我在抿嘴唇,他問我嘴巴很痛嗎?我說很痛,他又打一巴掌,後來他用手掐住我脖子,把我困在牆角無法動彈,我害怕,所以跟他發生性行為。這次發生後在109年10月底有用電話跟我姊姊講,我有跟她說我被強制性交的事情,但沒有講得很細,因為被告威脅說要告訴我家人,我是後來受不了跟姊姊講,姊姊不認識被告,後來姊姊叫我去蒐證(見110偵緝175卷第35、37、38頁)。 ⑶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9年10月初這次性行為的時間是在半夜,大概12點到凌晨2點這中間,地點在陽台及房間內都有,在陽台被告叫我幫他口交,在房間也有強迫我發生性行為,當天因為我身體不舒服所以我有拒絕他,但被告以之前就已經講好要發生性行為為由,強迫我,被告把我推到牆壁旁邊,打我巴掌,我嘴唇流血,抿嘴唇,他問我是不是會痛,我說是,他就又再打我一巴掌,用手掐住我的脖子,我意識到自己生命可能會有危險,就安撫他的情緒,所以他就要求我在陽台幫他口交,我有哭但是他沒有管,就要我繼續的完成替他口交的性行為(見本院卷第184至186頁),這次之後我還是有回到我們的同居處,因為被告會叫我開定位,他會監控我到哪裡了,如果不開定位的話,他會大發脾氣,所以我沒有辦法離開同居處(見本院卷第186頁),我沒有去驗傷,在這次之後,我又忍了一陣子,想說等待可以逃走的時間,大概10月底、11月初左右我有告訴我家人,因為家人覺得我精神不太好,好像有點怪怪的樣子,不太舒服,覺得我行事、講話不太對勁,所以就有關心我,所以我才有勇氣跟家人講(見本院卷第187頁),在此之後有沒有跟被告發生性行為我不記得了,但是如果有的話,也都是被強迫,基於我要安撫他的情緒,我才會做這件事(見本院卷第187頁),這次我確定他有錄影,但不確定他有沒有留下來(見本院卷第187至188頁),我在109年11月6日警詢所述(即「第2次是於109年10月初0時許,一樣是在我們的租屋處,因為在這之前他有時都會在性行為的過程中錄影,我就有跟他說不要再拍,他就要求每週一、三、五要替他口交、每週六、日其中一天要發生性行為還有每個月要拍一次性愛影片,當天他就要求發生性行為,因為我身體不舒服我就拒絕他,我們就為了這件事吵架,他又開始講之前看到影片我都可以讓別人邊抽菸邊口交都不能跟他,我又會害怕我講了什麼他會生氣打我巴掌,一步一步地把我逼到牆上,並徒手打我的臉巴掌兩下,他看到我很痛抿嘴唇,問我嘴巴很痛嗎,我說很痛,他就又打了我一巴掌,之後再掐住我的脖子我無法動,我就求他不要這樣,安撫他的情緒,他就要求我要在陽台讓他一邊抽菸一邊讓我替他口交,他走到陽台把褲子脫掉並點菸等我過去,因為我也跑不了,我就一邊哭一邊走過去,我跟他說你不要這樣,他就叫我快一點,逼不得已我就只好幫他口交,我一蹲下將他的生殖器放入我的口中,他就壓著我的頭,我想掙脫都動不了,我跟他說不要這樣,他就說這樣他才會平衡一點,這個過程中我都一直哭,但他還是要我繼續替他口交,過程中他有勃起但沒有射精,等他抽完菸我們就回去房間,回房後我就替他打手槍及口交讓他射精才結束。當時被告賞我巴掌時有造成我嘴巴有腫起來。我被侵害後覺得很不舒服,也很害怕,但我沒有保留與本案相關的證據」是正確的,沒有遺漏掉或是需要修改的,(見本院卷第195頁),都是本於我當時的記憶所為的陳述(見本院卷第197頁)。
 ⒉證人甲 之姐於110年10月5日偵查中證稱:甲 大概是109年10月底打電話給我,說她可能會辭職,她當時當老師,8月才考上,我問她為什麼要辭職,她才講。電話裡面沒有講很多,我是到109年10月30日左右我去她工作地方,她才跟我講,她說因被告會強迫她發生性行為,次數沒有講,她說被告會監控她的行為、會注意她的行蹤、強迫她發生性行為,她想離開卻離不開,我們當時是講如果辭掉工作會怎麼樣,就是要帶她離開那個環境。我是10月30日星期五去找她談,我有聯絡社工,社工說怕有危險,所以我們那時候有約定暗號,11月1日星期天晚上我有去甲 自己租的地方,要幫她搬東西,11月1日甲 有跟被告說要回去整理東西,被告不知道我在旁邊,被告有用手機要監控、要求要視訊,我沒有讓他視訊到,我有在旁邊親眼看到被告要求用視訊方式監視我妹妹人在哪裡。被告還有跟我妹說他有google定位,知道我媽媽在哪裡,且被告有隨時監控我妹妹的行蹤,我妹妹也有說被告有對她動手,我妹妹說怕被打得更嚴重,所以聽他的話,(妳妹妹跟妳講這些話的神情?)壓力很大,一直哭。因為被告要求她做這些事情,她不得不配合,她還說很想殺死被告,如果被告不在,這些痛苦才會消失,我才想說她趕快辭掉工作並搬家,11月2日我把妹妹從住處帶回來(見110偵緝175卷第39、40頁)。
 ⒊經本院勘驗被告於111年9月8日所提出之隨身碟(見本院卷第121頁),確實有甲 蹲在陽台替被告進行口交,被告有以手壓甲 的頭部使甲 進行節奏快速的口交行為,被告當時站立在陽台,且有抽煙,過程中並有聽到旁邊有車流量之聲音,並載明於本院111年9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內(見本院卷第134至135頁),與甲 指訴上情及被告自白部分係屬相符。
 ⒋稽諸甲 歷次指證於109年10月初某日凌晨該次遭被告性侵害之內容大致相符,證人甲之姐亦證述是甲 主動打電話給其,訴說她可能要辭職,及遭被告監控及性侵害之經過,甲說她壓力很大,一直哭,想要殺死被告,其才聯絡社工,於109年11月1日幫忙甲 搬家時亦遭被告要求要視訊等情,以上關於甲 主動來電表示要辭去教職,一直哭泣,說她壓力很大,想要殺死被告,及協助甲 搬家時遭被告以視訊監控等,均係證人甲 之姐親身見聞之事,被告亦坦承確實有監控定位一事(見本院卷第199頁)。而甲 與被告前為男女朋友關係,於本案發生之前素無怨隙,又甲 之姐前與被告並不相識,與被告間亦無任何怨隙,衡情證人甲 、甲 之姐均應無設詞攀誣,或虛構事實以陷害被告之理,故證人甲 、甲 之姐前開證述內容,經核尚均無不可採信之處。甲 甫於109年8月間才考上國小老師的教職工作,相當不易,僅相隔2個月,甲 卻向甲 之姐表示可能要辭去教職,倘非被告確實對甲 為本案性侵害犯行,強迫甲 發生性行為,且如甲 所述精神崩潰一事,甲 何須放棄辛苦考上的教職,離開原居住地及工作崗位,實難想見。益見甲 對於被告所為本案指訴堪予採信,且有證人甲之姐前揭證述內容可資補強。
 ..

五、經查:
 ㈠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固然均自白有為起訴書所示之109年9月底某日凌晨0時、109年10月初某日凌晨0時對甲○ 所為2次性侵害犯行,惟於本院審理時即改供述該2次實為1次,且時間即為109年10月14日,於本院並提出隨身碟1只為據。則被告於審判中就上開犯罪事實所為前後供述已有不一,其先前所為自白是否有相對應的補強證據足以佐證為真實,乃本案查明之重點。
 ㈡甲 固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指證其於109年9月底某日凌晨0時許遭被告強制性交得逞,有其歷次筆錄供述如下:
 ⒈於109年11月6日警詢時指稱:第1次於109年9月底某日凌晨0時許,在苗栗縣○○市○○
路0000號5樓之1,在我跟被告的租屋處,當時我們是交往中,當天晚上,被告覺得之前我和他分手時有和別人在一起讓他戴綠帽,我們因為此事爭吵,吵到後來我們說要分手,被告就威脅我如果要分手,就要將我和另一位男子的性愛影片上傳到各大網站讓我紅,還要跟我家人及工作地點的同事們說,說如果我和其他男生在一起,就要將我和被告的性愛影片傳給對方,要把我毀掉,他說這些話讓我很害怕,我就想要收東西逃出房間,他看到我要離開,他就突然暴怒並徒手抓我的手臂將我拉回來並摔到床上,跟我說看來要把我關在陽台不讓我出去,否則我出去就會報警檢舉他,後來我從床上慢慢爬起來,他就將我推至陽台方向,當時我覺得他真的要把我關在陽台,而且我並沒有帶手機,他右手握拳,讓我覺得很害怕,我就想說安撫他的情緒,跟他說不要變成這樣我會很害怕,他就說「沒辦法,已經決定變這樣了,如果是要變回好好的樣子也不是不可以,要看你的表現再決定,如果你今天有辦法讓我出來的話,我就考慮回到以前好好的樣子」,他所謂的出來就是要讓他射精,講完他就躺在床上把褲子脫掉露出他的生殖器,並要求我全身都脫光衣服擠乳溝、扭腰擺臀要取悅他讓他興奮,他就說要看我表現,他自己都不動躺著滑手機,要我服務他,我當時想說用手解決,就替他打手槍,但他都沒有反應、沒有勃起,我害怕他不滿意的話真的把我關起來,只好自己面對他坐到他身上,我就替他口交讓他勃起,將他的生殖器插入我的陰道,但是後來他又無法勃起,反覆多次發現他都無法射精,他還是都不理我像是要看我表現一樣,這時候我就很害怕地哭了,他就自己用手打手槍,但同時要求我要替他口交、用胸部磨蹭他的生殖器,過了一陣子他自己打手槍射精並射在我嘴巴裡,我看他心情好一點,我就問他說可不可以不要變成這樣,他還是臉色很不好,但還是有說以後不要惹他生氣就好,因為當天他一直無法勃起,很慢才射精,也不管時間已經很晚了,做完的時候大約已經2時許,後來我們就在床上睡覺了。我沒有保留被告射精之物(精液)。我被害後有梳洗身體。我遭受侵害時,沒有其他人在場。我沒有保留與本案有關之證據。我被侵害後覺得很不舒服,也很害怕(見110偵509卷第29至33頁)。
 ⒉於110年2月23日偵查中證稱:109年9月底某日凌晨0時許,在中華路1400號5樓我們同居住處,被告與我發生爭執,我說要分手,被告就威脅說要將與我的性愛影片傳出去,我聽到很害怕,就想收拾東西離開,但被被告拖回來摔到床上,我下床想往門口跑,被告就將我推向陽台,並說要將我關在陽台,我很害怕,之後他就說要看我的表現,意思就是要求我發生性行為,因我怕被他打及關到陽台,也怕性愛影片被他傳出去,所以我就幫他口交,並將他的生殖器放入我的陰道內。第2天早上我就自行走出門,被告沒有限制我的行動,我當時也不敢去報警,也沒有驗傷。此次被強迫發生性行為,我沒有馬上告訴他人,被告當時揚言要散佈我的性愛影片時,均沒有錄音、錄影或證人(見110偵509卷第57、58頁)。
 ⒊於109年10月5日偵查中證稱:我後來附的證據是事後他威脅我的紀錄,只能事後大約推斷上開發生的時間,日期無法精確,因為那時候被告要我跟他住在一起,我們不會有聊天紀錄。我第1次被威脅發生性行為的這一次,我並沒有跟任何人講,也沒有做任何紀錄,我不敢講。109年9月底被告強迫我發生性行為的這一次並沒有拍影片,109年9月底那次被告有對我動粗,被告威脅我要我跟他發生性行為,否則要把我影片上傳,之後交男友就會把影片傳給我新男友,我很害怕,想把東西收一收逃出房間,被告看到我要離開,就徒手把我拖回來,摔回床上,威脅要把我關在陽台,讓我不能出去,我一出去就會跟警察檢舉他,但這次我沒有去驗傷,因為他沒有讓我留下傷勢。他也一直把我推到房間跟陽台交界,是我一直抵抗才沒有被推出去(見110偵緝175卷第35至37頁)。
 ⒋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9年9月底這一次,被告強迫我發生性行為的地點是在我們同居處房間,大概是半夜12點到凌晨3點左右,我們因故吵架,我說要分手,他就說要把他偷拍我的不堪影片上傳到各大網站,並且要跟我家人說,我很害怕要收東西逃出去,他把我拖回來,摔到床上,又威脅要我把關在陽台讓我不能出去求救,他把我往陽台方向推,也有掐住我脖子,我一直擋,也跟他求饒,安撫他的情緒,他說要停止施暴也不是不行,他就要求我要做一些比較不堪的動作,強迫我幫他口交或者是一些性行為的動作,讓他可以勃起,實際發生性行為的地點是在房間內(見本院卷第182至183頁),我記得這次是有錄影(見本院卷第184頁),又改稱:我沒辦法確定他有沒有錄影,但是他有拿手機出來,實際上有沒有錄影我不知道(見本院卷第184頁),這次我沒有去驗傷,也沒有告訴別人(見本院卷第187頁),這一次也有在陽台發生性行為,被告叫我在陽台對他口交(見本院卷第189、198頁),口交之後也有要求我在房間床上跟他發生性行為,就是他的陰莖有插入我的陰道內(見本院卷第198、199頁),111年9月26日在本院準備程序所勘驗的錄影檔案我看起來應該是9月底這一次,但跟10月初所發生的那一次,兩次的內容都很像,但該檔案我覺得是9月底那一次(見本院卷第189、19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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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3480 12/29 09:37原來不只跟一個男的拍影片?

YukiTW 12/29 09:51靠,還以為男方是多疑,原來還真的被抓到

YukiTW 12/29 09:51還有跟別的男生做愛

qaz0509 12/29 09:53感覺是真的戴綠帽被抓到要脅的

AlHorford15 12/29 10:00男方無法勃起 頻頻軟掉,可悲啊

godofmoon 12/29 10:06變態陽萎男跟太監一樣想當主子~邪惡

h2030625 12/29 10:56好險沒有嗆他陽痿 不然說不定暴怒呵呵

yuinghoooo 12/29 12:40女的也怪怪的,跟那麼多人做愛,男友

yuinghoooo 12/29 12:41又是這種咖,眼光真的是…只是男生也

yuinghoooo 12/29 12:41不應該因為這樣打人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