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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憲法法庭死刑判決後首例...師鐸獎女師遭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新聞] 憲法法庭死刑判決後首例...師鐸獎女師遭作者
v40316
(v4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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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新聞竟然有露臉欸

竟然沒有打碼保護加害者

名字也都全出來了

所以我就問

筆記本在誰那裡?


※ 引述《didder (dider)》之銘言:
: 1.新聞網址︰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8270632
: 2.新聞來源︰
: UDN
: 3.完整新聞標題
: 憲法法庭死刑判決後首例...師鐸獎女師遭性侵劫殺 凶手最終逃死定讞
: 4.完整新聞內容︰
: 男子劉志明10年前持鐵鎚擊殺素昧平生、曾獲師鐸獎的退休女教師,還劫財性侵、咬掉一: 邊乳頭,歷審認為他犯嚴重之罪,難以期待可教化,五度依強盜殺人罪判處死刑,但判決: 多次被最高法院撤銷,更四審改判劉無期徒刑,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這也是: 憲法法庭判決嚴格限縮死刑條件後,首件逆轉逃死定讞的案件。
: 最高法院指出,更四審判決已嚴格秉持憲法法庭死刑判決揭示的「刑事訴訟程序符合憲法: 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的意旨,詳細論述如何認定劉志明所為是偶發性犯罪,而非: 並非預謀犯罪,且以劉強盜2000元財物部分,欠缺補強證據,而認定劉犯強盜未遂而故意: 殺人,並非犯罪情節最嚴重之罪。
: 另外,最高法院認為,更四審量刑時已審酌刑法科刑相關的一切情狀,參酌醫療院所評估: 調查報告、鑑定人意見,就醫療角度而言,不能完全排除劉有更生改善的可能性,而改判: 無期徒刑,檢察官上訴仍徒憑己見指摘更四審判決違背論理法則、經驗法則,並認定劉犯: 行是有計畫性、下手之重令人髮指,而符合情節最重大之罪等,皆不是合法的上訴第三審: 理由,因此駁回上訴。
: 劉志明2014年因女友提分手,他曠職、不斷到前女友住處求見被拒絕;他同年12月3日帶: 鐵鎚想找前女友未果,到高雄市孔廟旁小公園休息,飲酒後見買完菜的退休女老師正要開: 車離去,打算搶走車輛代步,卻以鐵鎚重擊女老師頭部,自己坐入駕駛座,再將女教師拖: 入後座,拿鐵鎚敲她頭部,害女老師當場昏厥。
: 劉志明事後見女老師甦醒,再拿鐵鎚重擊她的頭13下,再搶走死者皮包裡2000元、性侵,: 最後將女老師反鎖車內逃離現場,女老師最終因頭部頂骨和額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並大: 量出血身亡。檢警事後調查,發現女老師不僅被性侵,乳頭還被咬掉、吐一邊。
: 劉志明一審被依強盜殺人、強制性交等罪判處死刑,其中強制性交部分判10年徒刑,因檢: 方、劉均未上訴而確定,劉發監執行。劉犯強盜殺人部分,歷審均認定劉手段殘忍,五度: 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 更三審判死理由指出,劉以鐵鎚敲女老師一下後,竟再猛打13下,漠視生命,造成損害至: 重至深,若僅判無期徒刑顯違背正義,判死刑「罪責相當」,另鑑定結果認為劉是「高危: 險群」,再度犯案可能性不低,被關押監禁後也未明顯改變,難期待可教化。
: 不過,案件上訴最高法院後,合議庭認為劉是否劫走女教師的2000元,及劉非計畫性犯案: ,而是隨機挑選女老師殺人,更三審判決死刑理由不完備,有再調查釐清必要,再度發回: 更審。
: 更四審認為,劉志明強盜部分僅有自白,欠缺其他證據補強,劉當時是隨機萌生強盜犯意: ,進而殺害女老師,不是預謀犯案,不符「情節最重大之罪」,另依據精神鑑定、量刑評: 估等調查結果,認為劉只要保護因子大於危險因子,再犯就會降低,不能完全排除有更生: 改善可能,逆轉改判無期徒刑。
: 5.附註、心得、想法︰
: 感謝塔綠斑 讚嘆塔綠斑
: 讓一個強盜殺人死刑犯可以活下來了
: 綠共就是這樣保護國家人民的
: 希望綠共記得去跟受害者家屬說
: 兇手 不能排除更生改善可能喔~
: 綠共吃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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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rLee 10/04 17:007414 fuck

loyan 10/04 18:59這X媽的說可教化,可以送去那位法官家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