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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AI法官看兩次羈押庭的判決比較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討論] AI法官看兩次羈押庭的判決比較作者
ntuame
(可愛小鼠燈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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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AI法官
目的:將範本文章中
https://i.imgur.com/hl9eGNn.jpeg

圖 AI法官看兩次羈押庭的判決比較
兩次法官裁定結果跟相關事實輸入AI,看看每個人跑出來的結果是否有差異。並看AI說前後裁定何者比較有道理。


以下為輸入範本,如果有錯誤或文字誤植請自行注意,範本內容也會嚴重影響輸出,請務必了解。

另外AI法官由於完全沒有受到政治力干擾也未看過完整證據,因此可能會有錯誤判斷,結果並非真實。



範本文章開始:

0902承審法官裁定無保請回,但0905承審法官依據同樣案件資料,裁定羈押禁見。
因0905審理時,檢方提出的新事證不加入審理,所以兩次裁定的事證跟資料完全一致,但兩者裁決的論點相差甚遠。
比較列出兩個裁決時,主要的爭點集中在哪幾個問題?
根據底下資料,判斷0902與0905的裁定,何者更嚴格遵循法律程序正義和具體的證據評估,以及在偵查需要下,更好地平衡了被告權益和公共利益,並適當考量無罪推定原則。

請注意,新增的證據在審判中不會引入,所以不會影響法官判斷結果。


法院2024/09/02 柯文哲羈押庭裁定無保請回理由全文如下:
法官裁定理由全文如下:
柯文哲犯罪嫌疑不重大,無保請回
一、檢察官係以: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以及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賄罪等語。而本案爭點在於:110年9月9日都委會第783次會議決議中,外加20%之容積獎勵,使總容積率由560%提高至672%乙事(下稱系爭20%之容積獎勵),以及基於該會議決議所生之:1.臺北市政府以110年11月1日府都規字第11030520111號公告核定之都市計畫所外加20%之容積獎勵、2.111年10月18日臺北市都發局所核發之建照,客觀上是否合法,以及被告主觀上是否明知其為違法而仍為指示。
二、按羈押要件中所稱「犯罪嫌疑重大」,係指很有可能如此、有犯罪之高度可能性之程度,先予敘明。
三、就系爭20%之容積獎勵,其客觀上確有違法之情形,有監察院糾正案文在卷可稽,亦即認:不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4條」(蓋無「當地分區發展計畫」)、不符合「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蓋與都市更新性質不同),以及不符合公益性、對價性。

四、本案關鍵在於:被告是否明知都委會將以形成違法決議之方式圖利京華城,或被告是否明知系爭20%之容積獎勵係屬違法。然被告並非都委會之與會人員而無從直接知悉開會情形,自身亦無相關專業,則其主張其信賴形式上具專業性且為多數決之都委會決議,以及具相關專業之彭振聲之意見,尚非無據。而本案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目前卷證資料,就檢察官所提出之事證,尚存有其他合理解釋之空間,綜加計該等事由,亦尚未達前述「有犯罪之高度可能性」之程度,故尚不能認被告就彭振聲、應曉薇等人主導都委會形成違法決議之行為已有所知悉或指示,或被告明知系爭20%之容積獎勵係屬違法,而不能認被告主觀上有明知違法(此為圖利罪及受賄罪之共同要件)之情形。綜上諸情,應認聲請人就羈押要件中「犯罪嫌疑重大」之要件,其釋明尚有不足。


2024/09/04柯文哲案高等法院裁定書全文如下:
檢察官及被告彭振聲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羈字第43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於今(4)日就柯文哲部分裁定,茲說明要旨如下:
壹、主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原審裁定主文:柯文哲請回】
貳、理由要旨:
一、本院合議庭審理後,認依同案被告彭振聲及朱00之供述、證人邵00之證述,佐以朱00與應00相關對話紀錄、扣案被告隨身物品記載內容,再參酌朱00受雇於沈00之目的、沈00行賄應00犯罪嫌疑重大、被告積極介入京華城案等客觀情狀,被告是否如其主張「相信具專業性且為多數決之都委會決議」,而對本案情節毫無所悉或未曾懷疑,仍有究明必要。原審未就檢察官所提出之全部事證予以綜合評價,遽認檢察官未釋明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尚非妥適。是檢察官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二、被告彭振聲之抗告狀未經本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本院合議庭業已通知其補正,將待補正此項程序合法要件後,另行裁定。
叁、合議庭成員:審判長許泰誠、陪席法官魏俊明、受命法官鍾雅蘭。
肆、本件不得再抗告。

2024/09/05
時間線問題:
高院裁決中提到的部分事證確實是在北院原始羈押庭之後才出現的。

柯文哲9/2無保請回後,檢方不斷找新事證,包括沈慶京、彭振聲和應曉薇在看守所的供述、約談北市都委會執秘邵琇珮時任柯競總財務長李文宗和時任台北市都發局長林洲民這些人的證詞,但由於承審法官認為,由於高院撤銷了無保請回的裁定,因此,他們只考慮檢方在原始聲押時提出的證據,而不包括檢方後來在抗告中提出的新事證,案件狀態會因此回到第一次羈押庭的狀態。


2024/09/05 二度開羈押庭裁定羈押理由全文如下:
台北地院裁定理由全文如下:
法官諭知:
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證資料等足稽。
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慶京之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則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二、本件就目前聲請書所述內容及偵查檢察官掌握之案情,雖形式上已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之要件。然被告所為,究僅係被告單純圖利京華城共犯沈慶京、抑或與共犯沈慶京期約甚至收受違背職務賄賂,仍有待偵查檢察官依調查所獲之具體證據查明。
而偵查係一浮動狀態,隨證據及資料獲得逐漸形成具體之犯罪輪廓,甚至轉成賄賂罪重刑,則被告為避免受到重刑,縱暫時坦承部分事實,仍有可能於將來避重就輕、翻異前詞,甚且勾串共犯或證人;況被告所述,仍與已為本院羈押之共犯沈慶京、應曉薇、彭振聲等所述不一。
為保障被告將來反對詰問權及證人證言之貞潔,且被告目前所涉犯最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部分,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因犯重罪而有滅證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三、考量被告權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之動態平衡,並審酌憲法上比例原則,尤其刑事訴訟法對勾串共犯或證人並無有效預防規定,亦無法如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以僅能於被告逃匿時沒入保證金之具保擔保之。
為保全證據,且經衡量後,因本案為貪污犯行,造成共犯在京華城一案即獲有二百餘億元之不法利益,影響社會層面深遠,應偏向公共利益維護,故認確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替代,而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105條第3項規定,羈押被告於台北看守所,並禁止接見、通信。

法院2024/09/02 柯文哲羈押庭裁定無保請回理由全文如下:
法官裁定理由全文如下:
柯文哲犯罪嫌疑不重大,無保請回
一、檢察官係以: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以及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賄罪等語。而本案爭點在於:110年9月9日都委會第783次會議決議中,外加20%之容積獎勵,使總容積率由560%提高至672%乙事(下稱系爭20%之容積獎勵),以及基於該會議決議所生之:1.臺北市政府以110年11月1日府都規字第11030520111號公告核定之都市計畫所外加20%之容積獎勵、2.111年10月18日臺北市都發局所核發之建照,客觀上是否合法,以及被告主觀上是否明知其為違法而仍為指示。
二、按羈押要件中所稱「犯罪嫌疑重大」,係指很有可能如此、有犯罪之高度可能性之程度,先予敘明。
三、就系爭20%之容積獎勵,其客觀上確有違法之情形,有監察院糾正案文在卷可稽,亦即認:不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4條」(蓋無「當地分區發展計畫」)、不符合「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蓋與都市更新性質不同),以及不符合公益性、對價性。

四、本案關鍵在於:被告是否明知都委會將以形成違法決議之方式圖利京華城,或被告是否明知系爭20%之容積獎勵係屬違法。然被告並非都委會之與會人員而無從直接知悉開會情形,自身亦無相關專業,則其主張其信賴形式上具專業性且為多數決之都委會決議,以及具相關專業之彭振聲之意見,尚非無據。而本案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目前卷證資料,就檢察官所提出之事證,尚存有其他合理解釋之空間,綜加計該等事由,亦尚未達前述「有犯罪之高度可能性」之程度,故尚不能認被告就彭振聲、應曉薇等人主導都委會形成違法決議之行為已有所知悉或指示,或被告明知系爭20%之容積獎勵係屬違法,而不能認被告主觀上有明知違法(此為圖利罪及受賄罪之共同要件)之情形。綜上諸情,應認聲請人就羈押要件中「犯罪嫌疑重大」之要件,其釋明尚有不足。


2024/09/04柯文哲案高等法院裁定書全文如下:
檢察官及被告彭振聲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羈字第43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於今(4)日就柯文哲部分裁定,茲說明要旨如下:
壹、主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原審裁定主文:柯文哲請回】
貳、理由要旨:
一、本院合議庭審理後,認依同案被告彭振聲及朱00之供述、證人邵00之證述,佐以朱00與應00相關對話紀錄、扣案被告隨身物品記載內容,再參酌朱00受雇於沈00之目的、沈00行賄應00犯罪嫌疑重大、被告積極介入京華城案等客觀情狀,被告是否如其主張「相信具專業性且為多數決之都委會決議」,而對本案情節毫無所悉或未曾懷疑,仍有究明必要。原審未就檢察官所提出之全部事證予以綜合評價,遽認檢察官未釋明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尚非妥適。是檢察官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二、被告彭振聲之抗告狀未經本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本院合議庭業已通知其補正,將待補正此項程序合法要件後,另行裁定。
叁、合議庭成員:審判長許泰誠、陪席法官魏俊明、受命法官鍾雅蘭。
肆、本件不得再抗告。

2024/09/05
柯文哲9/2無保請回後,檢方不斷找新事證,包含約談現任北市都委會執秘邵琇珮,到看守所問訊沈慶京、彭振聲和應曉薇,約談時任柯競總財務長李文宗和時任台北市都發局長林洲民,有人咬出柯文哲、有人透露金流,但由於承審法官認為,要保障柯文哲的「憲法防禦權」,因此這些新證據,二度開羈押庭都不審酌。

2024/09/05 二度開羈押庭裁定羈押理由全文如下:
台北地院裁定理由全文如下:
法官諭知:
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證資料等足稽。
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慶京之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則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二、本件就目前聲請書所述內容及偵查檢察官掌握之案情,雖形式上已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之要件。然被告所為,究僅係被告單純圖利京華城共犯沈慶京、抑或與共犯沈慶京期約甚至收受違背職務賄賂,仍有待偵查檢察官依調查所獲之具體證據查明。
而偵查係一浮動狀態,隨證據及資料獲得逐漸形成具體之犯罪輪廓,甚至轉成賄賂罪重刑,則被告為避免受到重刑,縱暫時坦承部分事實,仍有可能於將來避重就輕、翻異前詞,甚且勾串共犯或證人;況被告所述,仍與已為本院羈押之共犯沈慶京、應曉薇、彭振聲等所述不一。
為保障被告將來反對詰問權及證人證言之貞潔,且被告目前所涉犯最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部分,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因犯重罪而有滅證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三、考量被告權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之動態平衡,並審酌憲法上比例原則,尤其刑事訴訟法對勾串共犯或證人並無有效預防規定,亦無法如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以僅能於被告逃匿時沒入保證金之具保擔保之。
為保全證據,且經衡量後,因本案為貪污犯行,造成共犯在京華城一案即獲有二百餘億元之不法利益,影響社會層面深遠,應偏向公共利益維護,故認確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替代,而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105條第3項規定,羈押被告於台北看守所,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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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ninaka 09/05 21:48z

kuninaka 09/05 21:48另外AI法官由於完全沒有受到政治力干擾

kuninaka 09/05 21:48,因此可能會有錯誤判斷,結果並非真實?

kuninaka 09/05 21:48?????

※ 編輯: ntuame (42.72.131.21 臺灣), 09/05/2024 21:49:29

benson60913 09/05 21:49幹什麼廢文

※ 編輯: ntuame (42.72.131.21 臺灣), 09/05/2024 21:50:38

poco0960 09/05 21:50ai法官根本沒看到檢辯兩方的資料是要通

poco0960 09/05 21:50靈膩

keltt 09/05 21:51真的廢文!你至少要把重點標出來吧?

PunkGrass 09/05 21:51什麼廢文

benson60913 09/05 21:52小草不要學人家用什麼ai了 丟人現眼

boogieman 09/05 21:58首先 你要訓練AI熟讀六法全書 熟讀所

boogieman 09/05 21:58有司法案件判例 最好讓他通過律師考試

boogieman 09/05 21:58再來問它這問題才有信度

zakijudelo 09/05 21:58AI果然沒被政治干預

CHENXOX 09/05 22:01滿智障の 窩說人 不4說ai 畢竟ai要說什

CHENXOX 09/05 22:01麼全都看被塞什麼蠻容易預測 根腦波弱

CHENXOX 09/05 22:01の提神明有交代e樣蠢 甲鬼甲怪

peachnest 09/05 22:29AI根據法律原理,法官除了法外加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