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四叉貓算錯了,狼師今年5月16羈押期滿~~
※ 引述《MrTaxes (謝謝提醒)》之銘言:
: 關於一審期間的羈押規定,請大家看一下法條:
: 第 108 條
: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
: ....
: 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 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
: 然後看一下網路上節錄的裁判書內容:
: https://imgur.com/R0a4mKq
: 112.8.16 一審開庭
: 112.8.16~11.16 剛好三個月,被告一審的第一次羈押期間。
: 112.11.16~113.1.16 剛好兩個月,被告一審第一次延押。
: 113.1.16~113.3.16 剛好又兩個月,被告一審第二次延押。
: 113.3.16~113.5.16(裁判書誤植為112.5.16) 剛好又兩個月,被告一審第三次延押。: 所以被告的一審延押總共 3+2*3=9個月 從去年8月16日押到今年5月16日
: 四叉貓說的從去年11月開始押 應該是被告第一次延押 而延押最多三次共6個月
: 也就是今年的5月16日沒錯
: 而青鳥活動最早是今年5月17發起一直到5月24日有正式名稱
: 所以從時間點來看 被告已經羈押期滿 不能排除有參加戶外活動的可能
其實4x貓沒算錯~是你再亂用
檢察官告的有222條第一項第2款強制性交罪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222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是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所以你列的108條是規定十年以下只能押三次
但是他並沒有規定十年以上的可以押幾次
所以你用十年以下三次就是錯誤
根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27&flno=5
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
第五條
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六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最重超過十年就可以羈押6次以上
所以還可以羈押三次
所以沒有你說的羈押期滿 不排除他可以參加戶外活動的可能
所以你是不是也是一種造謠說他5月就羈押期滿了
--
上面那個資料是你自己先貼的,最下面一行
那群帳號就是專門造謠的
所以他寫錯了ㄚ
法條不會錯吧
還用黃色螢光筆標註,第三次羈押期滿。
然後你貼的圖112年5月16日延長羈押2月
就是說繼續羈押到7月16日
你誤讀法條囉...
是你誤讀
108條是10年以下
現在被告的七年以上
七年以上跟十年以上很難分是不是?
就跟你說了只有10年以下有不能超過3次的
問題..
這個是七年以上~沒有10年以下的規定
還有他貼的圖中文你看不懂嗎都押了四次了
~你很難分嗎?
延押4次
把7年以上的罪套到10年以上的規定真的是
死忠鳥才有的智商
我是告訴他10年以下的規定不適合用就108
條
7年以上就是有可能超過10年
你有啥問題嗎?
可悲被打到自刪了w
謝謝win8719板友,你是對的,我錯了。
這個會不會是國民法官來判,可能判
很重
欸自刪哦?跟師父一樣翻頁了?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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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亂倫性侵13歲外甥女!她「痛到拒絕和解」^^^^^^^^^^^^^^^^^^^^^^^^^^^^^^^^^^^^^^^^^^^^^^^^^^^^^^^^^^ 這法官是在判三小 我查了法條 第 221 條 1.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4
Re: [新聞] 轟民進黨為了選舉無所不用其極 柯文哲:根據自由時報報導 新北地院合議庭裁定自6月27日起,繼續羈押禁見2個月;若加上偵查時羈押的2個月及法 院3度羈押,林嫌將被羈押禁見共9個月。 秉叔從去年12月初被抓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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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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