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偵辦中案件 在野修法要求調閱
※ 引述《wetteland ( )》之銘言:
: 1.新聞網址︰
: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646832
: 2.新聞來源︰
: 自由時報
: 3.完整新聞標題
: 偵辦中案件 在野修法要求調閱
: 4.完整新聞內容︰
: 國民黨、民眾黨聯手擴張國會調查權
: 〔記者陳政宇/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十七日處理藍白所提國會擴權案,朝野立委激
: 烈駁火,立院廿一日將處理後續條文。依據在野黨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政府機關正
: 調查的案件,立法院有權要求五天內提供複本,否則將送彈劾。由於政府機關涵蓋司
: 法、監察等憲政機關,民進黨立委批評,這完全違反憲政體制的權力分立,亦違逆偵
: 查不公開的原則。
: 綠轟違反憲政權力分立
: 朝野立委當日纏鬥十八小時,最終僅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兩
: 條文二讀表決,針對邀請總統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要常態化進行,對立委進行口
: 頭提問時,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立法院長韓國瑜宣告廿一日繼續開會,處理後續條
: 文。
: 民進黨團抨擊,未經立法院長主持朝野協商及逐條討論就強行表決,且藍白草案條文
: 直到表決最後一刻才喬出來,此前根本無法得知條文內容。國民黨團則說,在執政黨
: 龐大壓力下,邁開國會改革第一步,會繼續努力讓修法完成,不負民眾所託。
: 週二院會繼續處理的條文中,包括藍白聯手要擴大國會調查權等爭議內容。
: 根據藍白新出爐的修正動議條文,立院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得要求政府機關
: 、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若經政府機關如
: 司法或監察院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若法人、人民團體或關係人員
: 拒絕、拖延、隱匿不提供文件或虛偽陳述,經院會決議,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
: 鍰;公務人員違反上述條款可移送監察院糾正、糾舉或彈劾。
: 民進黨團幹事長吳思瑤批評,立院修法不能逾越憲法,但這完全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 根據釋字第五八五號,立委調查權的範疇必須與行使職權相關,無法毫無限制、包山
: 包海的調閱;且偵查中案件亦不得調閱,否則違反「偵查不公開」。
: 民進黨立委沈伯洋說,立法院調查權的範圍,僅止於與司法調查無關的資料,這也是
: 民進黨版本之所以限定調查範圍。若立法院能調閱正在調查的案件資料複本,當然會
: 對調查過程造成壓力,這非常可怕。
剛好裡面有一段也很符合有關的修法內容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766
釋字第五八五號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調查權,固得以法律由立法院院會決議依法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科處適當之罰鍰,此乃立法院調查權之附屬權力。惟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課以罰鍰之法律規定,除採用裁罰手段應為達成調查目的所必要者外,其裁罰要件及標準均需具體明確,俾使受規範者得預見其行為之可罰,且其規定得經司法審查加以確認,以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是真調會條例第八條第七項「違反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六項規定者,處機關首長及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後仍繼續違反者,得連續處罰之」及第八項前段:機關首長、團體負責人或有關人員拒絕真調會或其委員調查,影響重大,或為虛偽陳述者,依同條第七項之規定處罰等規定,並未明定立法院行使此項裁罰權之程序,且於同條第四項、第六項規定未依前開意旨修正之前,其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行使裁罰權之要件,亦非明確,與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律明確性之要求均有未符。又就機關首長、團體負責人或有關人員拒受調查,影響重大,或為虛偽陳述者,同條例第八條第八項後段規定「並依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百十四條等相關規定追訴處罰」,應係指上開人員若因受調查而涉有犯罪嫌疑者,應由檢察機關依法偵查追訴,由法院依法審判而言,非謂其拒受調查或為虛偽陳述,即已符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百十四條或其他犯罪之構成要件,上開規定應本此意旨檢討修正。
就是這段
之前就有解釋過了
你提的東西罰款啥的刑法都有了
你不需要自作多情給你立法院擴權
應該交給檢調處理~
用刑法165條跟214條處理就好
這是檢察單位的事情不是你的事情
對了關於偵查不公開裡面也有說明
八、同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本條例公布之日,各機關所辦理專屬本會管轄案件,應即檢齊全部案卷及證物移交本會」、同條第四項規定「本會行使職權,不受國家機密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受請求之機關、團體或人員不得以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偵查保密、個人隱私或其他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同條第六項規定「本會或本會委員行使職權,得指定事項,要求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提出說明或提供協助。受請求者不得以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偵查保密、個人隱私或其他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其中關於專屬管轄、移交卷證與涉及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而受憲法保障者之部分,有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並逾越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行使之範圍。
所以偵查的案件
因為涉及權力分立還有制衡原則問題
所以也不行要求對方交出偵查資料來給你
--
把人叫來尻臉就是爽
這個是國民黨搞出來的違憲組織真調
會對吧?幹,明文規定預算無限咧!
樓上的 現在網軍洗風向說是藍推的 跟黃國
昌沒關係
原來提的東西刑法都有,那民進黨現在在鬧
什麼
鬧他違憲
最後一個告訴你偵查不公開就是關於權力分
權問題
有違憲
都知道不行還硬要給他推~我才想問國民民
眾黨在鬧啥
綠皮黑骨 腦袋裝的都黑魔法
柯建銘大法官說你違憲就違憲 笑死
釋字第五八五號 沒看嗎笑死
這是大法官解釋
偵查卷宗未調查終結前當然不能公開沒有錯
,但釋字729也要看一下
恩729說啥
729我只看到立法院可以調不起訴跟別的方
式結案的卷宗除了這個還有說啥
如果是立法院基於法定職權認為是重大議案
或立法院職權行使範圍像預算案什麼的還是
可以向行政機關調閱
你沒看前面的嗎
檢察機關代表國家進行犯罪之偵查與追訴,
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且為保障檢察機
關獨立行使職權,對於偵查中之案件,立法
院自不得向其調閱相關卷證。立法院向檢察
機關調閱已偵查終結而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未
經起訴而以其他方式結案之案件卷證,須基
於目的與範圍均屬明確之特定議案,並與其
行使憲法上職權有重大關聯,且非屬法律所
禁止者為限。如因調閱而有妨害另案偵查之
虞,檢察機關得延至該另案偵查終結後,再
行提供調閱之卷證資料。其調閱偵查卷證之
文件原本或與原本內容相同之影本者,應經
立法院院會決議;要求提供參考資料者,由
院會或其委員會決議為之。因調閱卷證而知
悉之資訊,其使用應限於行使憲法上職權所
必要,並注意維護關係人之權益(如名譽、
隱私、營業秘密等)。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
解釋應予補充。
都告訴你了~要等到調查完~立法院才能行使
範圍職權..
那是指向司法機關調閱卷證,我覺得這條如
果有過就是做了一個取巧,在符合職權行使
範圍內,我立法院向行政機關調不是向司法
機關調
行政也沒辦法
因為那是調查的卷宗..
這就類似是京華城也送檢調但死國民黨跟苗
博雅還一直叫台北市政府拿資料出來
京華城送檢調前~就開始叫拿了
不是送了才叫拿
然後不關於偵辦的事情可以拿出來
第 5 條
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
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
職務之人員。
前項所稱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
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
司法警察、辯護人及告訴代理人以外,依其
法定職務於偵查程序為訴訟行為或從事輔助
工作之人員。
5月2日檢調才出來說列他字案
偵查不公開是有包含到協助的機關單位~不
單指檢調
有人文盲啦 看不懂
20
Re: [請益] 審計處有叫人吐錢的權力嗎?以下純粹就法律責任層面討論 原po說機關因為2件性平案件被勞動局罰25萬元,性平三法裡只有性別工作平等法的主管機關是勞動部(地方主管機關則是各直轄市勞動局及縣市政府教育處),那這2件案件應該是性別工作平等法案件,而原po說裁處罰鍰事實是因為”部份流程未依規定處理,包括收受案件未於歸定期限內成立專案小組並做成報告,未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看起來比較像是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被依第38-1第2項:「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雇主依第3條第3款,包含行政機關)裁處罰鍰,那第38-1第2項除了罰雇主,還有併罰職員受僱人嗎?並沒有阿!那這時候可以說因為實際承辦人(職員)有過失要負連帶責任嗎?絕對不行!因為處罰對象法定,關於處罰對象法定,可以參考釋字第638解釋理由書和行政罰法第17條立法理由,這裡就只po行政罰法第17條及立法理由,釋字第 638號解釋理由書有興趣可以自己找來看,行政罰法第17條:「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依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處罰之。」 立法理由:二、本條規定之目的,除宣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有受罰能力而得作為行政制裁之對象外,並特別強調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時,係依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處罰,不適用前二條之規定,亦即除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對於該機關或組織之人員設有併罰之規定外,對於該人員並不當然併予處罰。(理由一是行政機關可否作為行政處罰對象的說明,我就不po了),從上面的論述可以知道,除非個別行政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行政命令將機關職員明訂為處罰對象,否則在15
[請益] 關於行政程序法一題各位先進請問一題行政程序法 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發現甲未繳納108年度使用牌照稅,卻開車上路,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 28條第1項規定;財政部為使辦理裁罰機關對違章案件之裁罰金額或倍數有一客觀之基準 可資參考,訂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地方稅捐稽徵機關乃依上開相 關規定,處應納稅額0.3倍之罰鍰。請依上開情境及行政程序法規定,簡述財政部訂定「14
Re: [討論] 為什麼會一堆人不知道法條在哪對於上述問題,我找到的相關法條草案是這些 ---- 第四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公私法人、團體於五日內提供檔案 、帳冊等有關資料。10
Re: [新聞] 國會改革 喊確保說謊權 綠營林志潔惹議→ amyyamada: 111.250.68.126 04/05 19:01 林志潔教授,要不要翻翻看585號釋憲案大法官怎麼說的?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 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 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5
Re: [討論] 藐視國會施行後批評徐巧芯是不是關3年?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 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 15 案 口頭報告略以 其中第 25 條第 1 項及第 4 項規定,質2
Re: [討論] 藐視國會施行後批評徐巧芯是不是關3年?就你的論點分析 有沒有看到各國都是以證人身分採取司法途徑 就是要合乎權力分立的原則 而藍白所提的法案 最大的問題就是破壞權力分立的原則3
Re: [討論] 其實台灣的立法委員就不應該有調查權你以為現在討論的調查權 是個別立委隨隨便便就可以調查? 目前提案都是要先成立委員會之後 才有辦法授與調閱的權力 更有趣的是,現在又突然拿憲法當擋箭牌了X
Re: [討論] 建立國會聽證調查制度的難處?大法官解釋早就承認立法院有國會調查權 塔綠班還在那些國會聽證調查權違憲 必須要修憲的唬爛論調 釋字585 當初連說藏電鄭麗君有提過要做國會聽證調查權的修法改革2
Re: [新聞] 國會改革法案初審 柯建銘:藍白毀憲亂政擴權? 585號解釋怎麼說的?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 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 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 所以你認為319真調會違憲? 根據釋字第 585 號文中解釋,『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 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乃屬行政權本質所具有之行政特 權。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如涉及此類事項,即應予以適當之尊重。』 所以立委有權調閱;但是行政首長有權不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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