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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賴苡任提告主張罷免吳思瑤送件不限領銜人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新聞] 賴苡任提告主張罷免吳思瑤送件不限領銜人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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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ickcoo (coo)》之銘言:
: 1.新聞網址︰
: https://www.taisounds.com/news/content/71/193539
: 2.新聞來源︰
: 太報
: 3.完整新聞標題:
: 賴苡任提告主張罷免吳思瑤送件不限領銜人 中選會列多條法規打臉
: 4.完整新聞內容︰
: 2025-05-31 20:09 / 作者 林佳鋒
: 罷免立委吳思瑤的「地動刪搖」領銜人張克晉退出該職,更換領銜人行動也受挫。召集人: 賴苡任今(5/31)宣布向台北高等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二階連署書應該由連署人送件: ,不應限制於單一領銜人。不過中選會列出多條法規回應,《選罷法》規定,領銜人就是: 罷免團體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無論是連署送件、補提送件,依法都應由領銜人為之。: 中選會表示,《公職選罷法》對罷免案領銜人(全稱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的相: 關規範,如第42條、第49條、第53-1條、第52條、第53條、第55條、第59條、第76條、第: 79條、第80條、第83條、第86條、第104條、第110條、第124條等所定。
: 中選會指出,例如第124條即規定,罷免案之通過或否決,有該條第1項所列情事之一者,: 選舉委員會、檢察官、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得於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 60日內,以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罷免案通過或否決: 無效之訴。
: 中選會說,質言之,罷免團體與日常生活中的各種團體相同或相似,皆有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負責人等。就《公職選罷法》規定來說,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如前所述可簡稱為: 罷免案領銜人,就是罷免團體法定代表人或法定負責人的意思。
: 中選會指出,相關法律為對應於此,則無論是罷免提議送件、連署送件、補提送件等等,: 依法即由領銜人(或其受託人)為之,自不可能無需領銜人即可提議送件、連署送件、補: 提送件,何況罷免案提議人方若擬設辦事處者,依法亦應由領銜人申設,或是在罷免依法: 正式宣告成案後,由選委會舉辦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時,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則有親自到: 場發表之權利,領銜人若未到場亦無法由其他人替代之,此等皆為現行法律所定。
: 5.附註、心得、想法︰
: 台灣罷免案實施這麼多年。還沒看過像賴苡任這麼可悲的人。
: 第一階死亡連署被法辦,主要領銜人退出,替換備位領銜人送件700件不合資格沒過。: 這樣還不夠丟臉嗎? 現在還想去行政法院賴皮,大家都照法律規則在走,就你最賴皮
: 可憐,反正國民黨笑話不嫌多。

你叫車手幫你送中選會還受理這件事情我就覺得很詭異了,
如果這樣可行以後我就寄掛號給選委會就好了啊。

為什麼第二階要求領銜人,
因為本件正式進入法律選罷法立案程序,
法律程序要有負責人啊!
總不能叫國民黨或罷團扛吧,
而且公民團體去哪裡找組織負責人,
所以到底你在假處分什麼,
是在嗆中選會什麼,
白紙黑字都寫清楚在哪裡了!

什麼法律是對人的,
什麼法律是對組織的,
什麼時候該用什麼法律這個你都要搞清楚。

不過算了,
連朱立倫砍預算都能告行政部門首長貪污苛扣,
你能相信一個百年大黨竟然連選舉都不懂嗎?
除了犯罪的選法其他對選罷法跟其他的法律都是法盲,
而且中華民國還被你們執政8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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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dvdr 06/01 00:34你怎麼會覺得靠槍斃關押異議分子的畜牲黨

twdvdr 06/01 00:34會執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