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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證交法修正三讀 上市櫃公司有盈餘需為員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新聞] 證交法修正三讀 上市櫃公司有盈餘需為員作者
cwc5566
(張無忌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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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公司法第235條之1已經有類似規定

「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其實上次修完公司法後,應該所有公司的章程就都有盈餘分派的規定了,所以這次是讓上市櫃公司,除了分派盈餘,還可以選擇調整薪資

八卦是上次公司法修法,因為沒有規定盈餘分派員工酬勞的下限或比例,也沒有未實際分配員工酬勞的罰則

所以很多公司,尤其中小企業,會訂一些很鳥的分配1000元作為員工酬勞(不是每位員工,是全公司總額1000),或是分配盈餘的0.00000001%(中間要幾個0自由發揮)作為員工酬勞之類的或是乾脆索性不發

所以這次修這個法不知道有什麼用
因為這種屬於公司治理範圍的,不可能直接訂一個比例,強制要求公司一定要發到多少

優質上市櫃公司早就依照公司法訂定分派員工酬勞,而且都分得不錯

而廢物上市櫃公司就算修了這種法,他們之前的章程早就有員工酬勞相關規定,但都能不發就不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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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wc5566 (111.83.201.90 臺灣), 07/16/2024 16:30:34

macrose 07/16 16:32法律也不可能細到規定加薪給誰

macrose 07/16 16:33金額全部加到自己人身上就好了,合法合規

tomandnico 07/16 19:21加到老闆親戚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