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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北檢:約談柯文哲4人 並有3項回應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北檢:約談柯文哲4人 並有3項回應作者
cipc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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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推噓 6 推:7 噓:1 →:4

※ 引述《Jeffy (傑飛)》之銘言:
: ※ 引述《hank811020 (小哲)》之銘言:
: : 台北地檢署正式回應:
: : 二、柯姓被告於搜索過程中並未抗拒,且願意配合到案接受詢問,檢察官未實施拘提之強
: : 制處分,其人身自由也未受拘束。
: 全文只有這點重要:如果今天早上是「拘提柯文哲到案」,檢察官
: 要在24小時內決定羈押或釋放;但目前柯是「自願」走進北檢接受
: 詢問,24小時就還沒起算。(憲法第8條+刑事訴訟法第93條)
: 歷史題:阿扁是什麼時候被羈押的?在被特偵組傳喚「第五次」以
: 後,才正式被聲請羈押禁見。
: 「羈押柯文哲」有強大的後座力,今天不一定會有結果,仍然保留
: 限制出境以後先請回,日後再偵訊的可能性。

趁機法普

刑事訴訟法上有所謂「拘捕前置原則」

意思是羈押是相較於拘提逮捕更嚴重的人身自由限制強制處分

因此在羈押前一定要先有拘提或逮捕

實務上常常會有開了搜索票但沒開拘票的情況

這時候如果被告本人也都剛好在場

通常檢調就會問你「是不是自願跟著回去解釋?」

通常被告這時候都會說願意

這也是所謂的「自願隨行」

在法理上這時候被告是沒有受到人身自由限制的

當然你也可以說不要

但其實拘票在偵查中由檢察官自行簽發

如果你說不願意 那下一秒拘票就來了

通常這時候警察都會很「熱心的」一直陪著你

等到檢察官開偵查庭 然後把你的送進去

當檢察官開完庭後就需要當下做覺得

如果認為有羈押之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

此時便會依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

現場逮捕

這時檢察官就會有24小時完整的時間可以好好寫羈押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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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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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abo 08/30 17:24所以其實阿北可以先不願意 讓檢察官沒

laoabo 08/30 17:24時間寫的意思?

moodgid 08/30 17:25血汗地檢

allen3407 08/30 17:26

MICWAR 08/30 17:2624小時的法源是甚麼? 這24小時阿伯要坐哪

※ 編輯: cipc444 (49.216.235.81 臺灣), 08/30/2024 17:26:42

impose 08/30 17:26通常拘票都準備好了啦,你不同意就上銬了

luben 08/30 17:27157是玄天上帝。不是一般人

MICWAR 08/30 17:28會有長板凳,不鏽鋼扶手銬在上面嗎?

leptoneta 08/30 17:29憲法第8條 抓到要24小時內送法院

t21 08/30 17:30講白了就是一定要去,

Tosca 08/30 17:35不能夠說我要去大便等我一下?!

MeiHS 08/30 17:36大便時間也在跑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