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賴先生,3人變1+1人是受益不是侵害!!
賴苡任先生在臉書上說
我跟你談法律,你跟我講政治,您不是曾經說過,《選罷法》修正要求附上身份證正反影本,是沒收民權、沒收罷免。如今我主張選罷法第80條第3項侵害「連署人」的罷免權,妳著急忙慌的出來替選罷法背書,過去一年來實屬少見。
另外讓我提醒吳大立委,《選罷法》在105年11月29日修法前,規定可以有三位領銜
人!三位!規定三位領銜人就是避免只有一位時會容易侵害連署人的民意。而蔡英文政府修的《選罷法》,將三人改為一人,才會導致如今制度混亂不堪!沒收民意果然是你們民進黨專門會幹的事!
先來講 選罷法第 76條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公布
第七十六條
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三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名冊二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
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第一項提議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罷免理由書以不超過五千字為限。
罷免案,一案不得為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得同時投票。
罷免案表件不合前二項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公布
第七十六條
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
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第一項提議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罷免理由書以不超過五千字為限。
罷免案,一案不得為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得同時投票。
罷免案表件不合第一項、第三項、前項規定或提議人名冊不足第二項規定之提議人數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議人之領銜人徵求提議及連署;其適用罷免種類、提議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採電子提議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修正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公布
第七十六條
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
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第一項提議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並指定提議人一人為備補領銜人。罷免理由書以不超過五千字為限。
罷免案,一案不得為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得同時投票。
罷免案表件不合第一項、第三項、前項規定或提議人名冊不足第二項規定之提議人數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議人之領銜人徵求連署;其適用罷免種類、連署方式、查對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採電子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
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死亡或經提議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者,由備補領銜人遞補為領銜人,並以一次為限。
105年11月18日修正
提議人之領銜人三人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修正
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修正
加了 備補領銜人遞補為領銜人 的方法
你原本要跟銀行借錢需要 3個保證人, 修法後變成 只要一個保證人
你的利益是受到侵害? 還是受到更多保障?
之後再修法,讓你的保證人後悔後,還有換人的機會
你的利益是受到侵害? 還是受到更多保障?
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
如果連修法後 ,是受益還是受害都搞不清楚
那我真的不懂,他到底是法盲還是數學白痴!
如果是法盲,那就請閉嘴,什麼話都不要講
不要明明自己是法盲
還要敲鑼打鼓的到處現,告知大眾 你根本搞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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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不救
105年那次不就黃國昌提出要修的?
XDDDDDDDDDDDDDDD
藍營青年軍水準
賴苡任去找黃國昌灰啦!你找錯人了
我就記得3變1+1不是雞昌堅持一定要加的
蔥嗎☺ ☺
看你能不能找到 相關新聞或證明了
※ 編輯: rwhung (118.171.19.88 臺灣), 06/01/2025 17:44:27畢竟傅家養的 會養出蟯蟲也是很合理
法盲 虧他還是律師世家
支那有法學?支那只有法家啦
高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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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罷免吳思瑤案 解法來 幫藍綠白都上一下課 首先 綠粉不要嗆藍白仔去領銜 因為辦不到 除非開一個新案 選罷法76-8 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死亡或經提議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者,由備補領銜人遞補 為領銜人,並以一次為限。![[討論] 罷免吳思瑤案 解法 [討論] 罷免吳思瑤案 解法](https://i.imgur.com/QEub13t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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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克晉若真遷了戶籍後的情況推測關於領銜人的規定 寫在選罷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 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 ,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 同一條的第五項則是9
[討論] 張先生會不會有生命危險啊?如題 罷免吳思瑤的領銜人張先生發文稍早宣布不罷免 可是我發現今天罷免吳思瑤的團體還在收連署書 然後又翻了一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討論] 張先生會不會有生命危險啊? [討論] 張先生會不會有生命危險啊?](https://i.imgur.com/iomZImu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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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張克X先生 你快發不自殺聲明吧公職人員選罷法第76條第8項: 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死亡或是經提議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者, 由備補領銜人遞補為領銜人,並以一次為限。 二分之一這聽起來不難,啊靠杯都死人怎麼拿的到 只剩下死亡這條路國民黨才能繼續罷免吳思瑤的未竟之業3
Re: [討論] 變更失敗 領銜人不見 然後連署要幹嘛欸欸欸 不要亂講 選罷法明確寫著 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死亡或經提議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者,由備補領銜人遞補 為領銜人,並以一次為限。 這意思是換人只能一次 不是說只能申請一次1
Re: [討論] 到底為什麼規定要領銜人死亡啦~~~~~~~~~~~~~~~~~~~~~我只能說,大錯特錯 第七十六條第八項所指:「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死亡或經提議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書面 同意者,由備補領銜人遞補為領銜人,並以一次為限。」 其實在民進黨還處完全執政的時期(即一一二年六月九日),新增案業由行政院提出、並 獲得修法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