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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陳玉珍提助理費除罪化 將列週五院會議程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陳玉珍提助理費除罪化 將列週五院會議程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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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rrxddd (有噴 nlnlOeO RR )》之銘言:
: 陳玉珍提案指出,為矯正司法實務錯誤法律見解,「立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將立委每人: 聘用公費助理8至14人改為聘用助理「若干人」,刪除「公費助理」中的「公費」兩字;: 立法院撥款的「助理研究補助費」,改為撥款給立委一定數額,由立委「統籌運用」且「: 免檢據核銷」,統籌運用項目不限於助理費、健檢費、助理文康活動費等,運用妥當與否: 僅對選民負政治責任,非屬貪污治罪條例等規範範圍。
: 謝謝玉珍委員
: 對民代這麼著想
: 未來若是有更多助理
: 想必受益的一定是百姓
: 提的法案也能更加完善 水平也能更高

: 推 Iamidiots: 笑死,乾脆讓立委收錢無罪好了XD 49.215.88.242 12/02 17:40: → Iamidiots: 陳水扁表示:幹,我的國務機要費案XD 49.215.88.242 12/02 17:40
陳水扁的部分,其實已經因為《會計法》修正通過(當時還是民進黨為立法院多數),而免訴了啊!

這也是:

一、臺灣高等法院一零一年度矚上重更(二)字第二號刑事判決
二、懲戒法院一零八年度澄字第三五四二號判決

所肯認的事實



且觀察前述刑事判決:(高檢署未就這部分上訴,已經宣告確定)

查被告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蔡銘哲、郭銓慶、陳致中、黃睿靚為此部分行為後,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規定業於一一一年六月十五日經總統修正公布,同月十七日施行,修正後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機關支用之國務機要計畫費用、特別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因被告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等人被訴共同侵占、詐領國務機要費共計新臺幣一億四百一十五萬二千三百九十五元部分,因其等支用國務機要費之時間均係在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依上開規定,如涉及刑事責任者,不罰,屬於法律嗣後廢止其刑罰之情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規定,故就被告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陳鎮慧等人就國務機要費案被訴侵占公有財物、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行使偽造及變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偽造印章等罪嫌部分,被告林德訓就國務機要費案被訴侵占公有財物、行使變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部分,均應諭知免訴判決。又因此部分貪污犯行已廢止其刑罰,則被告陳水扁、吳淑珍被訴就國務機要費案所得財物共計新臺幣一億四百一十五萬二千三百九十五元,自非貪污犯行所得之財物,則被告陳水扁、吳淑珍、陳鎮慧、蔡銘哲、郭銓慶、陳致中、黃睿靚被訴就此部分財物為洗錢犯行,亦係因上開法律修正廢止其刑罰,而導致不罰,故亦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規定,就被告陳水扁、吳淑珍、陳鎮慧、蔡銘哲、郭銓慶此部分洗錢犯行,均諭知免訴之判決;就被告陳致中、黃睿靚此部分洗錢犯行,本應為免訴之諭知,惟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與上開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故不另為免訴之判決;並就被告陳水扁部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四條準用同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因為機要費案已經是在《會計法》的射程範圍內,所以搞得當時的法院很無奈

所以藍白這次想依樣畫葫蘆的話,成功機率很濃

畢竟民進黨沒辦法阻止這個議事過關,加上……(老調重彈的事,就不多寫了),所以自
然是能隨心所欲,要怎樣就怎樣



但不管怎樣,如果要玩文字遊戲,可要小心被反噬

畢竟如果敵對陣營方面也有類似情事(尤其像是林岱樺一案),就會因為這個修正而同樣免訴,這不得不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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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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