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之銘言:
: → walyun: B應該是傷害致死罪吧 36.236.118.7 07/19 00:50
: → walyun: 刑度相同,犯罪情節不同,絕對不可能一樣 36.236.118.7 07/19 00:56
: → walyun: 量刑 36.236.118.7 07/19 00:56
: 這就是小草法盲一直看不懂在鬼打牆的點。
: 保證人地位源於刑法第15條第1項,該條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
: 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這意味著,如果一個人有
: 法律上的義務去防止某種犯罪結果的發生,但他卻沒有採取行動,那麼他的不作為就等同
: 於積極的犯罪行為。
: 換言之,幼童如因為成人凌虐而昏迷,此時依刑法第15規定,該成人有救助的作為義
: 務,如果該成人消極的不救助,就與積極的殺人相同構成殺人罪。不管是271,或是新: 制定的272-1( 小草法盲不要再搞錯法條了,272條是殺害直系尊親屬罪)
: 本來在舊法情況下,凌虐致死的刑度比殺人罪低,所以對犯罪者而言,有送醫救助的
: 誘因,但在修法後都變成死刑,那這項誘因就消失了,反正一樣都要處死刑,加害人寧可
: 選擇不救助,還可避免醫院強制通報,隱匿罪行,結果造成的結果卻是被凌虐的幼童生存
: 機率降低,反而是在殘害幼童,小草法盲根本不懂犯罪心理學,用自己沒有根據的
: 幻想推論,難怪會導出與現實脫節的荒謬結果。
草民簡單回應一下:
就「理論」上而言,同時有作為和不作為/可一部用不作為評價時,
要全部以作為犯去評價,
不會/不能就虐待的部分先評價為作為,然後放任不管的部分改評價為不作為,
也不會最後就純用後面的放任不管論以不作為殺人結案。
這是刑法總則的層次。
簡單的說,結果加重犯就結果就加重犯,
沒有人會再搞一個不作為殺人去競合。
更何況重點都是行為人的主觀犯意, 傷害犯意vs 殺人犯意。
對,理論上傷害犯意有可能在半途變成殺人犯意,
但那只是理論上,只研究刑法條文就會這樣。
你以訴訟法的運作去看,
只要是無法證明的東西,就是無意義、不需討論的事。
就實務運作上而言,我相信所有的法官都在笑:
這加重、減輕的,很重要嗎?
因為實際上的運作,就是法官以情節、宗教信仰先決定刑度後,
(而且都是從最低刑度開始上去)
再開始去湊法律、看有什麼可以用的,
刑總最不缺的,就是可以援引的減刑規定。
法條就湊湊湊, 湊到判決書最後一段所引用的法條,
可以判出他們要的刑度,就搞定!
現在只是要多花點時間去湊而已。
最後是當事人心態問題,黃金橋理論是唄? (不是只有中止犯會討論)
絕大部分的犯罪人,都是刑法白痴啦,
誰會先研究完法條,再來決定要不要把小孩宰了?
真實的社會,
是大家都知道情節有輕重之分,而情節就決定刑度,
犯罪人和法官都是一樣的想法,所有正常人也都這樣想。
然後減口的情形,
幾十萬的債務問題都能滅口了,
不會是研讀法條後,再決定要不要滅口。
是政治性立法沒錯,對實務操作完全沒影響,
但立法院能回應社會需求,
跟那種鬼扯說條文太難修、研究了十年研究不出來啥小的,
好太多!
我今天看了一位民進黨立委的講法,
是他覺得把死刑這個權力給法官,太恐怖。
所以才不是什麼立法技術不好、所以他們反對。
民進黨真正反對的原因很簡單: 就是反對死刑啦!
--
民進黨被白藍封殺的版本是增列死刑...
結案
不拿出東西來給大家看看, 誰知道你在講啥?
※ 編輯: court0043 (49.216.86.5 臺灣), 07/19/2025 05:16:57同意 特別是犯罪人大多是刑法白痴這點
現在修法是直接跳到表決,你以為現在是
王金平當院長?
是啊,272-1三黨共識,還直接跳過表決了
呢。
神奇的理論:因為大部分人不懂,所以立法可
以隨便亂立,這是卡提諾學派的精神嗎?
自己說“絕大部分犯人都是刑法白痴
”,所以還是有可能有人不是白痴吧
,那把法立成這樣,不就是要被害人
自求多福,最好你各位的小孩遇到的
是刑法白痴。
這個理解程度,難怪當草
你的說法就是修法無法阻止犯罪,我也同意
,為何不是從制度面下手?這孩子是交給政
府卻虐死,286條去年才修過,無期徒刑我
認為合理
民進黨支持虐童過失殺人者輕判,可惡
22
首Po以下是現行法條: 1.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3.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4.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https://i.imgur.com/dTW1zQ2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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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白立委的白痴立法就是鼓勵殺害幼童啊! 不信你來看,如果一對父母或其他成年人無法控制自己的情緒對幼童施以凌虐導致 昏迷,在舊法和新法下會有什麼不同的結果? 一、舊法情形 A.趕快送醫,雖然會被通報,而且如果急救無效,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 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https://i.imgur.com/gSguCki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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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alyun: B應該是傷害致死罪吧 36.236.118.7 07/19 00:50 → walyun: 刑度相同,犯罪情節不同,絕對不可能一樣 36.236.118.7 07/19 00:56 → walyun: 量刑 36.236.118.7 07/19 00:56 這就是小草法盲一直看不懂在鬼打牆的點。 保證人地位源於刑法第15條第1項,該條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19
推 gn7722: 223.137.186.173 07/19 02:41 → gn7722: 223.137.186.173 07/19 02:42 → gn7722: 223.137.186.173 07/19 02:42 → gn7722: GPT大神照妖鏡來也 223.137.186.173 07/19 02:42 笑死!你到底會不會問問題啊!![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 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https://i.imgur.com/MNNVtNx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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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知道青鳥口中「殺掉比較划算」的說法,是從哪裡自行解讀出來的了。 ——— 有殺人犯意: 272-1殺人罪:死刑/無期/十年以上,七歲以下加重1/2 272-1以虐待手法殺人罪(虐殺):七歲以下死刑/無期![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 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https://i.imgur.com/E53N5ulb.jpeg)
1
的 : 誘因,但在修法後都變成死刑,那這項誘因就消失了,反正一樣都要處死刑,加害人寧 可 : 選擇不救助,還可避免醫院強制通報,隱匿罪行,結果造成的結果卻是被凌虐的幼童生 存4
deegs10221: 你的例子不是有無送醫嗎?27.51.89.230 07/21 05:27 → deegs10221: 有送醫自然會有中止犯跟準中止犯的問 27.51.89.230 07/21 05:27 → deegs10221: 題,不敢提這點喔 27.51.89.230 07/21 05:27 → deegs10221: 自己舉了一個超級法盲的例子沒意識到27.51.89.230 07/21 05:29 → deegs10221: 啊? 27.51.89.230 07/21 05:29![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 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https://i.imgur.com/bjw3oeX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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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eeeasy: 民進黨支持虐童過失殺人者輕判,可惡 36.231.132.235 07/19 16:52 噓 deegs10221: 唸法的不知道中止未遂喔 27.51.89.230 07/20 21 笑死!二個大法盲還要出來丟人現眼? 第一,我國刑法沒有過失殺人罪,只有過失致死罪,如果有殺人故意那就是殺人罪好嗎? 第二,現行的凌虐致死是故意犯+過失犯的型態,亦即故意凌虐加上過失致死的結果,哪![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 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https://i.imgur.com/bjw3oeXb.jpeg)
X
個? : : 2.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 3.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 : : 4.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X
童 : : 完全失去救助機會。 : : 這樣的立法根本不是在保護幼童,而是直接把他們逼死,藍白的立法就是這麼無腦 : : 白癡。偏偏還有一群更白癡的小草在後面支持他們,而這群人居然還有臉說反對者 : : 就是殺害幼童,真的是白癡恐怖!![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 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https://i.meee.com.tw/sZzb1HW.jpg)
32
[討論] 虐童案是立法技術問題,不應民粹化先講結論: 引用民進黨版說法 民進黨表示民進黨也 「贊成」加重虐童刑期 只是在立法技術上有不同看法![[討論] 虐童案是立法技術問題,不應民粹化 [討論] 虐童案是立法技術問題,不應民粹化](https://i.imgur.com/4TIKdT2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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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虐兒最低15年,虐兒致死最低10年你沒看錯,這就是藍白聯手最新通過的刑法286條 七歲以下 虐兒不致死加重1/2 虐兒致死不加重1/2 藍白洗了半天,不去認真翻條文還真不知道![[討論] 虐兒最低15年,虐兒致死最低10年 [討論] 虐兒最低15年,虐兒致死最低10年](https://i.imgur.com/6TwRz9Y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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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剴剴條款」三讀通過!虐殺7歲以下童最我來幫忙民進黨立委 解釋為什麼它們很堅持要放在殺人章節 而不應該在傷害章節加重 原因是 其實很多虐童者 他只是喜歡看到小孩被虐待以後哀叫的快感 而不是真的想讓小孩死 這種人在民進黨立委眼裡 他們就不是屬於 虐"殺"兒童 因為他們沒有殺人的犯意 對這種虐兒犯而言 他們會更希望小孩活著讓它們可以一直凌虐而不是弄死它們![Re: [新聞] 「剴剴條款」三讀通過!虐殺7歲以下童最 Re: [新聞] 「剴剴條款」三讀通過!虐殺7歲以下童最](https://static-cdn.nextapple.tw/prod/2025-03/2A80AC010F4011E600FD0E743D44D440/46b17970de9f94da23de746a9781e79d_750.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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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發現藍白版本的bug雜草沒念書,很難溝通。 法律不是單純的文科,是社會科學,法條設計牽涉到社會風氣及犯罪心理,主觀及客觀的 構成要件,都要考慮進去。 如果照藍白這種立法方式,所有刑法都可以加一個可處死刑,會有影響嗎?不會,因為法 官考慮的層面很多,不是像一般人看新聞報導就覺得這種死刑判一判就好。9
Re: [討論] 民進黨怎麼喜歡執著在幫人命測重量法律上的「○○致死」基本上都是先有一個故意的行為,卻造成一個意外的結果 也就是所謂的加重結果犯 例如 1) 你本來只想拿棍子教訓他一下,結果不小心把人揍死 2) 你一開始就準備好傢俬要他的命,結果也如願把人揍死![Re: [討論] 民進黨怎麼喜歡執著在幫人命測重量 Re: [討論] 民進黨怎麼喜歡執著在幫人命測重量](https://imgcdn.cna.com.tw/www/webphotos/WebOg/600/20250718/2000x1049_64895780060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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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特] 司法院認證刑法286條實務上被法官架空!本來以為又是狂電官員的時刻 可實際上卻是很嚴肅的法律探討 一群法官當場判斷證實實務上法官的荒謬 討論到最後司法院也證實 並認證刑法286條實務上被法官架空愛怎樣就怎樣![[黑特] 司法院認證刑法286條實務上被法官架空! [黑特] 司法院認證刑法286條實務上被法官架空!](https://i.ytimg.com/vi/t2ya5Z92h1A/sddefault.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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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大家願意為凱凱走上街頭嗎?支持上街!民進黨執政時期都未曾有大規模街頭訴願行動! 訴求須納入通盤系統性檢討社會保護網,人力與資源配置,兒福中介機構權責。 另外是大家最關心的刑度問題: 虐童致死已在2019年調整刑法,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 但我自己覺得這部份司法與民眾最大認知差異就是新聞中所提![Re: [問卦] 大家願意為凱凱走上街頭嗎? Re: [問卦] 大家願意為凱凱走上街頭嗎?](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24/03/13/4606549_1_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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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藍委批民進黨擋虐童死刑 沈伯洋還擊了「那個puma自己不是教刑法的嗎 怎麼講這個問題那麼外行阿 基本上286條跟277條一樣 虐童致死 跟 傷害致死 都是加重結果犯 vs1
[轉錄] 陳培瑜FB 民進黨支持「虐殺幼童處死刑、1.轉錄網址︰ 2.轉錄來源︰ 陳培瑜 FB 3.轉錄內容︰1
Re: [問卦] 為什麼台灣的法官很容易同情詐騙者?並沒有不高喔,目前我們一般最常見,最常在談的詐欺,其實都是【加重詐欺罪】 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之前修法就是加重刑期上限) 但是實務上最常被抓到,都是車手跟轉帳帳戶的持有人,這些人,法官在論罪科刑時, 很高機率會是用【幫助犯】來論,而刑法上規定是,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加上實務量刑潛規則,是從最低刑度開始去上加或下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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