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檢調搜索前會先通知當事人嗎?
先說結論,到現場再通知那個政府機關的老大也
行
法律是這樣訂的,實際上不一定照這樣做。
搜索,意義是指以「發現被告(含犯罪嫌疑人,
下同)或犯罪證據或其他可得沒收物」為目的,
而搜索被告或第三人的身體、物件、(電磁紀錄
、)住宅or其他處所的強制處分。
執行搜索,容易產生爭端,令一定之人會同在場
見證,並令其於搜索筆錄簽名(刑訴法42條6項)
,一來可以減少違法搜索情事,二來可以增加爾
後爭執時(尤指栽贓抗辯,案例如92台上546)
的證明管道。
因此,無論何人執行搜索時,皆應注意下列的在
場及通知規定:
https://i.imgur.com/PktGMso.jpg
,因偵辦奇美假股票案,率調查員北上搜索,本
來想搜索的處所是立法委員廖福本的研究室及他
在大安會館(立委宿舍區)的居所。檢察官一行
至立法院區後,通知研究大樓主任搜索事宜,但
立法院長王金平隨即聞訊趕到,並以國會自治、
搜索立法院區須經立法院長「同意」為由,阻止
檢察官搜索研究室;最後,檢察官僅搜索廖福本
於大安會館的居所。
本案讓本來毫不起眼的刑事訴訟法149條,頓時
成為臺灣矚目的焦點。
依照本條搜索政府機關,只要「通知」可代表他
們的人在場,既無庸事先照會,也無庸(實際上
也不太可能)得到他們的同意。
通知在場以資見證,也有釐清權貴的規範目的,
畢竟,各該政府機關代表人,必須知道到底檢察
官搜索了那些處所,帶走了哪些他們保管的文件
,否則,之後產生洩密、遺失等爭端時,責任歸
屬便成問題。
至於搜索立法院院區大樓,未來應否得到院長的
「同意」?這牽涉憲政價值的決定。
此與「免訴權」的問題有關,也就是,到底對於
特定人員(如總統、立法委員)發動追訴or個別
訴訟行為(含強制處分)時,應否受到特別的限
制?
我國憲法原來對此的基本決定是: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立法院許可,不
得逮捕或拘禁」(憲法74條),隨後並經修憲,
增加「在會期中」的限制(憲法增修條文4條8
項),也就是,限縮而非擴張他的免訴權的範圍。
至於對搜索、扣押則無特別的限制。
附帶說明:德國的憲法對此有不同的基本決定:
搜索國會大樓,應經議長同意。
但應注意,即使如此,依照德國法還是得對國會
議員搜索,例如對他們的住宅的搜索and之後的
扣押,換言之,他們免受搜索的免訴權,只適用
於國會大樓之內,而不適用在其他的住居所。
搜索處分嚴重干預受搜索人的居住安寧、居住自
由乃至於隱私權利,其次,對於公務機關的搜索
,可能影響特別的守密義務。
有鑑於此,刑事訴訟法除了某些法定搜索程序外
,另行特別規定下述限制:
https://i.imgur.com/5qKLMqH.jpg
刑事訴訟法126條調和發現真實的追訴目的與公
務員對自己掌理事項的責任體系,理論上以「請
求交付」為原則,「直接搜索」為例外(搜索總
統特例:釋字第627號)。
然而,當該管公務員就是涉嫌者時,基於利害衝
突,幾乎難以期待他「完整」交出必要文件。例
如,假設縣長及縣府工務科公務員,涉嫌共同收
受新開發工業區承包廠商的賄賂,我們不可能期
待檢察官到縣府工務科說:請你們把該案檯面上
及檯面下的資料都交給我,有了這些資料,我就
有足夠證據可以起訴你們了!
※ 引述《rup4jo3 (洛克人)》之銘言:
: 台灣人的禮貌與熱情是國際揚名
: 檢調在搜索之前
: 是不是先寄個信函通知當事人?
: 我們即將在幾月幾號到貴府執行公務?
: 還是會打電話給當事人詢問
: 我們是否方便在明天上午到府公務?
: 台灣人最在意禮貌和尊重
: 檢調在搜索前會把禮貌做足嗎?
: ※ 每日發文數上限為5篇,自刪與板主刪除,同樣計入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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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看完可使用 Ctrl+y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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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i.imgur.com/kz2tCTa.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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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高虹安遭搜索約談 他轟「4大荒謬」 預言他字案確實是可以 搜索 扣押 拘提阿 只是這件事情被監察院提案糾正過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於本(107)年12月12日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所提法務部之糾正案 ,本案緣由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與法務部調查局偵辦國家安全法案件,以他案方式預立 傳票與拘票與搜索票(三票齊發)方式,同時將嫌疑人等以證人身分傳喚、拘提暨搜索到17
[課業] 刑訴第131第1項第1款之拘提有網友來信問 檢座您好,我是正在準備三等警察的現職員警, 冒昧打擾您了,因為這幾天看了您許多文章,認為您真的是熱心討論法學的神人,即使不 認識您,但我還是鼓起勇氣想與您討教,希望您見諒,不吝賜教。 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逕行搜索,第1款事由為,因逮捕被告、犯嫌或執行拘提、6
Re: [新聞] 情侶遭警方臨檢「拍打」搜出毒品 法官認依照目前這個法官的見解 拍搜是違法的搜索 那除非就是毒蟲很智障 把毒品拿在手上或是直接在路上吸食 (不過這樣其實就是現行犯了,也不用盤查了)6
[討論] 高的案件是否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鏡週刊寫這麼多資料 那個公務員洩密啊 完全不怕被辦洩密罪耶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至3項規定: 「偵查,不公開之。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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