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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我只好奇一件是2個竊盜罪跟2個強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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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蒼夜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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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外役監條例》放寬資格 輕罪累犯受刑人可獲遴選

出版時間 2020/05/22

蘋果日報

立法院院會今(22)日三讀通過《外役監條例》修正案,
其中第四條經修正後,放寬累犯受刑人可以參與外役監遴選的規定,
累犯但已執行完畢前案,同時為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
得遴選為外役監受刑人。

《外役監條例》第4條第2項條文原規定,受刑人有「累犯」等6種情形之一者,
不得參與外役監遴選。
民進黨立委邱志偉提案將「累犯」文字改為
「累犯。但已執行完畢之前案均為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同時提案也寫到,外役監設立目的係使受刑人,得逐步適應社會生活,
「為使受刑人從事農作或 其他特定作業,並實施階段性處遇,
使其逐步適應社會生活 ,得設外役監。」

該提案指出,考量有將前案量刑輕微之累犯納入遴選資格之必要,
除了協助更多受刑人及早回歸社會,也能同時紓解一般監獄超額收容問題,
因此提出《外役監條例》修正草案。

另外,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修正第4條,犯貪汙罪或是重大經濟犯罪,
其依法應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尚未追回者,不得參與外役監遴選。

立法院長游錫堃今天上午召集黨團協商
朝野各黨團對《外役監條例》修正草案並未達成共識
,保留送院會處理;
立法院會下午處理時進行表決,最後通過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所提修正動議
將「累犯」文字改為「累犯。
但已執行完畢之前案均為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戴祺修/台北報導)

所謂的累犯等6種情形之一者,指的是

內亂
外患
殺人
強盜
累犯
附有強制工作處分者

在修正案中大筆一揮,變成:

逃獄
毒品
累犯
假釋後犯罪
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性侵犯
家暴

再來修法後刑期規定變成:

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
或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
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

所以無論殺人、強盜、叛國、貪污等等犯罪,只要不是判死刑,
在監獄裡表現良好都能遴選為外役監

真是德政,謝主榮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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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llardo08/23 20:01哀 只好制裁柯文哲了

guitarspirit08/23 20:14你知道的太多了

jerick08/23 20:59真是好人,為犯罪者找福利,是大善人啊。

Fallenshit08/23 21:01累犯憑啥去外役監爽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