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原位癌定期追蹤需告知嗎
※ 引述《zsyeueyu (阿杰)》之銘言:
: 標題: [討論] 原位癌定期追蹤需告知嗎
: 時間: Fri Feb 26 15:24:17 2021
:
: 家裡長輩現在要投保醫療險
:
: 但本身有癌症病史(7年前有原位癌)每年都
: 有定期追蹤 都無問題
:
: 因為健康告知書有兩年五年的事項詢問
: 想請教一下版上的各位大大
:
: Q:這樣我健康告知書上面需要告知嗎 因為已經過五年了
:
: 感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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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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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Insurance/M.1614324259.A.2C2
: → runrunpig: 要保書問診療、治療、或用藥,追蹤當然算診療 02/26 15:25: 推 Tammi: 不是有定期追蹤嗎,要阿 02/26 17:21: 推 new8gi: 有追蹤的都要吧 02/27 15:28: 推 hake13: 沒告之 02/27 16:35: → hake13: 對不起,回錯了 02/27 16:36: 推 abcccbbs: 要喔 02/27 21:13: → ishuen: 有得過癌症持續在追蹤的是不是都會拒保? 02/28 19:41: → vitoli410013: @ishuen 通常是醫生診斷痊癒,且至少半年,通常五 02/28 21:06: → vitoli410013: 年,才能申請。 02/28 21:06: → vitoli410013: 但還是有機會加費、除外或拒保。 02/28 21:06: → ishuen: 有領過重大傷病卡 醫生癌症會認定痊癒嗎? 03/01 01:30: → vitoli410013: @ishuen 永久還是有時效性的?兩者有差。 03/01 01:54: → runrunpig: 部分癌症轉移機率不高、當初僅有原位癌就馬上處理的, 03/01 06:48: → runrunpig: 還是有機會核保通過的。個人經手過子宮頸原位癌投保醫 03/01 06:48: → runrunpig: 療實支實付僅除外承保而已,不過時空背景不一樣,核保 03/01 06:48: → runrunpig: 條件與結果僅供參考就是了,自己在業界的感想是核保越 03/01 06:48: → runrunpig: 來越嚴格。 03/01 06:48: → runrunpig: 有類似體況的話,調整好身心狀態比較重要,保險能不能 03/01 06:51: → runrunpig: 購買就當浮雲吧,不要因此亂買小額終身壽險就是了。業 03/01 06:51: → runrunpig: 界教育訓練:有體況就是推小額壽險,利用有體況的人迫 03/01 06:51: → runrunpig: 切想買到保險的心態,但多數人想要的根本也不是壽險... 03/01 06:51
網頁好讀版:https://bit.ly/3rg7jFo
(以下僅部分節錄)
發問中提到7年前罹患原位癌,雖然符合惡性腫瘤的詢問事項,但已超過告知期間5年
之期限,因此不需要告知。
健康檢查異常時,醫生僅建議追蹤即可,並不符合書面詢問中檢查或治療的情形,也
代表異常狀態並不嚴重,尚未形成疾病,不至於影響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應該不屬
於告知之範圍。
雖然《要保書填寫說明例示》第18點(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提及「追蹤」,但《要
保書填寫說明例示》僅具用以協助要保人填寫告知事項之「行政指導」作用,並無強
制性,不得用來拘束要保人。
參考判決:
《高院88年保險上更(一)第9號判決》:保險公司的詢問事項是健康檢查有異常之情形
時,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是治療,但個案中的診斷醫師,僅是要求被保險人回院追
蹤,並不符合告知要保書中所詢問的內容。
《台南地院103保險第15號判決》:醫生建議「追蹤」,與告知事項中的「治療」或「
檢查」意義是不同的,要保人並未違反告知,保險公司不得據此解除保險契約。
結論:
告知義務的履行將影響到保險契約的效力,違反告知義務,在除斥期間內,保險公司
可以解除契約並沒收保險費,千萬不可以帶著投機的心態,而造成更大的損害。
「追蹤」的定義較為廣泛,容易與「診療」、「檢查」...等詢問相互混淆 (108
評2144評議書),仍需依照個案判斷,不可過於執著於文字的運用,以免製造更多
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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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算既往症嗎?
推 謝謝分享
請問看了這篇的保戶真的照做了,最後被沒收保費、拒賠
能夠找原文作者負責嗎?
癌症追蹤也是會需要其他詳細檢查啊,難道病患給醫師眼睛
掃描就能知道癌症有沒有復發嗎
上圖來源 評議中心
好妙的文章…我先給個推。不過有點好奇"追蹤"不算就診
療?也不算(健康)檢查嗎? 癌症追蹤不用照腸胃鏡…不用
抽血…不用照x光和斷層掃描嗎…或相關的檢查嗎?
B肝定期追蹤、乳房纖維囊腫定期追蹤、子宮肌瘤定期追
蹤,以下開放接力
第二個判決和原文狀況完全不同吧...
第二個判決在投保前是沒有確診癌症的,只有做鼻咽癌EB病
毒篩檢,因數值較高被要求追蹤,所以保險公司才會以「過
去二年內是否曾因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而被建議接受其
他檢查或治療?」來主張告知不實,因為沒有別的項目需要
告知啊!但以原文狀況來看,五年內有追蹤癌症,就代表有
對癌症安排相關的檢查(診療),和上述狀況完全不同吧!
身為前版主,若用「追蹤不用告知」這種論調,豈不反讓保
戶陷入告知不實的危機之中嗎?
這內文文字版跟你討厭的那個網誌內容一樣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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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告上的其中這項:最近兩年內是否曾因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 或治療。 想問如果自費檢查原本一開始腎臟有小水泡,但後來復檢後已無小水泡了,這樣需要告知 嗎? 因為想買台灣人壽的保險,如果告知就不算標準體了。
- 各位版友好,小弟近日想要保保險,但有些健康告知的事項不太瞭解自己到底是否符合標 準體或次標準體: 1.曾被診斷有慢性腎臟病(二期),及青光眼,但近日已重新由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證 明無上述兩疾病,那還需要告知嗎? 2.去年健康檢查中,空腹血糖值剛好100(正常應<100),建議追蹤,需要告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