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 申請減額繳清為保戶不可剝奪之權利,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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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收到一些PTT鄉民、網友來訊,認為當初申請投保業務本說要協助主約「減額繳清
」,後續過了一年或兩年卻拼命找理由不幫忙送件,甚至演變出奇怪的話術。
因此決定整理一下司法判決、評議中心及保險學者談及「減額繳清」的觀點,以求破
解業務員以話術誤導保戶不敢行使減額繳清之權利,一併導正視聽使不當話術不再橫
行。
結論部份,就金管會函令、保險及保經代業者針對短期減額繳清所採取之作為,如何
影響保險業務員招攬行為、承攬(勞動)契約,以及該影響間接損害保戶權益之問題,
一併統整其利弊得失。
FB發問:「為降低保費壓力將主約申請減額繳清保留附約,你認為會造成的影響是
好或壞?為什麼?」A、好的;B、壞的;C、不影響。
【以下FB網友留言】
選A(「好的」影響)
無人回答
選B(「壞的」影響)
1、B,當下會覺得幫客戶省下一些錢,以長期而言對客戶、保險產業、業務員都不
是很好,這是一種惡性循環。
2、其實很多人都有分享減額繳清的缺點。我是覺得如果經濟真的很有困難當然可
以行使這個權利,但如果一群人都故意行使這個權利,就會造成保險公司的財務風
險,為了規避這樣的風險,就會導致保險公司調高主約門檻、限制標準體等各種結
果,拉高後續保戶的投保成本。在保戶立場,其實便宜的主約真的很多,故意減額
繳清,不然萬一未來沒錢繳保費的時候,不可能墊繳,再者,如果有新的附約,想
要附加也是不可能,一直反覆買入場券,減額繳清,真的有省到錢嗎?
選C(「沒有」影響)
1、個人偏C,減額繳清的商品既然是保險公司本身的設計,那保戶行使權利也沒
什麼不對。
未選擇-
偏A(「好的」影響)
1、為了買附約要加用不到的主約多花無意義的錢,寧可減額。唯一小問題就是
無法再調高或新增、調高是還好,保額一開始就買夠了,新增的話就再看新保險
是否好到值得多買一張新主約,但保了快十年沒有這問題出現,少繳的主約保費
省下了不少可以再來買。
偏B(「壞的」影響)
1、看主約內容是什麼,如果只是沒什麼用的低額壽險就減吧!但要注意是否有
要保人豁免附約,因為減了就沒豁免了。
2、除非很缺主約的這筆保費,否則減額繳清的話豁免的部份沒辦法再持續。除
此之外附約的部份從此也只能減少不能增加或做其他調整,就某些層面來說就
失去定期附約的調整功能了。
3、問這個問題沒意義啦,有些公司遇到減額繳清到一定程度,就給你停止送件
甚至終止業務合約,你能怎辦?
偏C(「沒有」影響)
1、看是站在誰的視角跟當下的情況
(以下整理法院判決、評議中心及學者觀點)
【司法判決就「減額繳清」vs「終止契約」的評價-「繳清」較有利】
凃愛於辦理系爭保單減額繳清時,其流動資產顯已不足支應每年逾813萬元
且尚需繳費14年之保險費支出,甚至需向凃亭借用,方能繳付系爭保單申辦
減額繳清前之保險費,則凃彬於原審陳述凃愛要求很單純,就是不要再繳
保險費,將身上剩下之股票及配息,支應退休生活,身邊想留錢,不想繼續繳
,會擔心老了之後沒有人照顧等情,應可採信。則凃愛主觀上既無意續繳保
險費,客觀上之資產亦不足以支應往後14年合計逾1億元之保險費,當僅能就
凃彬所提出不續繳保險費有「解約」「展期」「減額繳清」等方式為選擇,
其依凃彬之分析,選擇保障僅比例下降之「減額繳清」,而非解約後或展延
期滿即無保障之「解約」「展期」,應係不繼續繳納保險費之最有利處理方式
,符合凃愛當時主客觀情勢之需要,自難認凃彬有加害凃愛及上訴人之
行為。-節錄自《中高院104年保險上第6號判決》
【評議中心就「減額繳清」運作之解析-「減額繳清」亦符對價平衡未損及危
險共同團體】
減額繳清保險係以保戶欲辦理繳清保險當年度保單所累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
除營業費用(按如有辦理保單貸款等亦須進行扣除)後之淨額,作為一次繳清
的躉繳保險費,而保險金額則以該躉繳保險費於當時所得購買之保險金額為何
而定
所謂保險,係預先集合感受同一危險威脅之多數人,依大數法則計算繳納保險
費,以分散危險之社會及金融制度。保險費一般區分為自然保險費與平準保險
費,自然保險費係指保險費的計算,於每個保單年度依被保險人(保險標的)的
狀況來重新評估及計算保險費;平準保險費係指平均保險期間的各年保險費,
使每期要保人的負擔相同,亦即每期繳費金額始終不變的保險費。依據保險契
約之時間軸,被保險人年齡較輕時,自然保險費是風險對價的保險費,平準保
險費會多於自然保險費,所以平準保險費多出的部份並非當期風險對價之保險
費,實質上是預繳「未來的保險費」,保險公司依法應予提存,即所謂「保單
價值準備金」,以準備將來支付保險金額之用。-節錄自《104年評第5號決定
書》
【學者江朝國教授《保險法逐條釋義第四卷》P509、P511-辦理「減額繳清」
屬要保人權利,不容許保險人任意剝奪,或以不當方式加以限制。且辦理「減
額繳清」,對於要保人及保險人雙方均無不利。】
保險法第118條之規範意旨,除賦予要保人有將契約轉換為繳清保險之權利,
保護被保險人所累積之投保利益,並於其申請變更為繳清保險時,不至受到侵
害而設。
保險法與保險實務特別設有延續契約效力之機制,即「減額繳清保險」與「展
期定期保險」供保戶選擇,以維其權益,申請減額繳清保險應屬保戶之權利,
不容許保險人任意剝奪,或以不當方式限制之。是故,本條之立法意旨應為「
保障被保險人之投保利益,而特設關於減額繳清保險之規定」。
且人壽保險採平準保費制,通常在契約前期繳納的保費裡,有部分係用已預先
支付保險費,而這部分的溢繳費用即屬保單的現金價值,若要保人中途不欲再
繳交保費,可使用該現金價值延長保險契約之保障。如此對保險人來說故無不
利;對保戶而言,此一作法則較之領回解約金來的更具優勢,蓋依照保險法第
119條第1項之規定,解約金可能只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的3/4,選擇單純解約易
造成保單現金價值無法完全發揮
【以下轉自保險白話文整理(金管會相關函令規範)】
一、《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針對民國96年9月1日後之規範:(針
對商品)
197、附加契約其效力問題,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主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
1、如附加之附約為長年期附約者:不得約定予以終止,惟繳費方式得作適
當之約定處理。
2、如附加之契約為一年期附約:
(1)附加之附約有保證續保者:
不得約定予以終止或不同意續保,惟繳費方式得作適當之約定處理。
(2)附加之附約無保證續保者:得由公司自行決定處理方式;惟該附約至少
得持續至該附約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二、《銀行、證券商、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合作推廣契約
書範本》(針對業務招攬)
第五條:「業務員招攬保險商品時,不得有下列情事:四、慫恿客戶違反
告知義務或以不當之手段唆使客戶辦理退保、轉保、縮小保額、繳清、展
期或貸款等行為。」
總結保險公司可能採取之限制:(4&5整理自武士網友留言)
1、絕大部份的保險公司會要求繳費方式需年繳,部分保險公司保費僅接受
轉帳扣款。
2、無法新增附約險種→XX人壽最近新商品,無法附加在舊單底下。
3、無法調高保額→原本投保癌症險2單位,想要提高到3單位,無法;但可
接受降低保額或部分解約。
4、主約若有豁免功能,部分公司條款在繳清後將被取消。
5、原有自動墊繳功能,部分公司條款在繳清後將被取消。
結論:
想了一下題目確實出得不好,應設定在保戶有繳費壓力優先考量下來論定
好或壞。故在有保費壓力前提之下,本題答案應為A(好的影響)。
保戶就壽險主約申請減額繳清,並未如「終止契約」般脫離危險共同團體
,保險公司亦可就壽險主約尚存的保價金另行運用,且還持續享附約的保
費收益;同時考量減額繳清為要保人不可剝奪之權利,保戶經申請又不至
讓保戶喪失附約保障,以此觀之,對保險業者與保戶雙方的確均無不利。
但保險業者及保經代公司的承攬(勞動)契約設計,使得保險業務員將因保
戶申請減額繳清時衍生不利影響(保單繼續率降低、無續期佣金甚至遭追
回佣金等)。然而此問題不應怪罪保戶行使其法定權利,癥結在於保險公
司與保經代公司對業務員懲處規範,業務員真正要歸責的對象當然是保險
公司,而不是站在保戶的對立面威脅保戶。
至於金管會函令造成的影響(詳前節錄自保險白話文之整理),保戶在行
使權利前應多加注意經申請後主、附約的功能影響,如申請時同時將影響
到業務員的業績(繼續率或佣金),則屬保戶參考用事項,保戶行使權利
並不受該因素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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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業務不願意協助送件,不是可以自己去保險公司辦減額嗎
?
R開頭的ID會來噓你
看來還是存在著減額繳清想法的差異。
如果一開始在商品險種和年期的選擇上 已經能預判保戶打
算在隔年減額繳清 又不事先和業務達成共識的話 這種件我
建議業務都不要收 之後會怎麼被弄都不知道
保戶想自己去辦業務員哪擋得住?請問業務員怎麼剝奪客
戶權利?這麼愛照規矩來,那怎麼又叫保險業務員幫忙送
減額繳清呢?照規定的話,這不是保險業務員的工作範疇
,理賠、保全變更也就麻煩自己來吧。勸人不要減額繳清
以維護整體保險環境,搞得好像比賣終身醫療的業務還缺
德,你們打雙安業務有這麼用力就好齁
只會說是保險公司的問題,那有什麼解決方法嗎?如果有
,可以發表一下高見;如果沒有,那又何必互相殘殺結果
雙方都沒好處。
不要高高在上 下來好嗎?
講的落落長還是沒有解決的方法啊
行使合約權利本來就不是問題 自然沒有解法
不是說這樣不行 而是你們把責任都推給保戶 只要減額繳清
就是保戶的錯 保戶都不該這樣做
這沒有解法 因為權力都在保險公司那 不減額繳清也是會被
搞 就看保險公司要不要而已(去年全球就這樣 不少保戶都
遇到 應該也造成你們困擾。)
保戶想著LDC沒有減額繳清可附加附約的同時 結果新商品都
沒辦法附加上去 也只能另外購買主約附加了。
保戶要減額不需要經過業務也能行使權利啊
要業務員去跟保險公司抗議並爭取權益讓我想到那個梗圖XD
總之,減額繳清為保戶權利之一,業務不辦就自行辦理;投保
時,業務自己也觀察此件要不要收就這樣
繳到一半的終身醫療險保戶還無法下車呢
勸導不要「帶有目的性」減額繳清的推文、文章不是最近
才有的,幾年前就有不少大前輩提醒過,這樣的風氣會導
致日後出單成本變高。有興趣的自己去看看出單成本歷次
改動,以很多人弄的球球來說,同期的失能險出單成本都
低於終身壽險,撇開體況問題,出單還願意選保費較貴的
終身壽險的人想要幹嘛不知道嗎?現在人口高齡化,像失
能險這樣的健康險漲價很合理,但為何壽險保費也是不斷
提升?反正會有人說:保險公司死愛錢!要這樣講就沒必
要討論了,我知道會講這話的人也沒想討論:)自己已經
買好的人都沒差,反正火也燒不到自己,可憐的是那些還
沒規劃的、或是新生兒。如果主附約合計成本過高、自己
無法負擔時,應該是退而求其次規劃別家,或是不要沒錢
了還買這麼多保險,重點有買到就好。
買個保險還要為保險公司煩惱它的獲利,煩惱減額繳清
之後會不會未來讓未來的出單成本增加影響到以後的保
戶,煩惱業務員的繼續率會不會被考核,現在保戶還真
為難阿,壓力還真大,竟然要背負這麼多無謂的責任。
給個權益讓保戶行使,保戶用了再說是在亂搞、在濫用,
那還真不曉得怎樣才不算亂搞濫用? 怎樣情況下的減額
繳清才不算自私?
「大量的減額繳清使得未來出單成本變高」有任何依據
支持這樣的說法嗎?這中間存在抵換關係嗎? 回歸顯著嗎?
還是說你說的算? 如果因果關係可以這樣用推的,不用
任何證據,用這種「想當然爾」的思考方式,那論述事
情真的太容易了
裝睡的人叫不醒
不如請減額繳清的反對者來寫篇文章論述「減額繳清是
自私行為」、「如何算是濫用減額繳清? 會如何傷害投保
環境?」,不要只會躲在推文裡噓人嗆人扣帽子
躲起來?我都有回覆吧!比某些截圖到粉絲團公審別人的
人還好了。我的論述其他文章底下都有回覆,你要接受也
好,不接受也罷,反正減額繳清權利在客戶身上。
減阿減起來,反正這樣下去壽險最低保額只會越來越高
業務員首佣一樣拿的很開心,辛苦的只是晚買保險的人
投保規則通通改起來
笑死 不減讓業務賺主約續佣喔
@snsdakb48 要不乾脆投保自己來好了,不用找業務省
得被賺佣金,你說是吧?
問題在現在就不行啊 先開放自己投保再放大決如何
@kevinpowei 你不知道自己可以去保險公司臨櫃投保
嗎?
如果客戶一開始就講明要減額,你答應了也知道了,當然要
幫忙辦理啊
如果你不願意,一開始就不應該接單,請他找別人
如果客戶沒講明,然後你也沒問,這是把自己當出單機器人
嗎?
推樓上
先說好照著約定做就好了,不要先答應之後又推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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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跟某家產險申訴會被列入黑名單阿肥最近聽業務員好朋友說 最近很紅那家 如果保險理賠有爭議 去金管會申訴的話 會被那家列入黑名單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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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全球減額繳清去年幫爸媽跟保經投保全球QWX+XHR,有跟他說清楚一年後主約要減額繳清, 他也同意,5月時告知他請在6月幫我辦理,就有微詞了。 但最後還是跟我說我堅持要的話會幫我在繳費日前兩星期送件, 結果繳費日當天我收到刷卡通知簡訊,保費金額仍然是未減額的金額。 詢問後,他沒送件! 登入保險公司保戶專區查詢,保單並未減額繳清。4
Re: [問卦] 我就問,富邦不核保到底有什麼錯?哪裡錯...一錯再錯....規則每天改來改去 你要不核保就早點說.... 後面發的公告 永遠都在打前面公告的臉 一下子要給核保 一下子又要人家簽切結書 簽完切結書 又說重複投保不給保 連已經收錢都都要退費!!!!2
Re: [新聞] 富邦將簡訊通知「重複投保者」一律拒保保險公司有核保的權力,但不等於想怎麼審核就怎麼 審核: 1.不能違反主管機關規定、不能違法(如涉及對特定 族群成員的歧視)。 2.對於複保險、體況、保額需要之相對財力...等設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