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理賠] 新安東京海上防疫險理賠速度
理賠這件事情,請回歸到契約本質跟條款精神,評議中心已經有申訴判定陪同隔離不理賠了,理由就是陪同隔離與傳染病第48條的要旨不符
防疫險的隔離理賠,是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一項: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
條款定義就是曾與傳染病人或疑似被感染者接觸,才符合48條隔離要件。
小朋友班上有人確診,就是疑似與被感染者接觸而隔離,所以會理賠,請問家長陪同隔離是有跟傳染病者接觸或疑似確診了嗎?
此時的家長陪同隔離是因為兒少法第51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家長的陪同隔離是因為依此法不得留置兒童家中獨處,目的是要照顧小孩,不是因為傳染病法第48條,接觸過傳染病者或疑似被傳染隔離
如果小朋友是“確診”隔離在家,家長的隔離才可以依照48條申請隔離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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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家長如果是因為兒少法被迫在家照顧,那為啥要框隔
離設電子柵欄?兒少法會進一步限制家長自由?
跟你說明一下,就法律上的認知,保險契約是一種私人契約,你要回歸的是契約本質跟條 款精神,因為妳的理賠是依照契約內容而定。契約訂定的法定傳染病隔離是因為48條接觸 傳染者及疑似被感染者,才叫做隔離,政府發放的隔離通知書是一種行政處分,並非有發 通知書就表示私人契約就得賠,還是要回歸有沒有48條的事實,但陪同隔離就無48條的事 實,這也就是因為為什麼評議中心會判定陪同隔離與48條要旨不符的原因
那你要看政府怎麼擴大解釋兒少法囉
只挑自己想要看的,一直忽略家長被隔離不是防疫需求
覺得家長不應該被隔的要找CDC跟政府吵,而不是找產險
公司吵理賠...
現在產險公司都不想理賠,有的一定要醫師開的診斷證明
確診才理賠,這條隔離的一定踩更硬,還有金管會背書
蠻認同你的觀點,但說到底就是產險公司拿石頭砸自己腳
,當初疫情不嚴重時有些產險公司為了吸引民眾投保,QA
都寫得讓人覺得理賠很容易,”只要收到政府發的居家隔
離通知單”就可以申請隔離險,結果好了吧現在疫情變嚴
重,冒出許多當初沒料到的結果,才來說我們要回歸契約
本質呵呵
我不知道這有什麼好呵呵的,私人契約回歸契約本質不是一個最基礎的法律知識嗎。契約 內容一直表明的是48條接觸法定傳染病者隔離理賠,而不是未接觸法定傳染病者而基於照 顧目的的隔離要理賠,這跟疫情爆大量有甚麼關系?疫情無論有沒有爆大量,該討論的是 有沒有符合48條的事實吧,符合48條事實不是依然有賠嗎?發放居家隔離通知書是一種輔 助佐證判斷,這是一種行政處分,但有發居家隔離通知書不代表有48條的事實,這才是評 議判決申訴人敗訴的理由,連最支持消費者的評議中心都把敗訴理由都寫的那麼明確了
然後勒,反而是確診的部分,因為一開始就寫得很清楚需
要附醫生診斷證明才給出險,現在擺明仗勢著確診人數大
爆發,醫院都忙成一團,能夠拿到診斷證明的民眾絕對少
之又少,直接強硬規定要診斷證明,好像拿衛福部的確診
證明就不是真的確診一樣
你要申請出險,但是沒有醫院診斷證明或病歷請問你要保險公司怎麼判斷真假?另外,如 果真的確診,只要有就醫紀錄跟確診事實,就算醫護現在爆大量,請求權是兩年,兩年內 你檢附資料還是可以申請
※ 編輯: jasonmoon (101.12.114.92 臺灣), 05/05/2022 07:26:15陪同居隔是不是符合傳染病第48條應由主管機關認定。事實上,
衛福部就是依48條限制家長不能離開居住處所,有隔離通知書為
據,上面白紙黑字寫了依48條限制家長。
至於衛福部為什麼依48條限制家長,推測是依對疑似被傳染者居
隔,因為小孩有感染風險,家長照顧小孩,也有感染風險。
如果衛服部是依48條限制家長行動,那保險公司就該理賠
48條有接觸感染者或疑似被感染2項,契約不應只對保險業者做
有利解釋,而是回到到底有沒有因傳染病被居隔的本質,有的話
,就應理賠。
如果你要主張陪同隔離是符合48條的事實,用這樣的抗辯理由也是保戶的權益沒有問題, 但這樣的爭議評議中心已經有結果,敗訴理由我也上面提過了,如果評議敗訴,基本上法 院勝訴機率也不高,你可以參考110評001904
※ 編輯: jasonmoon (101.12.114.92 臺灣), 05/05/2022 08:22:25請看清楚第四十八條內容好嗎
家長在討論的case中是接觸者的接觸者,這個跟目前防
疫隔離顯然不符,辦公室確診者都只匡九宮格了….
老實說,小朋友有確診風險,但你要照護小朋友(有必要
之直接接觸,包含餐具,換洗等等),而病毒在發病前兩
天就有傳染力,所以有可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確診,當初
匡家長隔離的邏輯是這樣,所以理賠應該沒問題。(就是
你也有可能會染疫情,如果家長不被隔離,自由活動,一
定更多人中獎)
判決理由大家自己看吧,評議中心110年評字第1904、1905、1906號
https://i.imgur.com/HOn1vro.jpg※ 編輯: jasonmoon (101.12.114.92 臺灣), 05/05/2022 08:45:15
也就是家長被匡隔離是因為照護小朋友而有被染疫的風險
。不是存單純只是照護小朋友。
如果是樓上板友的說法,我覺得確診者的同住家人應該
也要一併要求隔離
當然如果家長被隔離是依照48條,那產險公司肯定要理
賠是無庸置疑的。
0分
我女兒學校是規定只能指定一名照顧者,不能換手,要第
四天快篩陰才能換
反正也都只是討論而已,真遇到了保戶可以再去申訴,
這是保戶的權利
所以沒有大到所有同住家人
上面貼文,我覺得那是陪同照護者(方案2),非陪同居家
隔離(方案1)。
通常正常的第二圈是只有自主管理
這看起來是家長確診,主動要求小孩一起匡,跟現在家長被匡不
同,居隔書也不同。
實務上家長陪同隔離也是有可能收到48條隔離通知單,
完全看運氣XD(我家人就碰到了)
請問j大 評議判決中陳述似乎是家長要求隔離 但目前狀況
大多是小孩被框 但家長被強制隔離 不是自己要求 這情況
大多是小孩被框 但家長被強制隔離 不是自己要求 這情況
似乎不大一樣吧
沒錯 評議內的是防疫措施通知書 跟現在的 居家隔離通知書
不一樣喔
笑死,48+48就是不賠
44+48才會理賠
以身邊經驗,家長都是自願隔離,陪同照顧者是當匡列隔離
者為小孩時,衛生所會要求提供照顧者名單,這個名單依兒
少法,只要是適當人即可,不一定要是小孩家長
所以並不是強制隔離家長
如若陪同照顧的居隔可賠,也可能發生孩子被匡列,父母沒
投保,提供照顧名單為有投保的第三人狀況,這聽起來很荒
繆,但按持需理賠論者的理由,這是要賠的
O大論述有個謬點,監護人為當然照顧人,難道子女匡列,家長還要
特別去找一個沒有保險的人陪同隔離嗎?這樣才是故意為之吧
全世界總要有個人陪同小孩隔離,而監護人有正當性,其餘人無
我是6歲以下孩童的陪同隔離者,居隔單也是開48-1,契
約寫48-1我有符合,保險公司有意見是它們跟衛生主管機
關的問題吧,如果收到拒賠單我會走評議,
保險公司自己QA說的那麼輕鬆收到就賠,而且我是1/18
就投保,也不是等疫情大爆發才在那搶投保
有48-1寫在上面產險公司只能吞了吧,這個爭辯無效
其實原來有種隔離單叫(陪同)吧,只是後來都不見了
同d大狀況,我也有48-1的個別隔離書,但是下載理賠申請
書看到那些紅字,似乎表明了不賠,讓我猶豫要不要送件了
同d大+1 表明不賠 真的讓人猶豫是否送件
為什麼不送?
防疫措施通知書長這樣 https://i.imgur.com/peE43XT.jpg
回覆M76,兒少法並沒規定監護人為當然照顧人,建議你看一
下兒少法規定
幹嘛不送,隔離單上根本不會說你是陪同隔離啊
理賠申請書上就是要人勾選:是否因子女被隔離而陪同居隔
如果勾「子女因需接受隔離而被保險人陪同隔離」也持有符合
傳防法第48條的居家隔離通知書的話,還是在新安保險契約承
保範圍內吧?評議不賠的案例是因為根本沒有居家隔離通知書
。如果理賠申請書中選項「其他」的內容寫「以上皆是」又如
何呢
O大,兒少法我當然看過,第三條規定父母或監護人應負保護責任
常引用的51條規定陪同照顧者為父母及監護人或其他實質照顧者
後文禁止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試問有比父母更適當的照顧者嗎?
金管會提出案例大人隔離小孩陪同,此時大人可能為不適當照顧者
但小孩隔離,健康父母照顧應尚無不合理處吧?
沒有不合理,只是依法,只要適當人即可,適當人有可能是
其他人,現在小孩被匡列,開出居隔單的單位只是要個名字
電話他們好發出居隔單以陪同照顧,這個人可以是任何人,
他們不會再特別查詢
所以才會衍生出這種評議結果,名單既然是自己提供,評議
就認為這不符合承保範圍
76
順便跟大家分享一下我的案例 (居家隔離申請理賠) 我隔離完後經過拼命撥打電話詢問 終於在5/12拿到隔離通知書19
今天收到隔離五萬的理賠 跟版友分享一下時程進度 4/24時收到衛生局通知密接,要求隔離3+4 4/25~4/27隔離64
補 : 件。 : 理賠沒有另外通知 : 時程給大家參考 收到補件通知了,幹-.-2
今天新安東京理賠申請書已經撤掉陪同隔離不理賠的字樣 若有理賠爭議 可以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13
我也是新安東京666保戶之一,給參考保險條款: 第八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 知本公司,並? 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 付之。18
回到當初買保單的時候 因為想說家裡有小孩 一起被隔離機會高 所以連同小孩大人在二月底三月初左右就買了保單 當初也打電話去問 保險公司回答只要有居隔書就可以申請理賠(可惜沒錄音) 後來的確因為小孩被居隔 家長也收到居隔單7
恕刪原文 傳染病防治法 第 48 條 1.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 ,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 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21
說真的看不懂陪同隔離不理賠有什麼好爭論的, 金管會都已經裁示陪同隔離不在契約範圍內所以不必理賠了, 你們覺得這種主管機關已經明確表態的情況去申訴會有用嗎? 防疫保單爭議 金管會: 陪同隔離不理賠,居家照護從寬認定48
板上爭論了這麼久,看了幾點想問 1. 到底怎麼樣的情況才符合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規定,今天為了小孩居家隔離而陪同居家隔離,這難道不符合第48條第二點所說的防疫措施? 今天如果不是為了防疫措施,身為照顧者的我,其實也可以戴好口罩勤洗手消毒,一邊照顧小孩,然後有空檔的時候到處趴趴走根本不用一起被關起來啊 (48條第二點: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傳染病之危險群及特定對象實施防疫措施;其實施對象、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符不符合是誰判斷?39
想請問一下有理賠的大家 申請新安東京防疫險理賠使用的是傷健險理賠申請書還是法定傳染病綜合保險理賠申請書? 官網4/11的文章是寫法定傳染病綜合保險理賠申請書,但我4/15打電話報備後客服傳給我的申請書是傷健險理賠申請書? 這兩份文件差很多欸 傷健險理賠書僅需寫事件日期
爆
Re: [情報] 各家防疫 確診隔離險比較提醒大家一下,雖然說是防疫險,確診後可以拿到保險金,但這是建立在他被列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既然現在政策可能走向共存,要是他被降級成第四級或更低,那有些保單理賠金就只剩10%,五萬變五千。甚至假使被排出法定傳染病,那就沒理賠了(應該不會被移出)。 但也不一定會降級拉,新型a型流感好像也還在第五類....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爆
[問卦] 傳染病防治法是不是取代憲法了CDC兩年做這麼多事情,拿著一個傳染病防治法來去自如,我好慌啊,到底是傳染病防治 法大還是憲法大? 1. 監控人民所在處。一旦被紀錄到電話號碼警察局就能監控無犯罪人民。 2. 限制人民行動自由。基本因為公開足跡,我就問可否利用足跡限制特定群眾自由? 3. 公布無犯罪人民的個人隱私。居住地址,平常去哪裡幹什麼事情都被公布,還會說給11
Re: [新聞] 隔離人數激增「防疫保單」今年已理賠1.26不知道可不可以回文 如果覺得不符合再刪文感恩 防疫保單除了住院或是隔離補償 最關心的還是確診一次性補償金(關懷費用什麼的各種定義) 保險公司解套大概就是停賣、發新版提高保費降低理賠金,原本理賠金保留但要提高保費 ,或是YA小感冒,衛福部移除法定傳染病定義(但這個機會很小)6
[理賠] 富邦綜合防疫險-理賠富邦產險5/4有新的理賠Q&A 住院日額部分 Q11. 現行若確診輕症會直接住防疫旅館或檢疫所,若要申請住 院日額,需檢附什麼文件?? 若因確診人數過多,無法住進 防疫旅館與檢疫所,若是在家等侯者,是否有辦法申請住院? 額?- 是這樣的 因為朋友小孩班上有人確診, 通知全班停課隔離, 朋友想說因為不太想把小孩關在房間裡 所以就登記陪同隔離,順便領一下保險費
- 隔離金 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的通知書"有理賠" (確診前被匡列隔離) 傳染病防治法第44.45條的通知書"不理賠" (確診後隔離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