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從法律上看PSG有沒有惡意解約
在雙方各說各話 沒有把合約拿出來看之前
大家無論怎麼大談、通靈 也沒什麼結論
所以正在準備考試的小弟弟我
就試著假設合約不知道有沒有「合意終止」條款的情況下
單純從現在法律的規定 討論有沒有所謂的「惡意終止」
▁
大家應該都知道 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 所以我們就從勞基法開始看
Q1 電競選手有適用勞基法嗎
A1 根據勞基法的規定 除了主管機關指定的一些特殊行業
一切的「勞雇關係」都適用勞基法的
https://i.imgur.com/mwA87j1.jpg
我實在懶得查電競業是不是指定的特殊行業
所以就先假設不是 往下繼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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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適用勞基法的情況下 戰隊能直接請選手走人嗎
A2 https://i.imgur.com/Dbt8aXr.jpg
看PSG的聲明 推測他們應該是想要用第1項第4款
取得終止權 要U寶閃人
當然甚麼是「違反契約或工作規則」還很有得吵
不過PSG確實在法律上 是有可能站得住腳的
▁
再退一步 假設電競業真的不適用勞基法好了
那就必須回歸到民法來討論
要用民法討論 就必須定性PSG和U寶到底是簽甚麼契約
下面就分兩種情況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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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僱傭契約
A1 https://i.imgur.com/UIlrVO8.jpg
和上面講過得差不多 因為僱傭契約注重個人的能力
所以PSG認為U寶不符合他們的要求時 就能要他滾蛋
當然 能不能請求損害賠償是另一回事 就不多談
Q2 委任契約
A2 https://i.imgur.com/HVNbub4.jpg
民法有規定 如果跟勞務相關 但雙方又不確定是甚麼契約的時候
適用委任的規定 所以PSG可能會說 我只是要你來幫我打比賽之類的
就會變成委任 不過那也不重要
因為委任也在意當事人能力 還是可以隨時要U寶滾蛋
▁
懶人包
1.適用勞基法 PSG能取得終止權 要U寶包袱款一款
2.適用民法 PSG同樣能取得終止權 要U寶閃一邊涼快去
順帶一提 終止權是單獨行為 不用U寶同意就能行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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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以上 處理的都是實體法的問體
但最重要的 就是上面提到訴訟上
針對違反契約或工作規則
要由誰負舉證責任的問題了
基本上U寶應該會提「確認xx契約存在之訴」
根據現在法院的見解 基本上要先由U寶提出他們確實本來有合約
再由PSG積極舉證他有一些違約的事實...等等
所以PSG能取得終止權
當然U寶也可以再進一步舉證 他沒有違約、違反工作規則等等
所以PSG沒有終止權...之類的
▁
懶人包
1.PSG就U寶違約要負舉證責任 所以他們有終止權 能終止契約
U寶想贏的話 就必須進一步舉證他沒違約、違反工作規則等等
否則可能就變成法院認證的工作態度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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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他要怎麼舉證呢 我哪知道 我又不是他的律師 哈哈
https://i.imgur.com/bF9ChZo.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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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豚= =
妳從固定上下班 要求訓練內容 怎麼會是委任==
我當然知道他有人格上從屬性之類的 但這樣考卷寫的不夠長
你把所有大家的爭點都說就不多談 那真的不用談了
哈哈u寶
香港台灣這方面有差嗎,理論上要打官司也不在台灣
勞G豚參考一下這葛 https://reurl.cc/r5gq3E
民法那個重大事由實務上怎麼判斷?
...psg是香港法院 管轄的吧 看台灣法律幹嘛?
民訴第12條有規定 契約關係涉訟的話 會看債務履行地
我記得土龍昨天不是才po了一個函釋說運動員 教練的
契約關係非勞雇契約==
樓上土龍
在哪打官司也是看約當初怎寫吧 正常約應該會規定法
律糾紛受哪管轄
PCS這季在台灣打 U寶也台灣人 真不好說管轄法院
土龍是說不適用勞基法啊 但僱傭關係民法還是可以討
論吧
對 有可能台灣還是有審判權 至於重大事由實務怎麼看 我不確定 對勞動相關沒有研究
死魚真的邏輯正確
小V當初臭隊友被JT火掉 JT話都沒PSG說得重 我倒想看
看Ubao做了什麼可以讓戰隊方主動說出毀掉選手生涯的
言論
比如美商公司台灣分部有糾紛 你說不定能去美國也告
我猜是沒簽聯絡簿
一次 不知道 但台灣能告是肯定的吧
唯一不能告的例外就是他們合約有約定發生糾紛要由哪裡的法院管轄 但現在合約都未知
※ 編輯: Judge0128 (140.119.96.181 臺灣), 06/02/2023 10:52:40看lol還要學法律 吐了
我猜是偷偷把芋頭加到隊友的火鍋裡
怎麼有法律豚啊
看LOL版學法律
非勞僱的話就沒有雇傭關係啦
我也可能猜把蛤蜊殼丟到馬桶裡。
勞基法那邊,你要取得符合情節重大啊 不是我叫你滾
就能滾,什麼叫情節重大不是psg說了算
聽君一席話如聽一席話
法律上一定是PSG贏面大的
當然不是PSG說了算,所以才要上法庭呀XD 就說不準P
SG就真的有王牌這樣
老哥 你第一張圖掛了
去跟法官說吧 笑死 海綿寶寶
樓上搞錯了 法律上肯定是勞方贏面大的,但資方大多
會拖時間搞爆你,要一直上庭你沒辦法做其他工作,
最終你只能和解
樓上正解 應該調解結案
如果U寶提P不照提前解約規則解約,不就是換P要舉證
U哪裡違約嗎?
U哪裡違約,所以P提前解約
法律豚推
為什麼不是要終止合約的人拿出他違規的事證明?這
樣感覺好像資方隨便說你不尊重工作就能開除人?
樓上就是我要說的 所以一般來說勞方贏面是更大的
但這次PSG說得這麼重很明顯是有什麼證據才會嘴成這
樣啦
抱歉我有點搞錯 應該是PSG要負舉證責任 感謝提醒 我順便修一下內文
※ 編輯: Judge0128 (140.119.96.181 臺灣), 06/02/2023 11:19:25可是他們 適用的是 香港法律 有差嗎
舉證沒很難啦 電腦紀錄很好查不說 選手這種作息
芋頭丟火鍋已經構成恐攻了吧 建議現場擊斃 不用審判
很容易就在公司做私事了 找個人證就算舉證了
所以到底是誰要舉證 統一一下好嗎==
U寶要反證 就變成要說服法官這些都合理正常
所以現在根本通靈阿,看PSG講成那樣能拿出什麼U寶
不道德的證據吧,不然現在看起來比較像PSG想解約簽
媽寶,直接隨便安個罪名給U寶
不是,你證據都沒拿出來我要怎麼反證,你口頭說就
這就大家通靈的原因啊 到底是PSG留情面U寶白目自爆
算數嗎
為了簽媽寶直接thank you就好了啊 去年不就這樣
在這邊扯台灣管轄 要是當初跟PSG的合約就約定合意
管轄你這這邊貼這些都廢話你知道嗎
老哥 別這麼火爆啦 我上面回應推文就有說 我知道有合意管轄的話 這篇就是廢話了
還是P想隨便處理U寶結果被反咬,P當初的聲明看不懂
就算真的不續簽 公告也沒必要弄的這麼難看阿
沒事,小編背鍋(X
不過這次會那麼兇我看不怎麼單純
看是小編背鍋還是真有其事囉反正看戲
每個人反駁都馬是自己沒犯罪
在這邊瞎雞巴猜也沒啥用
安個罪名也有點怪那其他次怎麼沒安罪名
所以PSG有沒有付解約金
管轄權解約金這些都不談 現在連那張解約書的效力是
啥都不好說吧
用鬼島勞基法來看 搞不好那張的性質是終止契約的預
告 人家走11條解約的
12號給單子 現在宣布才是正式生效的話也過10天了
比較像運動員的合約吧
剛剛吃飯時想了一下 這件事情會吵半天沒結論 大概是下面2個層次的問題 1. PSG自始至終沒有說U寶做了甚麼 2. 就算說了 法院會不會認定那個行為違約是未知數 畢竟有沒有違約不是你我、P、U說了算 而是由法院認定 但現在關於LOL的勞資糾紛 案例不夠多 導致我們很難了解 到底甚麼樣的行為算是違約 例如打假賽、代打、洗分等等 大家可能都有共識 但如果只是擺爛 送頭 氣氛隊友 甚至更私生活一點的 不好好練習 墮胎之類的 究竟算不算 LOL又是比較特殊的行業 也不太好類比 所以我希望U寶去告 讓我們知道法院怎麼認定
※ 編輯: Judge0128 (140.119.96.181 臺灣), 06/02/2023 11:51:02ID正確
等法院認證
ubao需要你
psg不回擊是為了企業形象吧,等下搞到冠名商約滿走
人怎麼辦
其實買斷就好了,不會有後續公關危機
看LOL版學法律
不過回擊要幹嘛XD 真當看戲的是國民法官
就算有證據也是拿來當籌碼直接放給大眾看是?
現在就是各說各話,雙方都才第一篇,風向未定
突然發現這篇是你第一篇文耶 給個鼓勵
謝謝法律豚整理(根本沒看)
查一下訓練室電腦紀錄就知道有沒有上班摸魚了吧
還是現在的選手都很有sense知道電腦是公司的 不要在
上面留下任何個人資訊?
不然排Rank的時候看個YT傳個Line 都很有得吵ㄅ
正常公司都有刷卡紀錄,調出來就好了
U寶穩輸的啦 不過如果單純因為下班沒練就發這種公
告 誰還願意跟psg簽約 壓力超大
人治國家
誰想來PSG ..就有心想贏不是來當公務員的選手啊 他
們現在知道PSG的都會練習 薪水還比較高不是嗎?
行政院算主管機關嗎? 行政院公告娛樂業中的職業運動
業的運動員不適用
一堆人輟學生排隊等著跟PSG簽約好不好
根本不差一個U寶
整天打電動還有錢領
我覺得你可能要多準備念點書了
出國順便去最頂的PSG參觀 你不簽很多人想簽
看lol版學法律
補個推,免得人家笑我們不懂法律
老闆要fire你還要經過你同意啊 不適任就滾啊
看來這幾年國考版又有新考題了
塔龍是香港公司吧,你拿台灣法律講半天是在幹嘛
打職業本來就要比別人強了 下班練不練本來就是假議
題 問題是爛 比別人爛還練的比別人少 不踢你踢誰
大概被發現以前都不簽聯絡簿
對啊 重點就是爛 爛就下去 怎PSG理由不是戰力不符
全PTT這件事共識就是ubao真的很爛啊
幫大家查好了 塔龍在台灣是有直接設公司的 所以除非合約有約定管轄法院和準據法 否則在台灣告 用台灣法律都是沒問題的
※ 編輯: Judge0128 (140.119.96.181 臺灣), 06/02/2023 15:22:11ubao的爛是比較出來的好嗎 真的爛也不可能去打MSI
只能說沒去打MSI搞不好還不會被炒
https://pse.is/4zu8lq 參考一下這種定期契約
若有工作不力的情況,B得視A工作之狀況來終止合約
正常有這種文字,就說世界賽打太爛就能當解約條件了
好險我考智財,這看了就好累
塔龍在台灣有公司 但和Ubao簽約的是這間公司嗎?
實際怎麼樣不知道 但從塔龍特地設立「公司」 而不是「分公司」 可以合理推測他們希望這公司有權利能力 可以做一些法律行為吧 例如和選手簽約
看lol版知天下事
你好認真,把我知道都查完了,笑死。
這個不是前面幾篇的論點嗎
分公司簽約效力直接歸屬總公司,未必有差距甚大。
如果是跟塔隆台灣簽約,反而U寶確實有機會去爭執管
轄跟適用法律的主張吧
跟香港簽就是比較需要爭執管轄跟準據法
原來塔龍在台灣有分公司...
假設今天選手把隊伍扛到國際賽 然後陣前被換將
這樣就可以符合惡意 若該付的都有付 就很難說是惡意
塔隆在台灣是子公司,不是分公司。
ID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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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閒聊] 叉燒對惡性解約的看法OK 感謝叉燒老師幫我們又加開一輪通靈王大賽 小弟 新北麻倉優 請求出戰 我先小整理一下 目前公開發言的兩位電競後勤 合約相關的說法 土龍方面: 當然以 LCS 實際案例為例:合約內如果有寫到公司可無條件解約選手不得請求解約金(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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