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洩漏bP嚴重嗎
※ 引述《inrain (u文)》之銘言:
--
※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3.75.65 (臺灣)
※ PTT 網址
推
中了怎辦
→
真的 一點都不嚴重 又不犯法大驚小怪
噓
未遂不代表沒有行為事實好嗎
賭博罪有處法未遂嗎 笑死人 ^^^^^^^^^^^^^^^^^^^^^^^^^ 蠢不是你的錯, 蠢還要跑出來表演就是……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 21 條 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處一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結夥三人以上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 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然後不要搞錯了,只要他有開盤,只要你的行為可以影響賽事的公平, 就是本條的處罰對象。 先洩露你要選什麼角色,你覺得有沒有影響公平@@?
※ 編輯: Ycowmo (111.255.240.94 臺灣), 10/09/2021 14:35:56→
你可以推文
噓
??
噓
你在幹嘛
噓
這檯面上爆出來而已
→
這樣發文是OK的嗎?
噓
你把你這篇的資訊(網址/IP等)都刪掉是想怎樣
噓
※ 編輯: Ycowmo (111.255.240.94 臺灣), 10/09/2021 14:41:30
有賭盤讓人賭就嚴重啊
→
你是想打臉原PO吧 但是你這文章直覺上不像
→
你的文章編輯成這種鬼樣子討論個屌
→
我看不懂你在幹麻,備份嗎?
→
回錯篇 這篇在幹麻==
→
不會編輯就乖乖推文= =
→
發文怪物
噓
這條例有沒有適用國外賭盤你要不要先搞清楚 誰蠢一
→
臉就看的出來
噓
為什麼把文發成這樣
→
你越弄越糟欸 = =
推
你可以把文章改成這副鳥樣也是不簡單 蠻好笑的
推
這文本來長怎樣
推
很努力編輯了 可愛給推
推
繼續努力
4
嚴重啊 想當初10年前 中職多數統一獅迷心中最猛的總教練 小飛俠 aka 呂文生 就只是把毆打單(球員先發名單) 提前跟老婆說4
刑法第342條 背信要成立的要件比較多,但這次這事件是有可能構成背信的。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1
假設今天都沒有人涉及賭博 單純正常遊戲 「 (BO5剛結束第二場休息 茂安回FB朋友訊息) 朋友A:欸你剛剛怎麼那麼炸 你還要玩同一隻嗎 還是你要玩其他角色? 茂安:應該會換吧 我覺得我等等可能會玩賽勒斯或球女 但還是要看BP 不一定5
找了一下世界賽的規則 縮: 根據報道,Maoan涉及的是規則9.3 9.3的規則原文如下9X
首Po欸欸 S2老玩家 不是很懂 洩漏單一位bp很嚴重嗎 更何況是完全沒有中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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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樂天、中信本周2連戰 運彩「風險控管」我是覺得運彩很保護方隊 現在違反運彩公平性的刑責可不是鬧著玩的 之前<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經過修法後 第二十一條的罰則非常重 ================================19
Re: [問卦] EZway說網購毒品最重可處死刑 是真的嗎?: : ---- : Sent from BePTT on my Xiaomi 2201116SG 其實我是不太清楚為什麼GOOGLE就可以的答案還要PO文問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X
Re: [閒聊] 茂安疑似回到BYG團練看到一堆洗茂安不是假賽的言論晚餐吃的都吐出來了 什麼只是報明牌 不算假賽 報了比賽又沒出 只是洩漏BP 遊戲裡沒有亂打 不算假賽 等等刷新三觀的言論都出現了10
Re: [新聞] 騙海外打工送柬埔寨!天道盟擄女當街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 3 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 第 302 條7
[討論] 楊植斗告發陳時中等人賄選國民黨議員參選人楊植斗今天上午到台北地檢署 告發陳時中等人違反選罷法第99條(賄選罪) 告發內容是陳時中8/13的造勢活動 楊植斗告發對象包括陳時中、主辦造勢大會的高雄市土木技師常務理事丘達昌、負責在網 路上召募人手的一名李姓小姐4
[問卦] 為何台灣人到處都有槍?台灣不是管制槍械管制的很嚴格嗎? 而且也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未經許可攜帶刀械,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槍砲、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4
[問卦] 違法吸金道歉就有用嗎?最近看到板上的熱門文章 好奇查了一下法規 銀行法 第 29-1 條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 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1
[問卦]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該修法了吧?如題 幹! 第三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最重才關十年,其他人甚至只要五年,關這麼短是有什麼屁用?!2
[討論]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阿北我在土城等你 貪污治罪條例 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1
Re: [問卦] 褪黑激素擋了誰財路才禁止民眾購買?「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製造或販賣者,依違反藥事法相關規定處辦。」 黨不讓你買 就不要亂買蛤 自用好像也算輸入蛤 藥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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