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現在退伍後還能被追究刑責嗎
: 什麼酒駕那些的,跟你當不當兵其實一點關係都沒有
: 因為軍法根本沒寫這些
: 一樣是普通刑法處理
並不是
陸海空軍刑法 第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
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
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駕駛公務或軍用動力交通工具犯本條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民人酒駕不過就是行政處分
軍人酒駕直接刑法
差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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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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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網址
推
話說前陣子中山四路還發現
→
軍車違規機車專用道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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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還在等交通警察審核回覆
推
別忘了刑法有185之3啊啊啊 一般人民酒駕也
→
有刑事責任
推
推這篇. 我就沒記錯. 那個學長真的被依軍法
→
處置. 所以才說老兵八字輕, 凡事小心.
推
這條其實目前刑法185-3刑度也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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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併科罰金的金額 其他都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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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沒啥實質區別了
推
笑死,這拗的也實在太難看了啦:P
推
刑法跟行政罰就算罰金罰鍰相同刑法還是更
→
嚴重
15
Re: [新聞] 快訊/陳宗彥遭爆召妓 上任18天請辭成最短命政院發言人陳宗彥 召妓 第 80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7
[問卦] 要怎樣修法處理酒駕?雖然大家都說要修法處理酒駕,但總不能說空的,我把與酒駕相關比較重要的條文列出來, 想討論的麻煩給我說說要修什麼法,修哪一條、修成怎樣? 行政法部分 道交35條 第1項:3
[問卦] 刑法一堆刑期給法官量刑空間太大了吧?請問一下 像是大眾 最賭爛的強制性交犯、酒駕撞死人 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5
Re: [討論] 綠腦倒是說說幾個小時內算酒後駕駛?雖然我不是綠腦 但是這個問題依法處理很難? 藍腦果然就是藍腦 重點不在幾個小時 重點在於酒精濃度5
[問卦] 把酒駕最低刑期上修 問題不就解決?第 185-3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4
Re: [問卦] 酒駕致人於死的刑責也太低了刑度不是亂定的,想知道為什麼會這樣,就要先對刑法的構造有所了解 刑法,是以處罰「故意」犯罪為原則,刑法典上所有的犯罪類型,都有處罰故意犯,但並非 全都處罰過失犯,只有在刑法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過失行為才會處罰 故意犯和過失犯相比,當然,是故意犯比較嚴重,所以故意犯的刑度會比較高 而刑法典有一種特殊型態,叫做「加重結果犯」,意思是行為人進行某「故意」犯罪,但其1
Re: [新聞] 張善政酒後開車引批評 酒駕防制協會要求夠惹喔 你們應該來ptt八卦板看看 這邊一堆公道伯鄉民已經講惹: 1.抿一下而已 >//< 2.已過5小時惹 ^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