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出差公假認定相關問題
想詢問若到離島出差,當晚沒有班機回台,人事說若隔天下午請自己的休假搭隔天晚上的飛機返台的話,出差當晚的住宿無法核銷,隔天早上的公假也不給,請問這是合理的嗎?或是有相關的條文依據嗎?因為我並沒有增加差旅費,路程假之外的時間我也是用自己的休假,出差當晚確實沒有飛機可以返台,一定要過夜,為何只是隔天下午多請自己的休假,就以不能參雜自己的行程為由,出差當晚的住宿及隔天早上的公假都不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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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你把放假跟出差,混在一起........
今天講個比較特例的情況
若今天你覺得這樣可以,那請問一下,若你返程飛機失事
你掛了,請問你是 "因公死亡" 還是 "單純的旅遊返程死亡"
勞基法對於職災也講得很清楚,你上下班路途發生事故也是
職災,可是若你繞道其他非上下班的地點,那就不是職災
我講的白一點的,就是 "責任釐清問題"
今天因為搭機要檢據才能核銷,你看有沒有不用檢據的交通
費,報那個就好.....
你不核銷返程,那就無責任問題,你核銷,又沒有事先簽准
你要會計怎蓋章? 人事怎蓋章? 稍微替別人想一想好嗎?
明明隔天早上給你返程交通假,你把它拿來當度假用??
核給你交通假,你把它當度假用,真給你過了
之後阿貓阿狗同事檢舉你虛報公差交通,你就飽嘍~~~~~
建議原PO,你還是去看看出差往返假的"核給相關規定
因出差結束,路程核給公假,不是給你出去玩的,好嗎???
感謝m大前段的回覆,我只是不想那麼趕,天氣很差也
不能幹嘛,休假還有我當然有權利用掉,若真的飛機出
事或其他,公假是早上,如果其他時間發生的意外當然
算自己的,如果自己都會擔心到時出事認定有問題就不
會這樣做了吧,要這樣當然自己擔啊,事先講清楚不就
好了,為何連出差當晚的住宿都無法核銷?
路程假是出差必要的路程時間,不是自行運用。如您所
說出差當日公務結束後已無班機返台,應隔日早上搭乘班
機。至少可以核當日住宿、返程機票、公假期間雜費。
您可以隔日下午請休假,放棄當日住宿、返程機票,換
取一天有薪自由。
唉,你還是沒搞懂,ok ??
出拆完畢本來就要即刻返程,這是"天經地義"的事情
阿今天你因為無法當日返程,所以"多"核給你
"當天晚上住宿+隔天早上的路程假"
阿可是 "你沒有在路程假期間返回工作地或居住地"啊...
阿你發現問題點了嗎? 多核你半天,你沒用那半天回來耶
你把那半天 "拿去渡假了耶",這就是問題啊....
你要用假? ok 啊,阿你就不能報支返程旅費啊.....
算了啦,沒事當然都馬講自己擔,有事都馬國家擔
至於為何沒有住宿? 因為"就沒有隔天的路程假啊"
也就是你的公差期間,退縮到"你完成公差的時間點"而已
因為到那邊你的公差就結束了,你不該再繼續維持公差狀態
至於你說"可不可以接著放假"?可以啊,回來台灣再說
也就是你在路程期間飛回台灣之後,就算解除公差勤務
你接著要怎樣,就是你的休假自由
簡單講,你只要還在外島,就還是維持在 "出差狀態"
不然你就是到當天的公差完成,就是解除機關派的公差狀態
你怎麼玩,看是多人運動還是怎樣,都不關機關的事情
是你自己把路程假當放假這一點,是很大的問題在....
你沒碰過有人出差外地,然後完畢後碰到颱風豪雨接續放假?
因為困在離外島飛機停航停飛,你是公差,無法返程
機關還是得繼續核給你公假歐....直到你能夠返台
可是要是你是出差後沒即刻返台,反而出遊呢???
若碰到飛機停飛船隻停航,你要請公假還是特休假? ^_^
那你那時候是放假,還是公差假??
上次也是去離島演講,直接後面多請一天出差剩的麻煩
這問題我們有問過人事,因為離島機票買不到或是因天候延
期怎麼辦. 很簡單就是上簽...上簽你老闆跟上面說可以就是
可以XD我們同事有必須多待一天的時候,就是上簽解決
聽別人講那麼多543只是浪費你時間而已XDXDXD
人事很合理...
1.如果當天確實沒班機回台,當晚住宿核銷應該沒問題,不管
你隔天何時回。2.個人因素延後回,交通費報支,只要不超過
原來經費,應該也沒問題,主計總處QA有。例如機關在台北,
老家在高雄,出差星期五到高雄,星期日才北返,高鐵可以報
。3.延後回出事,不能申請因公相關理賠。
樓上那份有看過,那是 家 啊....
今天本案是 "出去玩"........
個人認為還是得尊重人事的意見,不然你得先說服首長
你有打一個簽,說要在出差完畢後續留在當地 "辦事情"
請長官准職將原本出差返程的機票延後搭機
准了,就沒話講
可是呢,一句話,這個簽的前提就是
可能會拉掉你的當天住宿跟返程的路程假....
你的住宿,是因為"沒飛機可以返程"
你的路程假,是因為隔天搭機路程所需要的必要
所以既然你是要在當天解除,繼續你的休假
那機關自然沒有義務負擔你的當天住宿跟隔天的路程假
樓上那一篇也是啊,機關只負擔你的交通費
可是不負擔你的六日的住宿費跟多給你半天路程假
懂了嗎? 假如你要放假,那你的路程假自然沒有存在必要
所以,你看啊,沒錯啊,原PO自己都講了,人事說要是要在當地
繼續旅程,那就沒有住宿的條件,以及路程假的核給
所以機票(交通費)還是可以核銷
現在關鍵就在於 "當天住宿以及隔日的路程假"
國外出差, 想多留請自己的假去玩再回,首長准,回程機票
還是可以報。主計總處的原則是在不增加支出的前提下,給予
同仁彈性。國內回程延回,交通費可以報,沒限制事由吧!
要幹嘛就是上簽,准了就是准了,不准你也不用囉說...真的
不用聽不懂裝懂的講543.
樓上很讚歐....
路程假跟因無班機的住宿簽得過才有鬼哩...
人事才不會吃飽沒事做幫背書,你看誰敢核啊....
就是有人上簽簽准了啊XD就說不要不懂裝懂了
無班機要多住一天這個,我同事每個月跑離島一次超常遇到XD
XDXD
建議原po真的就是跟主管溝通,然後看他反應支不支持你上
簽,他ok你就上簽吧. 聽不懂裝懂的講再多也沒用XDXDXD
樓上,要是主會計細心一點,發現搭機時間跟路程假不吻合
假是人事管的,人事沒注意到,蓋了,有事人事要扛
尤其要跟機關討路程假,卻又在路程假後面接續外島放假??
呵呵呵呵呵,樓上機關若有此事,要不要大家幫你跟政風檢舉
來啊...不敢來是小狗XDXDXD
假是人事管的 帳是主計管的 有假不一定能核銷(如坐公
務車不能核銷交通費)這推文我看了二三天 大部份都是主
計的解釋反推回來結論不能給假 看起來有點怪怪的......
某樓,那就請你去麻煩那位同事,有得住又有路程假
然後又多請一兩天休假才返台,先做了再說
至於ez大,這個案子會計一定會講話
若單純不住宿,只有機票遞延的話,會計原則上是 ok
可是,因為當事人多了一個"住宿費",以及"路程假半天"
住宿費就歸會計管了歐......路程假半天才是人事管的
就像我一開始所提的,這牽涉到當事人的公家保障權益事項
拿路程假當作渡假用,不把路程假當作趕路程使用
我是不太相信有哪家人事膽敢核下這個章啦
總之,若本案砍掉公家支應住宿費跟半天路程假這一項
大家都天下太平相安無事,就這麼簡單
不然以後此例一開,每個人去離外島出差,機關就招待員工
度假一天....若當事人請一天半,不就兩天了???
阿要是接著請一個禮拜?? 窩靠~~~~~~你前面核給A過了
那現在B要比照辦理休假一週,你要不要准?? 說說看吧.....
而路程假半天,還可能有半天的雜費可以報支歐.....
你打那麼多自己幻想的廢話是要檢舉了沒?還是決定當小狗?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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