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請問是否構成圖利罪
※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1VWbeeKl ]
作者: andywu322 看板: LAW
標題: 請問是否構成圖利罪
時間: Sun Oct 11 09:04:38 2020
有一寺廟,其座落於國有土地上
該土地現編定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今該寺廟提出編定公告前的航照圖
(再無其他佐證文件)
=註=
法規是說,只要能證明在編定公告前已作某用途使用,就能申請更正編定為該用途的使用地類別
=註結束=
向地政單位申請更正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但是航照圖上比較勉強堪認為寺廟位置之處,在今日已被興建民宅,而現在寺廟已重建更大更新,但非在舊航照圖上位置,而是在旁邊。
會勘時,某單位承辦曾說,因為申請「變更編定」(另一種可變更土地使用類別的方式),寺廟需繳交違反土地使用的罰款??萬元。申請人不想繳,所以走「更正編定」方式。
但會勘時是以今日寺廟位置認定,與航照圖所示顯然不同位置,現今寺廟位置,在航照圖上是樹林,不太可能是寺廟
(法規是要以編定公告前既已使用範圍作更正編定)
這樣是否構成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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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ndywu322 (49.216.76.70 臺灣), 10/11/2020 09:11:00
國產署有出「同意申請」的文給申請人
只同意申請,准駁與否,由權責單位處理
有沒有租約我不清楚,通常就算沒有租約,也會用使用補償金方式收費
但國產署會出同意申請的文,也表示沒有要排除佔用的意思
不過,針對圖利的範圍,是鎖定在核准更正編定的部分
跟國產署關係不大
我在意的點是,並沒有很清楚的佐證資料,來主張今日寺廟範圍是編定公告前的既已使用範圍
這樣的情形下,權責單位核准,是否涉及圖利?
我的疑問是:
1.圖利他人的部分:(1).不應給予更正編定的範圍,卻給予更正編定。
(2).免走變更編定程序,省下??萬元罰款。
對於申請人是一個「寺廟」來說,標準上是否有不同?
2.權責單位可能沒有收到利益(賄賂之類).....我沒看到,很難說有
這樣去向檢調單位主張圖利是否能成立?
※ 編輯: andywu322 (49.216.76.70 臺灣), 10/11/2020 12:42:51
※ 編輯: andywu322 (49.216.76.70 臺灣), 10/11/2020 12:43:37
更正編定已經核准了嗎?以您的敘述,不滿足更正的條件
沒租約,土地是國家的,所以沒有圖利國家的問題。有租約才
有該罰不罰的問題
即使土地是國家的,但更正編定是「使用土地人」提出申請, 而且我的重點在「會勘指認的更正編定範圍」,與「舊航照圖」呈現不符 雖然是國有地,但真正使用土地、因編定而獲得利益(免繳罰緩、然後可以在現況 範圍得到更正編定,得以合乎土地利用法規)的是使用土地人
※ 編輯: andywu322 (117.56.247.7 臺灣), 10/13/2020 13:55:06 ※ 編輯: andywu322 (117.56.247.7 臺灣), 10/13/2020 13:58:11使用土地人提出申請的先決要件是有權使用。而且你重點不是
在圖利嗎
原則上更正編定會勘就兩種方式認定,一是現況認定,一是法
定文件認定
如果航照圖是貴機關認定的法定文件,我建議請申請人花點錢
送第三公正機關判讀面積範圍,例如工研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