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如果辭職後再任
各位前輩好,有個人事法規想請教,以作為我生涯規畫參考。
就是如果公務人員辭職後再任(包括應徵或重考),官職等是從該職位的最低官職等重新開始嗎?還是可以接著先前當過的官職等繼續任職?
然後休假是不是要重新任職滿一年後,才會開始計算先前的休假年資呢?那個這個休假也是重新計算嗎?
以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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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額外"的任用資格 =/= 長官一定要給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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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大部分....應該都會要你拿資料出來,給你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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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保也是滿65歲一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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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謝推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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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看現在敘定的官職等、職系與未來再任職務的職務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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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職系 這樣問太空泛了 問題涉及是否跨官等或職系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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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相互調任等 建議你再任就找和現在職務一樣的 這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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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可以以原敘定的官職等來任職的 2.再任依請假規則第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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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條規定 再任當年無休假,隔年依前一年度在職比例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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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 第三年才會完整依休假年資給假
推
還有要過綁約期,官職等的資格才能帶著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