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石明謹不幹了!兼球評賺283萬遭懲上訴失h
※ 引述《fcz973 (吼~~~)》之銘言:
: 一審判決認為,公務員應忠心執行職務,避免影響本職工作,否則會讓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
: 你各位注意到這邊啊,兼職會損害機關信譽啊!
: 為了讓全國工作者都能專心於本職,建議勞工也比照辦理,整天跑政論節目的民代也應該納入,不然紀律太鬆散了。
裁判字號: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110 年度清字第 29 號懲戒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0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懲戒
懲戒法院判決
110年度清字第29號
移 送機 關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
被付懲戒人 石明謹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配賦
萬華分隊警員
(移送懲戒事實與證據)
[節錄]
(一)案緣石員自100年至107年間,未經機關許可,於每年足球賽季期間於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之電視臺(以下簡稱愛爾達電視臺)擔任與其本職無關之足球評論員;另經民眾檢舉其常於社群網站Facebook發表政治性言論,並於該社群網站之個人資料欄位登載顯示為愛爾達電視臺員工;又於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下稱足球協會)擔任第12屆紀律委員會委員及執法裁判,疑涉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下稱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4條之2等規定。
(二)查石員自86年7月1日起任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警員職務(按:自86年7月1日起至102年2月24日止配賦大安分隊;自102年2月25日迄今配賦萬華分隊)(證1),未經機關許可,受邀擔任愛爾達電視臺足球賽事評論員,以及足球協會第12屆紀律委員會委員、執法裁判等職務......
[節錄]
五、經審石員前開擔任愛爾達電視臺足球賽事評論員及未經許可擔任足球協會第12屆紀律委員會委員職務並受有報酬等行為,確有違反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4條之2等規定,足使民眾對公務員有不專心公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並嚴重損害政府信譽(證10),其應受懲戒之事實甚為明確,爰依懲戒法第2條第2款及同法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請貴院審理。
(受懲戒人答辯)
[略](請逕洽裁判書觀閱)
(法庭判決理由)
[略](請逕洽裁判書觀閱)
心得:北市府已經把部分行為不予列入(如擔任足球賽事裁判),
僅單就 [未經報准,持續上節目擔任球評]
以及 [未經報准,擔任足協紀律委員會委員]等 2兼業行為究責.
--
委員會出席那個就車馬費而已,連這個也要報准真是....
球評的部分以前就報准過了,當時警局還高調當樣板宣傳
,換個市長就變成危害公務員形象,頗呵。
原來北市可以朝夕令改,前幾年准許的事一概翻臉不認。
不知道證10是拿什麼來證明損害政府信譽
要證明損害「政府信譽」的先決問題(preliminary quest
ion),是不是應該先證明「政府信譽」的存在?
公務員要保持「品味」
公務員就好欺負啊 從砍年金就證實了 不團結就是被搞
懂得保護自己 就請對方函文到機關報准 每個年度或每個任
期就一次文 被人捅刀了 要咬你也咬不動 以前報准同意 但
沒接續著報備 本來就有風險
報准就會准?
有規定每年或隔多久要重新報准嗎
不專心用公務,不須到兼職,只要有公務員心態後,就無法專
心了
公務員很慘…這幾年塔綠班故意鬥臭公務員換選票,看看台
電就知道了,瞎雞巴政策錯誤變成台電扛,顆顆
原來社群網站個人資料欄顯示就是啦,看來社群網站公信力還
比較高呢
該死的公職低調躺平還是好一點。可惜了能力好的人
材。擺爛的一堆,真用心的反而該死
是怕被發現公務員過得苦哈哈 還是怕比較過後發現公務
員其實能力比酸民強
鯛鯛就很怕連工作都搶輸他們嘴裡只會考試不會做事的米蟲啊
報准會有被長官同事嫉妒的風險,從其他小事整你
以後去公開場合有領錢的 都要帶假面或+9鋼盔保護自己了
台電 公務員要帶風向先搞清楚啦
是警局主動送的? 還是市府要求?
他就錯在沒拿奧運金牌
警局接獲熱心民眾檢舉主動查辦。
109年送懲戒,北市警局開記者會鬧大,結果懲戒證據不足
被退回,110年用109年開記者會的新聞再送懲戒說鬧上新
聞影響公務員觀感。
謝謝樓上,看一樓推文還以為是北市府的問題
所以原來是機關自己把事鬧大,再來說傷害機關名譽...
「本來無一物,何處惹塵埃。」
跟北市府也有關阿,不然哪來的熱心民眾檢舉就這麼勤快
的送懲戒?2010大安分局長還擔保沒問題,2020就變成有
損公務員形象了。
不知道跟石平常的政治立場有沒有關聯
石在臉書說自己遭到時間鉗形攻勢,超好笑
規定就是要簽准 不知道為何一堆人還可以護航
公務員自己權益要爭取 但也不是這種護航法
不只兼職啊,懲戒原因還有常在fb發表政治性言論。
樓上,「發表政治性言論」是臺北市政府移送意旨,不是
懲戒事由
懲戒事由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前段及第14條
之2第1項
我用私帳發表政治言論也能拿去嘴
另外一個名嘴黃益中怎麼都沒事情?
當球評沒有金牌又得罪了師父 被整沒辦法
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前段及第14條之2第1項標
準不就自己都定不出來才開一堆門,休假上電視的公務
員全都送懲戒給個公平的正義審判日不然什麼是標準?
標準就是「X能,你不能」、「X色是原諒的顏色」
爆
[爆卦] 懇求政府別再剝削弱勢團體希望有媒體可以代替我們發聲!!不要讓這樣的衛福部肆意妄為! 我是一位極重度身心障礙童家長(爸爸),這回(111年)的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 草案對照表中,對於14吋兒童輪椅(14吋以下座寬需求)被拿掉了一事 我想提出我對對該條有些想法。 我們這樣的家庭通常為了照顧病童,會有一人無法工作,全職照顧。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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