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減班休息期間離職
我在幫小平叔打橋牌的公司體系下工作
公司實施減班休息已經進入第五個月
並且不知道何時才要停止 只好另尋出路提離職
在減班休息協議書裡有一點提到:
實施期間乙方(勞工)得隨時終止勞動契約,此時,甲方(資方)仍應比照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給付資遣費,但符合退休資格者,應給付退休金。
我依照此協議書向公司要求資遣費
公司表示只會補給我上個月減班休息少領的薪資
(上個月無薪四天)
而且要我簽一份解除減少時數協議書
等於我簽了當作沒有發生過放無薪假的事實
我拒絕簽這份並要求公司給資遣費
但是他們表明的就是不付
詢問勞工局他們表示這是屬於契約內容
屬於民法的範圍,只能雙方協調
想請問各位大大有什麼方法可以解決嗎
並奉勸大家未來看到這公司還是三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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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十四條找,看看公司有沒有其它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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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找別條,你這條走在邊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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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你不簽可以要求layo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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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友也在這間,這陣子海內外走超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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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勞工局協調 政府會讓資方把錢拿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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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你的主張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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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調解只能勸說他們拿錢出來 資方不願意你也沒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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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班休息要幹嘛...武漢肺炎影響,公司從4/1開始實施減班休息計畫到6/30,好會放剛好這段期間假最多( 清明/五一/端午),為了不要讓自己過的太頹廢,騎30分鐘的摩托車跑去勞動署問說可不 可參與「充電再出發計畫」,結果也是白忙一場...... 公司需要先列冊向勞工局通報有實施減班休息計畫,問勞動署也查不到公司有沒有通報( 如果沒通報,難道我們這些小老百姓真的敢自主找勞工局通報嗎......)到時候課沒上到、2
[問題] 詢問勞基法14-1-6的問題第14條之1之6: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如果向公司提出勞動契約終止 依法可以拿資遣費跟非自願離職書 那到預告的離職日的這段時間內 可以像勞基法16-2一樣,請謀工假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