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被資遣的交接順序
各位職場前輩好。
想向各位詢問勞基法的「非自願離職證明」。
勞工在「被資遣」情況下,可否向雇主要求先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
雇主如果不發「非自願離職證明」,則拒絕工作上交接程序。
搜尋過各種法條或律師見解。
只提到「被資遣」,雇主有責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對這一關鍵訊息則找不到法條或律師見解。
被資遣員工在願意被資遣情況下,可以享有哪些權力?
還希望各位職場前輩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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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發也可以向勞動局申請
不一般在預告期不會先給吧
拒絕交接若有造成雇主損失是要賠償的
交接完 你只要堅持不簽自願離職就可以了吧?
原來走的時候還要簽自願離職嗎?沒簽過
雇主不發你還是要公事公辦交接好,證明可以去勞工局申請
他不發證明是他的責任,你可以去檢舉申訴他,不過你不好
好交接就會變成你的的責任了
就非自願離職書跟遣散費,台灣勞基法沒什麼效力,對老闆
不痛不癢。
我不清楚能不能先拿 但先拿可能也沒辦法先申請補助?
然後有什麼權力 你查一下就知道了 就多幾天假讓你找工作
證明沒有規定要先給,但是所謂好好交接也沒有定義什麼叫作
好,反正時間到了走人就是你贏他輸,表明自己的態度,不要
都被資遣了還在想當好人,要交接順利叫老闆至少在最後拿出
態度來,合法的東西沒有什麼不能提的這裡的奴才太多了,大
部分建議都不能聽。
always go high,正常交接,證書會給或是讓法令要求他給
推樓上,被資遣就是他認為你不行,既然你不行,該還的東西
記得還一還,其他的就容易了吧?
他不發表示你帳面上還在職 要給你錢啊
離職證明跟交接是兩碼子事。你離開公司,公司就要給
你離職證明。而你要離職前,把你所擁有的公司資產
(鑰匙、密碼、文件..)交給其他人,這是義務,但把
工作技能傳承給下一個人(教育訓練),不是義務
舉個例子,假設你是公司的會計,離職時你就是交接
帳本、公司章、識別證繳回等等,但沒有義務教新人
怎麼報稅,那是公司的事情。
只要在資遣日生效前,你就還是員工,拿錢做事。
通常要先交接,跑完公司流程才會給非自願,你不可
能用這樣抵制的
這應該是人資想資遣員工,照規定來提早告知,一天事務交
接就可以讓員工離開,頂多折換金額
如果擔心,建議直接問公司能不能先寫個證明(email也行)
,說明離職當日會給予非自願離職證明與無註記離職證明、
以及薪資、資遣費和其他費用(若有)發放的時間。讓勞資
雙方都能安心。非自願離職證明也是離職證明的一種,我個
人認為公司若堅持在離職日才發給也是合理的。
離職證明本來就是在離職之後給阿,不然萬一雙方反悔
不提前離職了怎麼辦?
本來就沒有先發的道理呀…
好好交接表現好可以留任
幹嘛留任?這種地方你敢待??話說出口就收不回了
想太多 哪個老闆主管敢這樣打自己臉的
推sazabijiang
權利的話,你還有謀職假可以請。離職證明本來就是
離職才給,只要確認自己沒有簽/申請什麼自願離職文
件就好。交接部份sazabijiang大的說明很清楚,就不
贅述
推sazabiji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