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新竹某公司離職證明亂備註「競業禁止」?
※ 引述《qazqazqaz (qazqaz)》之銘言:
: https://meee.com.tw/bGO4vaY
: 最近看到一份勞動調解紀錄,真的是越看越傻眼。新竹/台北這間叫「愛瑪麗歐股份有限: 公司 (楊朝棟) 的小公司,居然在前員工的離職證明上亂寫「離職後負有競業禁止義務」: ——結果經過法院調解,才確認根本沒簽過任何競業條款,完全是亂備註。
: 重點是,這個離職證明害人找工作被卡,還被質疑是不是不能去同行,只好自己跑去勞動: 調解。浪費時間、精神又折磨,才好不容易把離職證明改掉。請問這樣的公司 HR 是在報: 復還是根本沒受過專業訓練?
: 給正在找工作的朋友一個忠告:這種公司你進去前最好三思,出了事還得自己收拾爛攤子: 。離職證明亂寫這種事都幹得出來,內部制度可想而知。
: 科技業雖然競爭激烈,但真的不是每家公司都值得你賭上職涯。
: #職場雷點 #離職證明 #競業禁止 #亂寫不負責 #求職注意
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296/28340/28342/28358/
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之約定
一、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之要件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規定,雇主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應符合以下要件:
1、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2、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3、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4、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2年,逾2年者,縮短為2年。
二、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之合理補償須考量事項
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3規定(105年10月7日增訂),雇主提供勞工遵守離職後競業禁止之合理補償,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
1、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2、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
3、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之範疇所受損失相當。
4、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
前項合理補償,應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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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算老問題了,勞動部網站都有資料可以查詢
沒給補償的話基本上無效,要告請前雇主自己提告.
補償金是離職時平均工資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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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n-compete在美國全境與世界各國已經變成unenforceabl
e了,就只有臺灣,連改都不想改。
要提錢來講阿
好奇問給錢是得先給還是離職員工找相關工作時才能拿
當然是合約一生效就要履行責任,離職員工履行在時限內不
幫對手工作的責任,公司履行給予補償的責任
當然是離職就生效阿
就是不要你去相關工作才有敬業條款
推分享
有點好奇,如果技術上宣稱薪水的一部分是競業禁止的補
償金,是有可能成立的嗎?
薪水要看薪資條吧,補償金要列出來
short,不成立。
補償金是離職後給才算吧...
不成了,競業離職才起算
感謝
別擔心 台灣會拿這個凹員工的公司 大多不會付這筆錢
的 就是騙騙無知的求職者用的
不成立 勞基法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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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資策會現在是苦無證據嗎?資策會說高涉嫌違法兼職, 不排除提告,卻又遲遲不告。 是不是因為苦無證據? 不然幹嘛還一直說高只是宣稱兼職, 不是承認兼職,![[討論] 資策會現在是苦無證據嗎? [討論] 資策會現在是苦無證據嗎?](https://i.imgur.com/8FDymCY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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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閒聊] 請問被員工背叛,有什麼方法可以解(律師經驗分享)一般這種狀況可在勞動契約中訂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來處理,但須注意競業禁止條 款不能隨便訂,依法有條件限制(如下),給版上各位參考。 勞動基準法 第 9-1 條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7
Re: [問卦] 鄧佳華完蛋了嗎?其實這是很典型的競業禁止教材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 EN 第 9-1 條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Re: [問卦] 鄧佳華完蛋了嗎? Re: [問卦] 鄧佳華完蛋了嗎?](https://law.moj.gov.tw/images/FBLogo.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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