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資策會現在是苦無證據嗎?
資策會說高涉嫌違法兼職,
不排除提告,卻又遲遲不告。
是不是因為苦無證據?
不然幹嘛還一直說高只是宣稱兼職,
不是承認兼職,
等高承認兼職將正式提告。
???
完全看不懂資策會現在在說什麼,
要告高虹安,還得她承認才會告?
何況還是違法兼職哩。
你翻開台灣的法律,沒有任何一條是禁止私人公司員工兼職的,
不然路上那麼多人下班去當熊貓,賺個外快,不就都違法?
如果是競業禁止條款的話,
那是有,
勞動基準法第9-1條
第 9-1 條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競業禁止除了要符合這四個條件才成立外,
還得是離職後才能開始禁止。
所以高是有符合嗎?她當時不是還在資策會任職嗎?
再來公司規定不能兼差,這合不合法?
我上網查到的資料: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1276 號民事判決:
「參酌勞資關係係以勞動力為中心,受空間、時間限制之結合關係,並非勞工與雇主之全人格之結合關係。因此在工作時間外之勞工業務外行為,應屬勞工之私生活範圍,非雇主所得任意支配。唯有勞工之行為與事業活動有直接關連,且損害事業之社會評價,為維持事業秩序之必要,方足成為懲戒之對象等情」
也就說員工的私人時間要作什麼,雇主管不到,
除非是員工的行為與事業活動,有影響到公司的社會評價。
所以高當時在科智企業兼職的活動,有影響到資策會的社會評價嗎?
應該是沒有吧?不然怎麼還會放她們授獎的新聞與資料在官網?
至於兼職沒報備這檔事,有沒有違反公司內規?
那麻煩去找當時的公司勞工守則來看看。
but,
我是不知道有法規規定私人時間兼差要先跟公司報備啦,
就算當時公司有規定,但她也離職超過5年了吧?
現在才要來告她。有在時效內嗎?
然後能告她什麼?民事賠償嗎?還是刑法?
要用那條法告她兼職沒有報備?
要捉這點,倒不如去查她是不是利用上班時間搞兼職可能還比較快。
去查她的出勤記還比較快啦。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
第 30 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五項所定出勤紀錄,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
前項出勤紀錄,雇主因勞動檢查之需要或勞工向其申請時,應以書面方式提出。
大guy是這樣。
--
努力找理由不要告高XDDD
吱側穢
我也不懂現在搞哪齣 都說她違法 還要等她正式承認她違
法 才會告她 第一次聽過要等小偷承認自己有偷錢才會告
小偷的 自己難道沒證據嗎?
私人企業 不禁止兼差 是不會有智障老闆 會接受員工去
外面開公司,然後你還接受。
可憐啊 一堆知情人士打綠共臉了
你自己開公司,願意接受齊下員工這樣搞?
因為告了就被法院認證,不如就停在烏賊戰就好
但員工自己私下創業開公司、個人工作室,也不犯法啊。
為什麼不能接受?不要影響到本業就好啦。 我之前的公司還有同事畫貼圖搞文創接案還開個人工作室好幾年, 最後覺得兼職賺得比本業多才離職的,全公司都知道。 很多YTer也都是經過這個過程。
應該是都有證據了,只是真要告下去若主管,長官便宜行事
員工是賣工時給公司,又不是賣身XDDD
大概也會出問題,然後法人有時候就是權力方配
所以老闆在等什麼 那個員工都穿其他公司的衣服 搞到獲
獎了! 照片證據都有 還在等什麼
這裡都贊成掏空公司的前去開其他公司是吧
傷敵一千,自有權力傷1萬....不過個人還是建議提告
可以說看看那個智障老闆在等什麼嗎?
讓國家法人回歸正常監督
所以你當老闆願意你員工去開公司,然後 他到底都做你
的工作還是搞他自己的事業。
我抓到一定告啊! 所以資策會可不可以提告了
先問自己當老闆願意付員工錢,然後他都在搞自己的事業
嗎?
現在又換了一個說法囉?不打違不違規,打態度喔? 如果是員工上班不顧本業,當然是不行啦。 但問題是她有嗎?
私人企業可兼差啊,下班沒人管...
高問題是是否雙薪吧
其實也就那種拿國家錢的事業體才可能發生啦
康國家納稅人的錢又不是自己的才可能啦。
是啊,私企下班老闆也沒法管你,錢是老闆的精的很呢
吵這個真的很白癡 就算違規又怎樣 你上班遲到也是違規 都離
職了根本沒意義
證據都那麼充足 智障老闆在等什麼
怎可能養個員工跑去全職讀書,就因為法人和自己的錢
資策會又不是公家單位 你也好笑
連結不深,又不是大家都是聖人,才需要有制度
鼓勵員工創業的是資策會 人家開公司做出成果頒獎的也是
輔導資策會的衍生公司叫搞自己事業?笑死耶!
資策會 做到總統部長跑來參觀拍照寫新聞稿也是資策會
資策會的錢不是納稅人的錢
其實如KMT的林所說,看薪水看稅就知了
然後突然說我不知道 腦子拜登化?
「守城方守城不講武德,出來釘孤支我一定告得成!」
資策會資金一直大多是科專吧,就是納稅人的錢
自己很難啦,民間真要合作會精算成本,資策會又半官方
不是說24號嗎 等那天看看
納稅錢就是要來養菁英的 不然要幹嘛
有時民間資金也很玄,google下SDN的案子
4
納稅錢怎可用在特定人,公務員這做就準備出事了
所以高不是公務員啊。
這事我相信III都有證據了,只是要不要打開盒子罷了
一打開,所有法人是否要比照辦理,自身權力也會大減
所以我們台下看戲的,也要對角免知道大概
個人支持提告啦,雙方證據攤開
我大DPP說有罪就有罪 你敢嘴
欸欸,明明你們一開始說違法兼職耶,現在只能戰態度?
從一開始大聲喊違法 現在抓道德小辮子 廢到笑
高問題後面2個老闆 紅海紫光 想要竹科半導體產業
重點是要吵道德 要不要先看科智等成果帶來多少好處?
比較完你確定還站得住用道德批判的立場嗎?
給你台階下好嗎?資策會的仁慈
一堆智障在講高違法 被民眾黨嗆還不敢告 笑死
到底要變幾次說法啊 一開始違法兼職
後來變主管不知情 再變違反職場倫理 再退到觀感不佳
現在無限上綱到所有私人企業全職唸書了
這麼會滑坡怎麼不去拿個滑雪冠軍
資策會的kpi和一般企業一樣嗎 他們的業績剛好就是研究
成果和輔導創業 拿獎發新聞也算啊
質疑高念書兼職 沒發現她的成果剛好跟資策會需求一樣?
要選前一天才告。政府在下一盤大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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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老柯就是王法”,君不見王法的兒子大麻無事
塔綠班SOP:抹黑-> 被打臉-> 繼續抹 -> 翻車->戰態度
開始戰態度表示準備發下一台失智列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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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錄] 徐嶔煌fb:高虹安正式承認兼職資策會立刻徐嶔煌fb 「高虹安正式承認兼職,資策會立刻提告」 這是我昨天得到的答案,昨天就新竹市長參選人高虹安在資策會工作期間「兼職」爭議, 特別向資策會執行長卓政宏請教。- 這直播可以去看看 除了個人特色以外就事論事 我覺得很可以 廖老大公司 被罰錢 然後 和解再給錢 之後問勞工局 我要怎麼做才可以不被罰錢 我覺得合情合理阿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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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移工曬薪資條「賺66K↑」贏過台人!網見1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正常工作時數不得超過4 0小時。 勞動基準法第32條: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15
Re: [黑特] 你 膨風安 不説謊會s?退萬步言,我同意公司知情≠有報備, 即使科智是III技轉投資的衍生公司, 也不是III團隊員工去協助創業就會在那裡兼職。 可是如果要說「違法兼職」,涉及違法兩字, 就至少要拿出有哪一條法規規定,未報備兼職違法,13
Re: [轉錄] 徐嶔煌fb:高虹安正式承認兼職資策會立刻這一條不就是答案了嗎? 如果是跟資策會有營業相互競爭的業務。即利益與競業衝突的兼職才需要申請許可 那科智企業是資策會的衍生公司,他的業務跟資策會有重覆嗎?科智跟資策會有在競爭生 意搶客戶嗎?10
Re: [新聞] 資策會說謊?高虹安出示證據「當時蔡英文也來了」所以高虹安在資策會的職位到底是什麼? 其實請資策會拿出員工薪資清冊跟勞工名片、出勤記錄查一查就知道啦。 勞基法第7條、第23條、第30條,都有規定資料,公司應保管5年。 我記得高虹安是在2017年才離職的吧?5
Re: [新聞] 被懷孕員工投訴!廖老大直播怒譙勞工局勞動基準法 第 1 條 1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2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第 51 條2
[問卦] 國發所也是有質量皆具的論文吧?論文名稱:論離職後競業禁止契約之獨立性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國立臺灣大學 系所名稱:國家發展研究所 論文出版年:20146
Re: [問卦] 離職預告期零天 就直接說聲然後閃人對吧?別聽網路上亂講, 天條 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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