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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談 Dapp 博弈遊戲的法律責任:玩家與開發者的風險?

看板Soft_Job標題[法律] 談 Dapp 博弈遊戲的法律責任:玩家與開發者的風險?作者
jessican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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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彩遊戲開發者會有事嗎?
伺服器在國外就沒事嗎?


https://blockcast.it/2019/07/15/the-legality-of-gambling-dapp/

[法律] 談 Dapp 博弈遊戲的法律責任:玩家與開發者的風險?
林紘宇律師 / 2019-07-15

現行法律中有三個法條規範賭博行為,分別是刑法第 266 條第 1 項(普通賭博罪)、第 268 條(圖利賭博罪或聚眾賭博罪),以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4 條(規範不成立刑法賭博罪的賭博行為,屬於行政罰),三者的立法目的、規範的行為,以及構成要件並不完全相同,本文著重討論刑法。

1. 參與線上賭博(含 Dapp)違法嗎?

涉及的條文是刑法第 266 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到底,參與 Dapp 賭博的人會不會構成賭博罪?目前有多條公鏈上提供了各種 Dapp 應用,較具規模者為以太坊、EOS 以及 TRON,其公鏈技術特徵及共識機制各有不同,但在法律責任的判定上,重點在該條「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要件。

我們要看在特定案件的環境,例如是在一般網站上,還是在例如 EOS 公鏈上,是否該當「公共場所」要件?

法院判決對此寬嚴解釋有不同。過去,針對網路平台的簽賭案,有法院認為,「雖為虛擬空間,但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藉電腦主機、相關設備達成傳輸功能,因此符合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要件。」

也有相反的見解,認為第 266 條公然賭博罪應該限於 「在公開公然的狀態賭博」的情形才算:『電腦網路賭博而個人經由私下設定特定之密碼帳號,與電腦連線上線至該網站,其賭博活動及內容具有一定封閉性,僅為對向參與賭博之人私下聯繫,其他民眾無從知悉其等對賭之事,形同一個封閉、隱密之空間』(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非字第 174 號判決)。

因此,在用網路簽賭的情況,下注交換的訊息被視為具有隱私性,因為該簽注內容或活動並非他人可得知悉,不具有公開性,所以法院認為不能論以刑法第 266 條第 1 項賭博罪。

所以,並不是在網路上賭博就一定成立第 266 條公然賭博罪。最近最高法院判決是否是否直接讓網路簽賭無罪化,值得後續觀察。但問題是,在 Dapp 博弈遊戲通常是用智能合約來自動執行的,而各方的下注內容,哪個錢包位址投注了多少,理論上是公開的,因此能否視為「下注內容有隱私性」而適用這個最高法院見解,是有疑問的。

最後,還有刑法第 226 條但書:「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可以來爭執,但這是一個「阻卻違法事由」舉證並不容易。

2. Dapp 賭博遊戲開發者?

如果在以太坊公鏈開發了一項對外的博彩遊戲,例如之前很紅的 Fomo3,那麼 Dapp 開發者會有事嗎?

答案是,不一定。

以及每個律師都會說的:要看情況。

涉及的刑法-開設賭場罪

刑法第 268 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迷思:伺服器架國外就一定沒事?
注意,很多人以為把賭博遊戲伺服器架設在國外就可以躲過中華民國刑法的追訴,這是錯誤的觀念。

就算伺服器在國外,還要看刑法第四條:

刑法第 4 條: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在區塊鏈世界,如果用的公鏈,例如 EOS 剛好有一個超級節點顯示在台灣,那麼,對行為地或結果地的認定會很不利。因此,縱使伺服器架在國外,仍建議請律師或外部專家事前評估。


賭博場所

這裡的「賭博場所」,就沒有法律上的認定爭議,「只要有一定之所在可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之場地始足為之,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例如主觀上有營利意圖而提供網址供人賭博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種。」(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非字第 265 號刑事判決)。因此用網路提供平台讓人賭博,會該當本條。

關鍵:如果沒有賭博行為,何來賭場——「賭博財物」行為的認定

再強調一次,刑法第 268 條處罰的是,提供場所賭博的業者,換句話說,如果今天來共襄盛舉的人,都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賭博行為,只是在玩一場「遊戲」,那麼邏輯上就不存在所謂的「賭博場所」,就不可能落入到這一條中。

那麼法律上是怎麼認定「賭博行為」呢?

法院實務見解認為,須能夠將賭博贏得的分數或點數,向提供機檯或場所的人直接換成財物始構成。(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上易字第 1339 號刑事判決)。意思是,如果玩家在遊戲裡用籌碼下注,縱使玩家贏了、獲得更多籌碼,只要業者沒有提供一兌換、提現的管道,整個活動就不能稱之為刑法意義上的賭博行為。

但是法院的見解並非完全一致。假設這個賭盤,只有提供籌碼,卻利用另一個名義、人頭或機制,讓後續籌碼得以兌換,那麼仍舊有判決法認為,這一夥人都是刑法第 268 條的正犯或共犯。

用實際例子來看,在 PTT 上用 P 幣開賭盤,有事嗎?

基本上,在 PTT 上 P 幣沒有直接兌換成新台幣的機制,頂多是鄉民自己私下兌換交易,因此如果開賭盤的人沒有提供 P 幣兌換新台幣的管道,也沒有找人頭提供兌換服務,按照現行實務對賭博行為的認定,是不會成立的,而沒有賭博行為,自然沒有開設賭場的問題。

進一步來說,Dapp 博弈應用中,如果連點數都沒有提供(通常直接以特定虛擬通貨來下注)更不用說兌換回法幣,這樣的機制能否被涵攝進「賭博財物」行為,目前是沒有實務見解的,可能要等到這次 EOS 選舉賭盤的起訴結果出爐,才能看出端倪。

結語:
Dapp 是個有趣的世界,不只是遊戲的應用,相信未來會扮演著更重要的角色,但不要太自以為打著區塊鏈名號就能規避法律責任,尤其涉及較敏感的產業,在開發或做決策前,記得徵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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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73357308/17 21:13現在律師真難當

SuperCry08/18 01:08是說公司被抓 工程師會怎樣?

uopsdod08/18 05:51

eric52549808/18 1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