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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 人事條例31條疑問?

看板TPC_Police標題[發問] 人事條例31條疑問?作者
Mikeney
(阿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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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一個冷門問題: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31條7款「犯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外之罪,經通緝逾六個月未撤銷通緝。」應予以免職。

有沒有一種可能,警察人員自己不知卡案(被提告),未收到通知書或傳票或未被拘提,因而未到案,遭通緝,不幸又未被任何人通知,超過6個月後才知悉被通緝,真的會被免職處分嗎?這種情形有可能發生嗎?還是說警察人員被通緝後,主管機關會收到通知,而單位主管會通知當事人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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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oumoo198807/19 00:05分局督察組、警察局督察室、警政署督察科:你當我平

tsoumoo198807/19 00:05常都在睡覺?

eateate0407/19 00:57不是在睡嗎?

b706133407/19 01:39有可能阿

adoko07/19 02:31督察組會定期掃員警涉案 服務周全

ilovesnow07/19 12:44連你沒駕照都會被抓出來,這就不要擔心了

wait31507/19 13:48拘票一出來就一堆人緊張了

arin971307/19 14:52有警紀檢測,月自檢跟季檢,發生上述機率太低了。

choufoun07/19 17:23別擔心 就算你不知道自己被函送了 督察會提醒你已遭列

choufoun07/19 17:23

DEARMARIO07/20 00:45幾年前我曾經洗資料發現北市某分局員警被通過失傷害,

DEARMARIO07/20 00:45後來我很好奇打電話給他們值班,結果說正在外面巡邏,

DEARMARIO07/20 00:45值班聽到他們線上同事被通緝還以為我開玩笑,後來請他

DEARMARIO07/20 00:45看今日報表自行處理

shelmei07/21 09:46樓上抱歉這樣有算線上立破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