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晚上12點之後就不要討論政治了
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56 條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二、於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
第 110 條
6.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違反第五十六條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處罰:
一、政黨、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及其受僱人、代理人或使用人: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前款以外之人: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為了保護PTT和自己的荷包,沒事去警察局泡茶,
大家過了12點之後,就不要討論政治了吧。
八卦版和政黑板都有相對應的處理,政黑板還直接變成兩年一度的廢文版,
大家就忍一下吧,多看看有沒有東西可以在台中版賣的。
置底交易文很好用喔,沒限制推文販賣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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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1.24.217 (臺灣)
※ PTT 網址
推
高義明天要去投票所發肉乾嗎
推
高義明天要去投票所喝機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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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軍準備下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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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可以安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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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軍明天要去監票賺外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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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orucyc是前版主? 最近政治文底下雙開分身Suba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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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ck在那邊拼命戰 這隻是啥來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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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一個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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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國策的網軍明天開始就要失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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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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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義真的Z嗨 q347水桶 感覺不受影響
推
高義分身真他媽多,,上次開出來洗連署,現在又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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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來罵人,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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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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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被水桶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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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自己知道哪邊啦 你這麼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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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4分鐘
噓
IP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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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 詹如哥晚安
推
有50萬可以繼續講
12
[TaichungBun] 看板 選情報導─────────────────────────────────────── ◆ 投票名稱: 台中板是否新增政治文相關板歸 ─────────────────────────────────────── ◆ 投票中止於: 11/15/2022 01:05:47 Tue ◆ 票選題目描述:10
Re: [新聞] 徐巧芯控曹興誠「助選時還是外國人?」先說 我是法盲喔 選罷法對於各種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分別規定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為28天。 二、直轄市長為15天。 三、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為10天。5
Re: [新聞] 總統政見首發表!柯文哲「被消失44秒」賴皮缺德養的髒兮兮狗實在是有夠無恥 狗官翁柏宗避重就輕,你講依法三立可以播廣告 但是又不是只有能不能播廣告的問題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四十六條第三項呢1
[黑特] 可以開始檢舉9月12日以後的美麗島民調了前面有人po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條文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50131 號令修正公布 其中第53條修正後內容,新增第二項 第 53 條 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被3
Re: [爆卦] 全國法規資料庫 選罷法第九條被刪除了!!既然公職人員選罷法不適用 那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總該適用了吧? 第 46 條 3.廣播電視事業從事選舉或罷免相關議題之論政、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或被罷免人參加節目,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4.廣播電視事業有違反前三項規定之情事者,任何人得於播出後一個月內,檢具錄影帶、錄音帶等具體事證,向選舉委員會舉發。1
Re: [新聞] 基進慘了!刪Q罷免日造謠「投票所出狀況對啦,看起來56條50萬很重,但是讓我們看看法條怎麼寫。 選舉罷免法對於56條的罰則寫在寫在110條 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 鍰;違反第五十六條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1
[討論] "投票日禁止競選或助選活動"是不是有漏洞為維護投票日之選舉秩序,確保選舉之公正、公平,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2款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當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依上開規定,投開票當日,投票所內或附近有競選或助選行為,如有拉票、散發傳單、傳送簡訊、重新張貼、懸掛或豎立標語、旗幟、使用宣傳車輛或擴音器、穿著候選人競選背心於投票所附近徘徊不去等情事,應已構成所謂「競選或助選活動」,違反者,應由主任監察員通知監察小組委員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0條第5項規定,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 這條禁止的只有競選或助選活動 助選就是字面上的意思 而競選 我查的解釋是 "為某種特定目的,依法採取一連串有組織、有計畫的競爭行動,-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2款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0條第2款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二、於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 周五晚上10點是競選活動結束的時間
- 選罷法說: 「為維護投票日之選舉秩序,確保選舉之公正、公平,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2款規 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當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依上開規定,投開票當日,投票所內 或附近有競選或助選行為,如有拉票、散發傳單、傳送簡訊、重新張貼、懸掛或豎立標語、 旗幟、使用宣傳車輛或擴音器、穿著候選人競選背心於投票所附近徘徊不去等情事,應已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