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占用身障或婦幼車位(私人商場)
先說結論
可以檢舉並開罰
不用出來洗風向說私人機構很難罰或罰不到
只要它不是道路旁邊或公園內的身障車格
不管是公務機關或私人購物中心
「原則上」都屬《停車場法》可規範的對象
而主管機關是交通局
自從看到身障朋友只能默默看著
購物商場的身障專用區被占滿而騎車離開的畫面
我是不能理解為什麼這麼多好手好腳的人可以
這麼理直氣壯光明正大地直接霸氣停在身障車格
說自己要趕著看電影趕著跟朋友見面要吃飯
還是看不懂警示告示牌上面寫的中文
說不具資格不能佔用身障車位
如果遇到這類問題而您想改善
或是你本身或親友有這樣的停車需求但是常常被占用
遇到這類問題有幾個解決方法
請拿起你的手機
首先,請準備好你的手機或行車紀錄器
手機請記得下載有浮水印功能的拍照APP
如「檢舉神器」
「時間相機」
最好是以照片方式拍攝,而非影片
因為公務機關的電腦硬體及軟體功能有限
他們只能用既有的軟體進行截圖
所以以影片方式很常會因為走動、晃動而有不清楚的問題
請盡量以橫拍、照片、車牌清晰、
可能的話請拍到車身及旁邊環境」
而如果是汽車占用還有一個要注意的
可能需要用影片拍到車身、車牌、停車格顏色及告示
擋風玻璃後有無放置身障或婦幼停車證
最早期在檢舉時分別送了不同角度的照片
被承辦人員說
「就算是粉紅色車格也不能證明就是婦幼車格」
「拍擋風玻璃的照片沒有車牌,我不能確定是同一臺車」
在我告訴承辦人員不要忘記這裡是新開的公有停車場
不可能沒事會把車格化成粉紅色的時候
他才終於願意制單
所以就算有放置,也請不要急著就終止拍攝
因為實際上確實會有人放偽造的證明來作為停車使用
對於主管機關來講算重大業務
可告發或告訴車主有偽造文書之嫌疑
雖然新式的身障證明會有QR碼可以掃描確認該證是否為真
然後目前換發的數量並不普及
碰到有放證明的車輛您還是可以選擇拍攝
主管機關自然會去向發證單位進行確認
如果你是想證明地點,請拍一個10-15秒上下的影片即可
單一影片檔大小記得不要超過10MB,不然市民信箱無法上傳
檔案總容量限制也只有30MB
超過的話請分案檢舉。
有時間浮水印跟清晰的車牌以後
請到市民信箱
https://cmsweb.tainan.gov.tw/RWD/#/report
選擇「03 交通類→路邊停車格及停車場問題」
填寫基本資料及案件地址後
內容部分請參考下方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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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實部分:
(一)多台車輛於民國112年O月O日(如附件影片或圖片所示),
在臺南市O區O路O段OO號(私人單位之名稱)之地下停車場B1層,
在未放置身心障礙者/婦幼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情形下,
將車輛停放於身心障礙者/婦幼專用停車位。
如果該處所反覆發生這樣的情形沒有改善
可以增加第二段請主管機關要求業者進行改善或加強管理
(二)該處所之占用專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
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及
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情形已非首次發生,
經反覆檢舉後該場所之占用情形依舊嚴重,
業者對於其營業場所之特殊身分專用車位
占用問題有無進行管理或改善,似有可議之處。
二、實體部分: 按「公共停車場依法令規定設置供
特定對象或車輛使用之停車位,未具有相關車位停車識別證明
或未符合規定之車輛不得停放。
主管機關為確認違規占用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身分,
得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車籍資料。」、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
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以及「前項任意停放如為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
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及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者,
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
「停車場經營業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不改善者,
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第40之1條第2項,
以及同法第32條第2項、第40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停車場法第32條第2項、第40條之1第1項的部分配合第一段,
可以在業者沒改善的時候再寫進去就好。
當然您要一開始就提醒主管機關有這樣的問題也不失為一種方式。
三、附件之圖片及影片中所示之車輛,
其停放位置應業已違反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之規定,
應依同法第40之1條第2項裁處罰鍰,
又業者是否有善盡管理義務排除或減少佔用車位之問題
請主管權責機關台南市政府交通局逕依職權調查及辦理之,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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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最後 在身邊的 只剩菸跟影子... √■_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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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要來嗆身障證沒濫發了
就很奇妙,也沒人說濫發 就有些很特定的族群 喜歡自己超譯+滑坡各種公共事務的討論 批評居住地要改善的亂象 好像在詆毀他家神明還祖宗一樣 要跟你拼命
※ 編輯: freedomwing5 (101.136.245.38 臺灣), 05/01/2023 00:22:38 ※ 編輯: freedomwing5 (101.136.245.38 臺灣), 05/01/2023 00:27:5739
Re: [心得] 婦幼車位前文恕刪 幫忙補充一下好了,原文國道警察的說法不太正確, 前後各一張那通常是檢舉違規停車用的, 無證占用專用車位,無論是身障或是嬤嬤寶寶停車格 重點是 "專用格、車牌、前擋無證"29
[討論] 限縮檢舉草案在隔壁板看到的 貼幾個我覺得比較重要的 -- 臨停部分 第55條第1項第2款 在交岔路口、公車站牌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4
[電車] 油車占用電車位檢舉方式法條 :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100101131 號令修正公布第 32 條條文;並增訂第 27-1 條條文 第 27-1 條3
Re: [請益] 預售屋剩下殘障車位跟一些不好停的位置建築管理組發布日期:2017-08-21 內政部書函 106.08.21.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12613號 說明: 一、復貴部106年7月18日交路字第1060020060號書函。 二、按「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停車位,作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非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者,不得違規占用。......第一項專用停車位之設置地點、空間規劃、使用方式、識別證明之核發及違規占用之處理,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營建等相關單位定之。......」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6條所明定,查衛生福利部業依上開規定訂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設置管理辦法)。2
Re: [討論] 提告移車敗訴 地主:那我停你法院囉停車場法 第25條 前條都市計畫停車場或路外公共停車場應於開放使用前,由負責人訂定管理規範,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 前項管理規範,其有關營業時間及收費標準事項,並應公告之。如有變更,亦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 第26條